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人權-談受刑人健保

凱達格蘭基金會執行長 陳嘉爵

  手中接到哥哥的醫療帳單時,心中沈了快五分鐘說不出話來,一個家、七個人,只有一個在賺錢,這擔子已經不輕,卻又收到牢獄中哥哥因糖尿病洗腎的20萬元帳單。還在想,不是該有健保的嗎?查了查才知道,兩個月徒刑以上的受刑人是失去健保資格的。

  每個人都會犯錯,都該受到懲罰,若有錢,誰願意挺險犯下詐欺的罪,但哥哥受到制裁前,已經因為糖尿病而截肢,進了監獄後,在付出他限制自由與褫奪公權的代價同時,身為家屬的我們,竟然因為要負擔哥哥龐大的醫療費用,而深深感到被判了第二次刑,這難道是所謂的公平與正義?這是我們引以為傲的全民健保制度?

  退休二十年的父親將醫療單據放在桌上,深深的嘆了口氣,難道一個人犯錯,要拖累整個家庭,這筆錢顯然是付不出來了,難道就讓兒子,死在牢獄之中嗎?這問題難解,身為么子的我,付錢,就是賠上自己的家庭﹔不付錢,就是沒有兄弟之情。那麼結論是,犯罪者,罪該萬死,全家都得株連.....

  目前監獄中有六萬多名受刑人,依照健保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非屬本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只要是兩個月刑期以上的受刑人,將喪失健保資格,但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2號解釋文中提及:

  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這說明了即便受刑人在獄中無力繳納保費,政府仍應給予適當之救助,讓健保的參與是一項人民的權利,不因身分而喪失健保資格。因此,健保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已有違背憲法之虞,更對標榜人權立國的台灣是項諷刺。

  每位受刑人已經因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但制裁的範圍已經因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但制裁的範圍包括人身自由的剝奪以及公民權的行使,法律並沒有制裁受刑人的健保,衛生單位更無權因為執行面的困難,逕行拒絕將受刑人納入健保。

  我們知道受刑人納入健保將衍生更多的技術問題,包括受刑人就醫必要性的判斷、戒護或保外就醫的安全問題、醫療院所的健保資格認定等等。但這些都不能成為受刑人另外要接受的懲罰。以目前法務部編列預算支付受刑人醫療費用的作為來看,不但使得保險互助的精神喪失,更由於法務部無法監督醫療支應是否允當支應是否允當,醫療特定科目的預算因此弊端叢生。

  我曾經簡單的詢問幾位服刑完畢的民眾才知道,獄所內的醫療服務往往曠日費時,等到病情明顯而嚴重才予以投藥,非等到獄所束手無策之時,才辦理戒護送醫,更何況,發病若在獄所人員上班之時,光簽一份送醫的公文,就要等上四、五個小時,遑論是獄所主管下班時刻。另外受刑人若是患得慢性病,要從外觀察覺或辨識更是不易。

  以下這篇報導,充分顯示主事者依法行政的保守想法,以及對人權輕忽: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一宗受刑人就醫,因無健保給付而衍生的爭議。醫院指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1款及第45條之規定,受刑人自接受刑之執行之日起,即已喪失繼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資格,並不得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這名受刑人已經入獄6天,雖然是持有效的健保卡前來就醫,院方也無法向健保局申請給付,必須由受刑人自行負擔8萬5千多元的費用。法官認為受刑人應由監獄等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政府也編列預算設置獨立之監所醫療體系,以提供受刑人適當之醫療照顧,因此將受刑人排除於全民健保之外的法律規定下,就算受刑人有必要以戒護就醫方式到醫院治療,也無法享用健保,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這樣的例子不會隨時在你我身邊發生,卻在社會的邊緣時有聽聞,我惋惜直到自己的兄長發生相同情形時,才驚覺事情的重要,才發現這些社會的弱勢者,即便他犯了什麼樣的滔天罪,即便他有多麼的令人厭惡,政府也不該剝奪他保持身體健康的權利,更不能因此對受刑人的家屬判第二次的刑,要他們負擔龐大的醫療費用,再抬頭望望父親一副絕望和焦頭爛額的神情,這人權不能不彰,這健康不能不爭取。

  立法院此刻已有立委提案將受刑人納入二代健保,法務部與衛生署健保局也表示同意,我們欣喜見到事情朝向正面的發展,只是感嘆,這一切終究來得太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