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在其條文中的第二章即說明人民之權利義務,然而人權是靠人民爭取出來的。在爭取或行使所謂"基本人權"的同時,是否間接影響他人的人權,是一個值得省思的問題。
憲法雖然在第二章: 「 人民之權利義務 」 明文表示,人民有諸如第十一條: 「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 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然而在第二十二條也說明"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在第二十三條也明列"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然而時常在新聞上可以看到在某些災害現場,有些採訪者為了得到第一手消息或者為了提高收視率,緊追著當事人或其家屬親友,詢問事件的過程或感想,又再挑起當事人或親友的傷痛;在大批的閃光燈下,採訪者往往忘了當事人的感受而忽視了對方的人權,雖然新聞自由給予新聞專業人員給予其特別之權利保護 [1],但如果能以一顆同理心的方式來採訪,尊重被採訪者的人權,就能讓社會多一點溫暖。
又如常看到在一些集會遊行中,兩方持不同意見的群體或遊行群眾與警察間發生挑釁甚至發生暴力衝突事件,造成有人受傷或死亡,不僅耗費許多社會成本,此結果相信也不是大家所願意看到的。
在國會殿堂中,也常可看到民意代表間或政府官員在行使職權發生言語或肢體上的衝突,透過媒體的傳播,不但影響國家的形象,且對下一代也做了不好的示範。
中國大陸雖然是個共產國家,透過網路,媒體,人民漸漸收到西方文化的訊息,也意識到自由人權的重要性。中國總理溫家寶在 2010年2月27日在與網民線上交流時也表示要讓百姓活得更有尊嚴包括讓公民享有憲法規定的自由、人權。但也說明是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2]。
在學術上有一句話叫做"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往上爬",若因個人或政治利益來集結群眾"而"踩在他人的人權上往上爬",因而導致社會的不安,相信並非你我所樂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是個民主化社會,人人有權發聲,但也需要建立在法制的前提下,利用和平理性的方式來訴求;世界之愛和平總會會長,也是聯合國 /NGO世界公民總會榮譽副主席暨諮詢委員洪道子博士在2005年6月在梵諦岡與教宗本篤十六世會面時與其分享「沒有愛,就沒有和平,和平需要愛,愛需要平衡[3-4]。在表達自己人權時應建立在法制的前提下,用愛為出發點,進而尊重他人的人權,才是一個民主國家的象徵。
[1] 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96%B0%E9%97%BB%E8%87%AA%E7%94%B1
[2]中央社網路新聞,http://www.cna.com.tw/SearchNews/doDetail.aspx?id=201002270153&q=%e6%ba%ab%e5%ae%b6%e5%af%b6, Feb. 27, 2007 .
[3] 中國都會網路報,http://www.cmn.com.tw/shownews.asp?news_id=10532, Feb. 26, 2008 .
[4] 馬小蘭, “保護自己護衛地球”, 孫學研究學報, 第二十二期, Nov. 12, 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