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時事論文,死刑存廢之我見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系學生 許靖健
  法官也是人,不是神,只要是人都會犯錯,沒有人可以決定另一個人的死亡,國家也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的生命。

  死刑是必要之惡,其存在的意義在於: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有死刑的法律可以對行為人加以處罰。

  以中華民國的法律規定來說,站在憲法位階,我國憲法並沒有規定:國家可以依據憲法或法律剝奪人民的生命權。

  在保障人權、依法行政、罪刑法定等原則,我國等同在沒有憲法位階的法源依據下,由法官、法院決定了人民可以被判處死刑,可以被執行死刑。

  以憲法第八條做擴張解釋,連人民的身體自由被限制,都要在憲法規定了,何以剝奪人民生命權的規定,未規定在憲法?

  更何況憲法還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生命權。

  管見認為,死刑的確應該存在,它是必要之惡,但站在法律的角度,我國似應修憲,讓死刑的存在合法、合憲化。

  站在國民一般情感的角度,我國大多數人民,都同意死刑該存在。

  但政府也應該檢討,為何人民支持死刑的存在?

  人民是這樣想的:因為社會治安不好,就算我或是我的親朋好友被殺、被害,至少殺他、害他的人,也可以用國家的力量來判處他死刑。

  筆見認為,若是要廢除死刑,必須要有一套相關的規定,讓行為人“徹底的終身監禁”是方式之一。(實質的無期徒刑。)

  以我國現況,在犯罪預防的角度、因報的角度、我國人民的法律觀念、人權觀念,死刑目前應無廢除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