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人權教育的實踐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理事長 蔡明殿

緒言:

  教育的過程可經由多種方式來推行,包括: 1. 「正式的教育」由各級學校的體系進行; 2. 「非正式的教育」 經由正式教育體制的有組織、有系統的教育方式,包括成人教育、講習會、民間團體的學習活動; 3. 「不拘形式的教育」,如各人的生活經驗中所接收的訊息,包括由各種媒體、報紙、電視、收音機等而來。 ( 註 1)

  在這三種教育的過程中,「正式的教育」的重任毫無疑問的是由教育界的同仁先進所承擔,而其成效應屬於是正面的。而「非正式的教育」和「不拘形式的教育」的過程中亦有相當的教育成效,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媒體的影響也有可能造成反教育的後果,如陳進興一案的情形。

  因此承擔學生「正式教育」重任的各級學校,在體制內推行法治教育時必須扮演完全正面的角色之餘,更須借助社區資源以期學子的成長和學習時得到最佳成效之外,並避免受到負面的環境影響。

社區資源的種類

  社區資源包括人力、財力、設備及處理問題的能力,又可分類列成社區有形和無形的資源。 ( 註 2)

有形的資源

  社區的人力資源,有人力策劃研究與執行機構、社區居民、專業的社區工作員、志工和志工團體。

  社區的物力資源,有天然資源和現有環境中的公共硬體設施。

  社區的財力資源,有各級政府的補助、民間基金會、贈增、慈善機構等。

社區的組織資源,有公辦民營的機構和各種民間的非政府組織 (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

無形的資源

  社區的歷史傳統。

  社區的參與感、責任感、榮譽感與群體意識。 ( 註 3)

人權教育的重點是教導權利和義務並重的概念

  人權教育的兩大要項是權利和義務概念的傳習與落實。人權教育不僅是教導權利,也在強調其義務,因此與民主法治教育有相同的宗旨。歷來的公民教育著重於教導學生學習規章和遵行,對於其權利則以傳統權威壓制之。而今教育界所推動的人權民主法治教育,宣導學生認識法令和遵循法令的基本原則仍是必要的,而教導認識權利和享有權利的概念更是必要加強的。更有甚者,主掌教育行政的各級人員,更應以身作則落實法治理念,來為教界及學子之典範。

  依照權利和義務並重的原則來檢討目前的人權教育,可以說要求學生遵行守法義務的分量已夠,問題是學習和認識法規之後有沒有去遵守。因此為了要提昇學生遵行義務的同時,也要教導其認識應有的權利。讓學生認識到,要求其應享權利時也必須尊重別人讓他們也享有同樣的權利,而這也是一種應守的義務。

  這種權利和義務併存而且並重的原則,是非常容易舉例解釋的。以路口的紅綠燈來說,綠燈的時候你有走的權利,紅燈的時候你有停的義務。因為我們在綠燈的時候不希望別人闖紅燈來危害我們的安全 ( 侵犯行走的權利 ) ,所以在紅燈時我們也不要去侵犯別人行走的權利。

  這種尊重社會上每一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原則,才會衍生出很多法令規章來作為一個法治社會的依據。我們必須讓學生暸解,校規及其他的法令的基本出點是在於保護每個人的權利,而不是僅是用來管理和懲罰人的。以開車綁安全帶和騎摩托車要戴安全帽的規定都是基於保護駕駛者的安全而制定的,每一個人要遵守這些法令,然後有合法的駕照、合法的行照等條件之後,就可享有開車或騎車上路的權利。

人權教育是民主法治教育的領域中尚待加強的一環

  人權教育的內涵是教導權利和義務並重的觀念。但是人權 ( 法治教育 ) 是一種永遠不能完全成功的事業,不管我們再多的努力,必然有人會去犯法的。若是在教導學子守法的國民義務時,也給予相當的人權教育,使其遵重他人的生命權、自由權等等,如此可以大大減少侵犯他人權利的程度及加強守法的觀念。

  人權與法治的領域上,中華民國 (ROC) 曾在國際社會上作過相當重要的貢獻。中華民國於廾世紀初建立起一個民主國家,乃屬亞洲地區之先行者。 1945 年聯合國成立後,中華民國的代表 張澎春 先生曾以副召集人的身份,參與美 國羅斯福 夫人所領導的「世界人權宣言」 ( 註 4) 的起草委員的兩年多的籌劃工作。而今「世界人權宣言」作為世界各國追求的共同理想,中華民國在世界民主法治的歷史性貢獻是不可磨滅的。

  但是,中華民國雖然參與起草「世界人權宣言」,並為 1948 年 12 月 10 日的原始簽署國之一,爾後卻未履行義務將「世界人權宣言」列於國民教材之中,教導民眾瞭解其應享之權利。甚且,各層政府機構屢有侵犯國民人權之施政。以教育界來看,這確是實際發生的情況。我們看到「世界人權宣言」有關教育權的第廾六條,其第三款文字:「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如果依此條款,那麼幾近四十年中各級學校中禁說母語並予懲罰的規定,豈不是讓每一位教界同仁都涉及了侵犯人權的行為?

