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淺論現代人人權

聯合報系資深媒體人 林慧珍
  只要是現代人,在充斥網路、電視、報紙、手機交織而成的都市叢林中,隱私權、個人資料隨時隨地都會被洩漏,而且洩漏的人很可能就是自己,因為自己把資料在社群網路如Facebook中跟好朋友分享。

  Facebook新的隱私設定允許搜尋引擎、第三方合作網站,或是其他網友檢視Facebook用戶的名稱、檔案照片、區域,及友人列表等,嚴重的衝擊個人的隱私權,已經引發歐洲資料保護組織Article 29 Working Party在五月十二日正式寄出一份聲明給予Facebook要求改進。

  無獨有偶的是,在台灣四月二十七日立法院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包括原本二讀條文第9 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修法後回復原行政院版本排除大眾傳播業者,即「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就不在限制範圍。

  看似無關的二件國內外大事,在在的顯示出個人資料以及隱私權,由於網路及媒體的發達,不斷的被拉扯,公領域和私領域的地帶變模糊了嗎?如果每個個人沒有發聲捍衛,就會任由越來越龐大的網路和媒體操弄。

  我自己身為新聞記者已經超過十年,我從不隨便在Facebook把不認識的加為朋友,正是因為自己當記者,很了解小時候還在反共思想宣傳的時代中的名言”匪諜就在你身邊”,匪諜就很可能是自己認識的某個人,他也許無意出賣朋友,但是,由於記者狗仔太多,稍一不小心,數字週刊中的人脈樹狀圖就會牽扯出我們認識的某某人。

  過去在擔任新聞媒體主管時,我常開玩笑的說,當記者就是得出賣自己的親朋好友,靠著自己的人脈樹狀圖,挖也要把新聞人物挖出來,這是職責所在,但是,一旦自己易地而處的時候,我很清楚的知道我絕對不願意因為自己一時的疏忽,成為出賣朋友或是洩漏自己隱私的兇手。

  狗仔媒體進軍台灣,徹底顛覆過去台灣媒體的生態,新聞台記者被迫用針孔攝影機去偷拍新聞人物,也許可以打著「新聞報導」的旗幟,不過,被報導的人卻因為現在網路媒體的發達,新聞再也不是朝生夕死,任何人任何地方只要一上網搜尋,永遠都會被揭露出來,就算是報導的媒體已經把該新聞撤下網站,可是因為網友不斷的轉貼,早已蔓延到根本無法封鎖的網路世界中,「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報導新聞的媒體,一定不會想要把新聞人物逼到死角,卻因為網路的無遠弗屆,甚至還會有網友主動發出「人肉搜索令」,讓新聞人物無所遁逃,被報導的人除了少部分的兇神惡煞以外,真的有這麼罪無可赦嗎?

  公私領域的界線,在你我以為是自己的部落格或是社群網站上分享時,其實任何的內容只要上網,就已經跨出私領域,不論當事人願不願意都很有可能被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散佈,人權不再只是神聖而遙遠的,而是無時無刻都發生在你我左右的,豈可不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