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權公僕迫害人權

地政事務所(私人)總經理 呂慶豐

  有云是:「民不與官鬥」這反應了什麼文化?百姓之權難道就要受政府行政疏失而自認倒楣?那些通過國家考試領取公職之員難道不知業已違法在先還一意孤行,還是意味著我是官,視汝等乃一介草民而擺明吃定了一般廣大不惹事的善良百姓,如此濫權官員知法犯法其心可誅。前行政院長吳伯雄先生曾經說過「天下為公,人民最大」以己所見何大之有?惝非有充裕的錢財或強大的後台,一般苦痛有怨難申啊。

  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若能依法行政合情合理,課稅得宜萬民之幸。例如 : 土地的買賣價值乃依地政事務所公告之本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為依據,向原所有權人以「買賣」取得所有權,土地之產權移轉依法完納土地增值稅後,檢附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等相關要件送經事務所審理登記後完竣,方可取得合法之產權登記程序。然而未知是否行政疏失「誤納地價」導致土地價格驟降當事人必須承受高額地價損害,理應由權責單位負起完全責任並予概括承受來辦理,據以維護政府法信。孰知主管單位以「地價稅更正退稅」為由寄送退稅金額,確因地價稅未如期繳納,逕為移送行政執行處並完成「執行強制」處分,既然經由地方稅務所所確認事實及金額而逕為移送行政執行處並完成「執行強制」處分,同案的重複課稅,事後在行寄發退稅支票辦理溢繳退稅及同案之地價稅額涉及更正退稅等,諸多情節版本,何者為真?執行單位的作為實在讓人難以適從?於情於理於法均難以相容,政府施政的法信如此的「不正確」和「未確定」怎可將人移送行政執行處並完成「執行強制」處分?又要求百姓對同一稅額:一繳再繳,繳後再通過辦理「溢繳退稅」,又有本案之稅額又無因通知「更正退稅」怎麼又接獲「更正補稅」?政府所為事務是否具有 「法信」 與「公信」讓人茫無所措。

  台灣法令多如牛毛,若非箇中高手,實難明辨是非。現任的財政部長李述德先生也說:「政府徵稅要徵的心安理得,百姓納稅才會心甘情願」。稅務與土地案件糾紛層出不窮,難道政府官員把百姓當刁民嗎?會無理的去對抗政府的依法行政權?還是政府把百姓當魚肉任濫權官員宰割?台灣從軍政走向憲政,從集權走到民主,所有不合現況的律法都須要修改,主管機關更不可知法犯法與縱容下屬違法行政,苛政雖猛於虎,濫權卻如劍之兩刃,不僅深深的傷害到守法的百姓也傷害到國家的威信與尊嚴,對於公僕的違法更必須要有高標的規範而不再官官相護,如此才得保行政品質,方得消除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