  有些人不清楚自己所應享的權利,而不知道在自己的權利被侵犯時表示抗議。更令人感嘆的是,本身負有人權教育責任的教界同仁,卻因為對「世界人權宣言」未有正確認識而可能陷為侵犯人權的共犯而不自知。這種情況已不在現今的教界存在,但是甚麼時候我們可以更積極地參與推動人權教育呢?

近年的教育部長皆支持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的人權教育

  推行民主法治教育應由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兩方進行,而目前較應加強的是認識各人權利,因此教導和熟識「世界人權宣言」便是現今的首要工作。

  前述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是中華民國協助草擬的,顯示此宣言應受政府官員的重視。近年主管教育之中央機構 – 教育部的部長,由吳京、林清江以至曾志朗,對人權教育多有公開宣諾。 1997 年 12 月 9 日 世界人權日的前一天,吳京部長有史以來第一次公開宣佈,要將「世界人權宣言」列入正規教育的教材。這個承諾由繼任的林清江再予確認後,到今天還有待我們教育界同仁去兌現。

如何結合社區資源來推動人權教育

  人權教育的方向已知是教導權利和義務的概念,那麼在「正式的教育」中各級學校的體系進行以及「非正式的教育」結合社區資源的管道的途逕,都要遵循此權利和義務併重原則。「正式的教育」不在此次研討範圍之內,因此以下僅探討「非正式的教育」中可以借助於社區資源的方式。

雙向的結合社區

  借助社區的資源來推動人權教育是一個很好的策略,但是同樣的情形,學校也是社區推動其活動的重要資源。依此有來無往非禮也的原則,學校在平時需要多多協助社區組織,在可能的範圍內多予協助,如此在推動本身的方案如民主法治教育時才能獲得必要的協助。

匯整社區資源的資訊

  前述社區資源包括人力、財力、設備及處理問題的能力,又可分類列成社區有形和無形的資源。這些社區資源有些適合有些不適合於學校推動民主法治教育,經過學校同仁的匯整選出適用的資源後,再列出優先聯繫順序。

與社區資源的聯繫

  校方認為理想並可借助的社區資源,受限於某些因素如對方無意配合或條件的限制時,校方須進行溝通並解決困難之處。長期以來校方與社區的互動關係在此可以發揮出協商的功能,順利達到合作的目標。如果最理想的社區資源經多方努力後仍無法穫得,那麼退而求其次,在工作的時間進度內尋求足夠的其他社區資源供校方推動民主法治教育之需求。

學生的意願

  前述人權 ( 民主法治 ) 教育的內涵是教導權利和義務的概念,這個原則要應用在推動的過程上。校方基於施教的責任有推動民主法治教育的義務,並要求學生參與的權利。學生基於求學的目的有參與民主法治教育的義務,而其權利則是根據各人之意願選擇參與的對象。事實上校方也無法安排所有的學生參與或使用少數或同一個社區資源,因此提供選擇的機會是校方的義務也是學生的權利。

  擇定社區資源後,應對學生作充分的解說並答覆所有的疑問。在讓學生選擇和分配社區資源的過程中,可能無法滿足每個同學的意願。有鑑於此,校方須清楚的列出公平分發的辦法,並依此進行。

督導與效果評鑑

  學生使用社區資源可能得到不同程度的預期正面效果,但也可能有負面效果。校方應該督導參與過程及評鑑學習成效,並作為修正方案之依據。

結論

  利用多元化的學習資源,對於正規教育是有很大的助益。學生在學校的時期僅是其人生中的一小部分,其在學期間是社區的一員,而畢業離校後更與社區無法脫離關係。利用社區資源來推動民主法治教育,不僅是一種教學方式,也是一種促進社會化的過程,培養學生在未來進入社會後變成一個守法且負責的公民。

  身負教育重任的學界同仁如能善用社區資源,在積極的一面來看,可以協助教學以達到良好成效,在消極的一面來看,可以避免學生受到社區負面因素的不良影響。因此我們必須重視社區資源,以之營造人權 ( 民主法治 ) 教育的良好學習環境。

註釋 1 :王淑英,< 全民人權教育 > ,巨流出版社, 2002 。
註釋 2 :蔡漢賢,< 無形資源和有形資源 > ,” 社區發展季刊 ”,第二號,1979.9 。
註釋 3 :李增祿,< 社會工作概論 > ,巨流出版社, 1995/9 。
註釋 4 :樹德科技大學應用社會學院網頁www.css.stu.edu.tw/HumanRights/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