基本人權

卓蘭高中普一乙班 陳姵翎

基本人權 何謂人權? 「人基於人的身分所應享有的權利」意指只要是人都應該要享有的權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 人權一開始以保護個人安全、財產、家庭為出發點,而現在更精確指出:人不只要維護金錢的財產,連智慧財產等更多私人擁有的一切…只要是屬於自己的東西或和自己有關聯的事情,被冒犯了通通要訴諸人權保障,可知現在人重視現實和自我保護的意念特別堅強。 1949年5月19日戒嚴,政府的這項政策讓人民沒有了言論自由、結社集會自由等一大堆人民應享有的人權,通通在一剎那間就這樣被收回了,尤其從二二八事件後,台灣根本沒有所謂的人權,台灣人權受到國家暴力壓制,政府高壓統治到人都不太能活了,人民所受的苦無法向政府申訴,連人民最基本的自由權都被沒收了,這樣的日子真的很苦。一直到1987年7月15日才解嚴,人民的日子才開始有了太陽,能夠將自己的想法意見透過各種方式來力爭。在大家都能提出自己意見的社會,應該很少見戰爭的狀況了吧! 以前只要批評政府,幾乎都會被冠上意圖叛亂的罪名,連最基本的自由權都和參政權都沒了,那還談什麼以民為本、民主政治呢? 現在的人真的很幸福要什麼有什麼,自己的東西永遠不會變成別人的,就算不小心被別人盜用了,他還是有權利申訴爭取屬於自己的東西;有憲法的保障是很珍貴幸福的,而最基本的人權就是以不妨害他人自由為自由的自由權,假如這麼簡單的權利自己都沒有辦法好好的把握和珍惜,那就只能怪自己太不懂得愛惜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