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是家長的財產,抑或是社會的資產

新竹家扶中心主任 沈俊賢

  自文藝復興及法國大革命後,「天賦人權」的思想在歐陸被極力倡導。不論年齡與性別,所有的個體漸漸地被平權地看待,「兒童是成人的財產」,此一古今中外皆然的養育觀念漸次地被打破。隨後興起的人道主義思想,兒童的生理弱勢與需要被教育、發展的生命週期角色被家長與社會所注意,並且賦予其一定的「生而具有平等的人權」。

  回顧人類社會對兒童權利的思潮演變,19世紀興盛自由放任主義,「父權制」的政府極少干預家庭,放任父權決定兒童的照顧方式;到了19世紀末,歐美的政府才比較積極介入人群福利服務事務。伴隨而來的是國家干涉主義倡議者,強調政府應積極介入家庭,避免兒童受不當的照顧。此時,「兒童保護」的觀念方才興起。當親生父母無法妥善照顧兒童時,高品質的替代性照顧被視為絕對必要的。然而,家庭中的父母在管教權限拿捏不易下,動輒得咎,兒童稍有受到疏忽或是管教過當,往往也因此被迫離開親生家庭,被安置到家外的育幼機構或寄養家庭中接受養育。二次世界大戰後,福利國家的發展造就政府對家庭事務的干預,採取「尊重家庭與雙親權利」為前提的兒童福利取向,強調政府應同時提供兒童必要的服務措施,並維繫與支持家庭功能的發揮。

  另一種思想的發展:「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取向的兒童權利觀點,則在北歐力倡兒童權利的國家被醞釀、發展與使用。基於人道主義的觀點,強調兒童是獨立的個體,有自主權與決定權,生活的選擇不能以成人的觀點來解釋與決定,成人世界對兒童的權利應加以尊重。此一觀點在北歐、英國、威爾斯、加拿大及紐西蘭被重視援用。

  台灣百年的社會發展,經歷過殖民式的統治、威權的管理,乃走到今日的自由民主,公民意識發展相對於動輒數百年才民主化的西方國家,人權思想的進展速度甚快,然而,迷亂的論述,也讓社會無所依循。儒家思想下的台灣社會,對於人倫五常的想法深植人心,對於子女高度的期望,產生壓力式的管教策略。從上一代加諸自我身上的管教理念,並不被快速發展的社會意識所包容。

  台灣長期援引歐美國家的論述習慣,也相對較缺乏本土的兒童人權共識主張。於是乎,對於兒童的意思表達,見諸於兒童少年福利法、民法親屬篇等相關法律,逐漸出現在家長監護權、被收養或安置照顧時,除親權人或監護人的意願外,亦需透過社工的訪視評估,並尊重兒童的意願表達。國內亦有文教基金會針對兒童人權的狀況,年年調查發表。政府部門也回應聯合國的人權宣言,訂定有兒童人權季,配合辦理宣傳性的活動。教育相關法規也對於師長的管教權與家長的親職能力訂有相關的條文來作為宣示;更有諸多民間團體對於學校教育的監督與倡議。但是,這些看似回應兒童權利的法規、作為,以及NPO組織的倡議,多半以自身本位來做思考,缺乏溝通、討論,甚至是辯論的機會。多元社會的多元觀點,本是美事。然而,對於心智尚未發展成熟的兒童少年,無能力回應社會的多元論述觀點,仍然是被成人社會所宰制的。如再加上特有的媒體報導的偏倚觀點、為民服務的人情文化,兒童人權被侵犯的事件,一但是當下社會的焦點話題,當事的兒童瞬間成為社會的共同資產,政府、學校、家長與社工便成為共犯結構下的加害人;如果事件未被關說或是強力報導、批判,在「維護完整家庭」的傳統觀念下,兒童又只能作為暗夜哭泣的無力承受者。兒童,究竟是家長的財產,抑或是社會的資產,莫衷一是。

   台灣的兒童人權,仍然是在缺乏共識的狀態之下。執政者,對於缺乏選票的兒童,除用福利項目來吸引家長的選票外,仍然,缺乏對於兒童人權的完整主張。社會上許多NPO組織,也多以自身設立的目的,多關注在貧窮救助、教育發展、特殊需求的資源爭取,甚少對於兒童人權的社會共識,加以推動與釐清。台灣的經濟發展正要從開發中國家進入以開發國家;政治的民主化,也漸漸呈現政黨輪替的理想模式。然而,在政治與經濟之外,如何在成人的傳統的文化認同下,開始討論、辯證台灣社會對於兒童的定位與應享有的權利,這似乎成為保障兒童人權的當務之急。至於宣示性的活動、窒礙難行的法規、各自論述的權利觀,或可,再形成社會共識後,再進一步推動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