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是誰?

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 副理事長劉貞鳳及總幹事胡宜庭

  路倒的遊民被當成精障者送到精神療養機構緊急安置,但政府不去追查他是誰?有無家人?也無鑑定機制,好幾年後才發現原來是智障者。

  安置在機構的智障者,家屬下落不明,機構不向政府通報,政府也無查訪機制,就任由機構處置,直至智障者死亡為止。

  他們是誰?因為是智障者,因為無家人或家人棄之不顧,政府就可撒手不管了?

  「還好他們是孤兒」,這是許多照顧機構收到個案時,感到最輕鬆的案子,因為不會有家人來質疑他們是否受到適當的照顧,不需要花力氣提供家屬親職服務,一切由照顧機構作主。

  身為智障者的家屬,心中不時浮現一層陰影,我們走了之後我們的寶貝是否也會遭受這樣的待遇?而那群家屬下落不明的智障者,為甚麼就沒有一個單位能關心他們的權益?

  政府不是不知道有這些問題,但不願處理。在民法修正之前,政府表示;『因為沒有法的授權我們無能為力』,於是家長團體努力爭取修法。現在民法已修改第 14 、 15 條,並增訂第 15 之 1 、之 2 條,使政府有權對智障者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讓智障者有監護人或輔助人協助保護,為此,民法親屬篇監護一章並做大幅度之修改,以配合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也已經數度修法,大幅提高政府對智障者權益的保障,包括關於監護及輔助宣告之第 80 及 81 條。法源的依據有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必須確實去執行,否則智障者的人權仍會受到忽視,再多的法律規定又有何用?

  我們必須懇切且沉重的呼籲:各個地方政府不應該再忽視這些無家屬或家屬下落不明的智障者,請落實法律的規定,維護他們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