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張人權

更生日報社長 謝立德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開宗明義寫著:「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第二條亦明白揭示:「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可知,平等不歧視,是「人權」最重要的意涵與精神,沒有平等,人權無以附麗。

  就人權政策意義而言,應將世界人權宣言在內等國際人權公約列入各級學校教材,並作為社會教育之題材,將對於台灣公民對於人權意識之建立多所助益。就實質內涵而言,我國如果訂人權保障基本法,毋寧將此等公約作為檢視國內法體系在人權保障是否完備之工具,因為最能實際反映出人權保障之程度與缺失之所在的,正是國內林林總總的法律規範。舉例而言,國內法律之修正,反而更能夠建立符合人權規範之法律體系與程序,使人民能免受不當法律體系之侵害。

  台灣不能無視於世界各地仍然存在大規模人權迫害現況,政府應將人權政策作為重要之施政方向,要不應對此漠然。政府對於相關問題應表明堅定之立場,強調人權維護之決心。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這三大人權憲章的訂立,是無數人流血流汗,甚至犧牲生命所換得的,這些賢人志士追求的「人權」,是一個發自於心的真誠信念,本於人的理性良知,他們相信,每個人都應有尊嚴的活著,擁有自由、免於恐懼匱乏。因為,人與人之間本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的共同生活。

  如果沒有那種發自內心,對「人權」真正的信仰,台灣能夠贏得世人的敬愛嗎?如果一個空有虛名也不會讓台灣成為「人權國家」而贏得世人敬愛。因為,人權不是裝飾品,人權是誠、平等的對待每一個人。如台灣想得到「世人的敬愛」,應是信仰人權,實踐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