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人權

台北市政府高規師 曾國樑

一、
  立法院於今年通過由考試院提案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此法主要規定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限制及保障,看起來這似乎可以讓我們的公務員恪守行政中立原則。此法中規定公務人員只要從事「贊成或反對政黨」有關的連署、刊登廣告、主持集會和站台等,甚至參與政黨委託的研究或政策顧問通通都違法。

   這樣的規定儼然嚴重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是以「假中立」之實,行「限制人權」之名。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忠誠查核辦法,其訂定之內涵已逾越立法機關當時之授權範圍,草案內容亦嚴重侵害公務人員之基本人權,故為了防止忠誠查核辦法之負面效應持續擴大,立法機關應儘速處理,修改公務人員任用法,將「忠誠查核辦法」之法源刪除,至少明文禁止各機關得以「身分」區別忠誠查核對象之依據,避免公務體系受此粗糙之法令波及。

   雖然公務員之權利當受到比一般人民較多的限制,然而根據學者之見解,公務員的權利限制不可如以往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概括授權由行政機關裁量,而應該視同一般人民,依「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立法方式限制公務員之權利。此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明文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雖然人事行政局所訂定之查核草案是依據立法機關之授權,符合廣義的法律保留原則,然而,此攸關公務人員基本人權之忠誠查核制度,宜以更嚴謹的法律形式規範,不宜以行政命令之方式規範,故建議立法機關直接制定相關法律,避免立法授權不明確,導致行政機關扭曲了立法者的原意。

  如此侵犯公務員人權的法案,為何我們都無法事前或事中監督呢?這是一個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