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民人權與扶助政策之探討

玄奘大學公共事務管理學系 助理教授 劉佩怡

  近日電影「艋舺」相當引人注意,許多影迷假日便到萬華廣州街、剝皮寮、龍山寺、青山宮,尋找電影中出現的場景。然而,到了萬華地區,我們看到的不僅是電影裡出現的景物,更引人注意的是街邊、巷內、捷運站口衣衫襤縷、蓬頭垢面的遊民們。在現代化程度不斷提升的我國,尤其是在台北地區,如同其他國家的大都市一般,同樣地遭遇到「遊民」這個難以解決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更是都市中的治安、衛生,以及經濟的問題。

   在許多落後國家的城市裡,可以看到乞丐向路人或是觀光客行乞;但現代化國家城市裡的「遊民」,其本質,包括出現的原因、造成的問題、處理的困難點,以及解決的方式都與「乞丐」有所不同。而其相同的地方,都在於:確切人數都難以估計。譬如,依據內政部的統計年報資料來看,我國登記在案的遊民人數約在兩千多人,然而,確切人數卻不知應以多少倍數估算。也因此,有關遊民的扶助、輔導,以及遊民人權的關懷,也在人數、對象都無法掌握的情況下,被普遍地忽視,而成為都市裡最被忽略的一個群體。

   所謂的「遊民」,或是「街友」,依據「台北市遊民輔導辦法」的定義,是指:於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行乞者;以及,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而遊蕩無人照顧者。而根據此一辦法,對於遊民的處置方式有三:

一、如果經查遊民有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 (保) 護人時,便通知其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 (保) 護人領回,經通知而拒不領回,便涉有遺棄行為,此時將由社會局會同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如果經查遊民無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 (保) 護人,或其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 (保) 護人無法扶養、照顧時,則由社會局依社會福利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包括:安置於遊民中途之家,或是施以職業重建或工作輔導。

二、如果遊民具有榮民身分者,則直接轉送榮民服務機關。

三、如果遊民非當地市民者,則轉送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或其所指定安置機構。
不過,顯然以上這些政策作為尚未完全達到應有效果。

   首先,由於遊民對社會不信任感較深,且大多遊民崇尚自由,因此,許多積極性的輔導措施未必能立即被遊民接受。所以,首先應進行的是提高政府對遊民服務的可接受度或可近性,使遊民能便利地接觸到服務,譬如,在遊民經常出沒的地點或區域,提供食物、盥洗、睡袋及各項福利資訊;以及,強化緊急性遊民服務中心功能。從而,逐漸掌握遊民的生活型態與數量,並進行個人資料建檔,造冊、列管。

   不過,由於都市遊民的數量相當可觀,因此在各地方政府社會局現有人力而言,恐無法順利完成此項任務。建議,將此項業務以委外方式進行;或召募一定數量的志工,協同關心此一議題的民間團體(NGOs),共同規劃方案與執行。

   其次,在掌握遊民的數量,以及個別對象後,應進行服務項目的分類,將遊民依照須提供服務的方式,區分為可工作與無法工作二大類。對於無法工作者,提供長期性的居住安置功能,以及適當的養護與心理輔導,其目的是協助他們頤養天年。可工作者,則是提供過渡性的服務功能,包括:提供願意進住收容所的遊民稍長的居住期程,並運用個案管理方法,進行遊民個別性諮商、支持性團體輔導、社會資源轉介服務、就業準備訓練及就業安置等,其目的是協助他們朝向規律就業的方向發展。

   個人會變成遊民的原因相當多元,如果我們去瞭解個人成為遊民的歷程,則可以發現更多的真相,以及找出較為確實的解決方法。根據台大鄭麗珍教授的調查,她發現遊民形成的原因,有七成的人是因為「失業太久」。也就是說,使得他們變成遊民身份最主要的原因,是源自於經濟環境因素。在個人失業過久後,無法返回主流的勞動力市場;而後又遇到個人不適應的因素,以及與家庭關係薄弱,家庭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終致山窮水盡、無所依靠,最後只好流落街頭生活。

   因此,上述提及可工作的遊民,尚須區分出有工作意願者與無工作意願者。有工作意願者,可施以工作輔導;無工作意願者,則應施以社會教育,使其發現工作的樂趣,誘導進入職場。

   由於遊民扶助工作需要以個案管理方式進行,需要極為龐大的人力,因此建議,政府必須與民間的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共同建構一個遊民照護的關懷網絡,否則遊民將會因為經濟環境上的因素,而不斷增加,同時也為社會製造更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