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臺灣智權發展經驗,政府需積極落實人權立國與世界接軌

工研院退休 張一鳴

一、前言 :

  自從西方國家開啟工業革命之後,任何新技術或新產品的出現都可能加速民生經濟的開發與造就更多的商業行為。為了維持商業秩序及擴大民生樂利的效果,靠著政府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的共同運作,一方面提供有限時間的獨佔權力給發明或創作人,一方面也規範仿冒侵權的認定與處置方法,而逐漸發展出一套興利與防弊併重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除了增進了社會經濟的福祉,更厚植了科技領先的技術國力。

二 . 台灣智權發展歷經與世界接軌的陣痛期 :

  台灣智權發展歷經加入 WTO 、 「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之規範 、以及美國 「 301條款」等 與世界接軌 的衝擊。其中的主要衝擊來自 1974年美國政府制定的貿易法案,其貿易法案內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當美國廠商到美國國外作生意,受到當地國的歧視、不合理或不公平待遇時,美國總統也就是白宮方面可以直接以行政手段跟貿易對手國進行談判,如果談判不成時可以逕行報復措施」。針對此「301條款」,當時臺灣是美國的貿易伙伴,而且是明顯的貿易出超關係,所以臺灣如果 被 美國貿易代表署 (USTR),指認未能對美國智慧財產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伙伴時,可以想像臺灣勢必無法承受美國貿易報復的後果 ,所以臺灣必須藉由強有力的作為,積極去消除 海盜王國及 盜版者避風港的惡名 。而綜觀經濟部公佈的歷年來臺灣的歷程如下,可以看出 2009年終於自美國「特別301名單」成功除名的果實真是得來不易。

台灣在早期 <民國50~80年>有"海盜王國"之稱。
1989年 被列入特別301優先觀察國家名單。
1996年 自名單除名,1998年到2000年再度列為一般觀察名單。
2001年後連續3年列入優先觀察名單,2004年降為一般觀察名單。
至 2009/01/17 美國貿易代表署宣布將台灣由特別301觀察名單除名。

三 . 政府積極作為是 自美國「特別 301 名單」成功除名的因素

  經濟部智財局指出,為了從特別 301 名單中除名,政府司法 ( 司法院 ) 、行政 ( 教育部、法務部、海關、警政署等 ) 及立法部門通力合作,從政策面、法制面與執行面積極改善國內智慧財產保護環境。茲將政府的積極作為例舉如下, 2000 前致力 消除加入 WTO後貿易障礙 、 2002 美方認為我國在過去一年通過多項立法及修法,以達到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目的,並使相關法規符合 WTO「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範,包括修正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以及制定光碟管理條例等表示肯定 、 2003 宣布「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 、 2004 宣佈 二○○二年之「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延長實施至二○○五年 、以及 2008 年美方特別關切之 3 項議題具體進展更是此次除名的關鍵,包括 2008 年成立智慧財產法院,成為全球少數設置智財專屬法院的國家之一;推動校園智慧財產保護宣導,採取有效措施改善非法影印與非法下載侵權行為;以及針對 ISP 網路業者修訂著作權法 ( 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案 ) ,推動 ISP 業者與權利人成立共同平台,進一步管控網路侵權問題。除上述參與運作的公部門外 ,並有民間财團法人或教育機構的侵權鑑定單位的成立與襄助,可以說幾乎動員了全國的資源來貫徹與推動,才得到此豐盛的成果 ,也奠定了 對台灣發展知識經濟、促進產業升級的契機。

四 . 公部門應學習承擔、 積極落實人權立國與世界接軌

  人權立國是現今的世界潮流,臺灣自馬總統 2009 年 5 月正式簽署 ”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兩公約後,很欣喜的看到立法院隨即審查通過並自 2009.12.10 生效成為國內法的地位 。 於此臺灣人權發展即將與世界開始接軌的同時 , 一方面我們能夠體會做為人權穩當的人民是很容易帶出安和樂利社會的願景,另一方面我們也清楚明白政府尚有很多的有關人權司法、行政及立法的工作需要部門通力合作,從政策面、法制面與執行面積極改善國內人權環境的實務要實現。 我們真誠的呼籲不仿從 台灣智權發展歷經的過程中探究 ,我們需要的正是有擔當 、肯作為的公部門的帶領大家全力以赴 ,期許自發性的提升司法機關裁判品質,以保障人民權益,發揮社會正義功能是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