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話人權

新竹市東門國小教師 許蘊華
   一個人自呱呱墜地起即擁有生存權,無論貧富與貴賤,此乃天賦人權。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必須被尊重。正統的民主國家是該「以民為本,以法為規」。所以眾人均要懂得守法,尊重人權。而守法的養成教育前提就是能正確的判斷是與非、對與錯。

   近日街談巷議,喧喧擾攘的熱門新聞是:張某某罔顧人權、逆倫弒親手刃妻兒,用的手法竟是死不見血、先迷昏再燒炭,居心叵測;殘酷自私,眼中只有自己。以自己的是非曲直為經,以自己的對錯真假為緯,一句:「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一意孤行,至死不悔。難道說這便是社會大染缸教育下的新生代?

   一個據言是鄰居長輩眼中的孝子,女兒口中的慈父,極其諷刺的事實發生卻是牽一髮而動全身,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張某某在自我壓抑下情緒管理無方,選擇逃避、遁世,以為親人都是他的財產,為所欲為,認定如此一來可一了百了,於是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瀟灑的人間走一回。以其混沌之智做抉擇:強行帶走生他、養他、教他為人處世的至親、結髮情深下孕育出的愛之結晶稚孺。人權呢?生存權呢?生命的價值觀呢?

   我們要認清一樁事實:每個人都是生命的個體。張某某可以放棄自己的生存權,但不可罔顧天賦的人權啊!不可不尊重他人的生存權啊!我個人認為張某某雖然自我了斷已屬違背了天賦人權,千不該萬不該的是順手帶走身邊的至親加以摧毀,此令人髮指又令人汗顏齒冷的囂張行徑,與非法的偷渡者何異?是非自有公論,今天他以死劫逃過輿論的指責,手足的撻伐。試問他當真避得過神明的審判?

   唐太宗說過「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鏡,以防己過。」自古即有明訓,基此,我們一則可以明心見性防憾事,二則亦可透過EQ管理來紓解壓力、扭轉並遠離恐懼;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與他人分享自己的情緒、增強同理心,是可以有效掌控自己的情緒來突破困境,避開閉門造車之惑。這樣一來,不但可以改變自我,更可正向的面對問題無所畏懼。當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願全世界的公民都能以此為誡鑑疼惜生命,務必尊重人權,尤其是尊重他人生命的存在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