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孩子的人權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義工 陳麗君
  在現今民主進步的社會,人權乍聽之下,似乎只是民權團體和政治人物關心的議題,與我們一般人關係不大,然而廣義的人權就是尊重別人以及萬物的權利,其實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大至政府的施政、執法,小至人與人之間的相處,都離不開人權的範疇。人權的落實貴在大家能將心比心,互相尊重,尤其是握有權力、威權者,更要經常自我反省,自我節制,知錯願改,才能盡量避免侵害他人的人權,例如最近發生在筆者身上的一個例子。

  上週日我們全家和兒子的同學一家人,一起到加州科學博物館參觀。在欣賞立體電影「哈伯望遠鏡」時,漆黑的電影院中,只見銀幕上無數的星辰在閃爍,正覺得彷彿置身於浩瀚無垠的外太空時,坐在我們前排的一位先生,突然轉過頭來斥責:「立刻停止踢我的椅子!」

  30分鐘的電影結束後,我問兒子:「你剛才有踢他的椅子嗎?」兒子回答:「我沒有踢。」兒子的同學也說他沒有踢。由於電影院內黑漆漆的,我並不確定是誰踢到那一位先生的椅子。但是平常我開車時,兒子坐在後座有時會踢到我的座椅,再加上在欣賞前一場立體電影「海底世界」時,當銀幕上的墨魚、水母、魟和鯊魚游到兒子和他同學面前時,他們確實手腳並用的與虛擬的銀幕互動起來。還好當時觀眾很少,前面幾排都是空的。基於這兩點,我強烈的懷疑兒子可能無意間踢到那一位先生的椅子,但是他忘了,或者他明知踢到別人,卻矢口否認。因此我訓誡了兒子一頓,兒子紅著眼說:「我沒有踢。」

  第二天兒子放學回家告訴我:「我同學說是他踢的。」真相大白後,我向兒子道歉:「對不起,媽媽冤枉你了。」兒子起先很委屈的說:「我說我沒有踢,你都不相信我。」我再度表達歉意後,兒子就欣然的接受了。先前在處理這件事上,我違反了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意即一個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是清白的,握有權力和權威者不可在無確切的證據下,憑一己的判斷,定一個人的罪。

  這件事再次提醒我,為人父母者,不可輕易踐踏孩子的人權。當發現自己冤枉孩子時,更要真誠的道歉並避免再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大至法務、財政官員,小至師長父母,如果每一個在上位者都能夠反省、勇於承認自己的過失,並且願意改過,那麼人權才會得以彰顯,社會、家庭才會更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