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曹小妹妹」事件,檢視婦幼保護有何待改進之處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吳怡明

一、 緣起:

  媒體對於「曹小妹妹隨母燒炭身亡,她的死爆出了社工跟警政體系的鬆散,現在檢察官要追究責任,13歲的曹小妹雖然出生單親,但在校表現卻是品學兼優,小五時就曾立下志向想當醫師、空姐,還要做個有能力的人,如今卻因為大人間的感情糾葛,害她來不及圓夢。……但她的離開,不只是母親強迫下的無奈,其實檢察官在偵查過程,已經發現了,事發當時,社工通報上的怠慢跟鬆散,更不能理解,警察獲報後,為何第一時間不破門而錯失救人先機,相關的疏失跟究責,才正要開始。」等報導,見聞此等悲劇,亦讓筆者感到難過,然而在社會一片撻伐聲中,社工人員應否負擔如此沈重之「罪名」及社會壓力,是否此類事件會在媒體渲染、報導後,隨著其新聞性消失,而讓此改革契機亦隨之銷聲匿跡,抑或可藉此機會「亡羊補牢」,乘機加強及改善社政、警政問題,實為筆者所真正關心。

二、 社政體系之問題:

1. 案件量多,但社工員額卻不足:
  社工員額不足,此乃全台目前普遍之現象,以目前全台資源較充沛之臺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北市防治中心)為例:該中心之正職人員及約聘社工之比例約各占一半,且每位社工員手邊需繼續輔導未結案件至少50件以上之多,夜間為配合性侵害案件「一站式」服務,除有「外包」之社工陪同偵訊外,如在夜間遇有重大兒虐事件,仍由防治中心社工親自處理,而每位社工所分配到之龐大案件量,已算全台較為優質之工作量,其他縣市之分案量則更龐大到上百件。再者,社工人員之工作性質,亦與公務員處理專案有所不同,以性侵害案件為例:偵查檢察官處理此類案件,從收案開始偵辦,到起訴為止,偵查檢察官之階段任務到此即已結束,然社工員之工作卻是從偵查檢察官收案前即需與被害人聯絡、安撫情緒及陪同偵訊,若被害人需要法律協助、身心治療、居住安置,社工人員亦需另做安排,而於偵查、審判階段中尚須陪同被害人出庭、開庭,直到刑事訴訟程序結束為止(無論有罪與否),若被害人身心狀況仍不佳,社工人員之輔導工作仍需繼續進行,而無法將案件終結,故以性侵害案件而論,檢察官之工作為「一線段」,有其起點與終點,社工人員之工作則為「射線」,有其接案起點,卻常不知此個案何時終了。因此,在如此繁重之工作量中,如何要求及苛責社工人員對每件輔導個案均能做到「完全守護」之目標,誠有實質上之困難。
  又因社工員工作辛苦,且正式編制不足,目前多以約聘之方式聘僱,亦即約聘人員係以「方案」、「專案」方式聘任,以補充公職社工人力之不足,以北市防治中心之社工,約有近半數為約聘人員,而約聘人員僅有勞保,並無公務員資格及保障,此亦代表「方案」、「專案」結束或若無需繼續推動時,該等有經驗之約聘人員即需離職,更遑論其他縣市之社工員之人力嚴重短缺之情形,在他縣市常常係由數位社工即需負責全縣市內所有之「兒少」、「家暴」、「社會福利」等所有服務。況因全台社工受理案件之受案、開案量均多,每位第一線社工均需工作約12小時以上,對於危險程度較高之個案,有時甚至於要24小時待命,故所承受之工作及社會壓力極大,以前開「曹小妹妹」事件為例,事件發生時間係在假日,社工員有時無從評估事件係真實,或僅係「防空警報」,或同時有兩案均有危險訊息發生時,應優先處理何事件等問題,此均有可能造成前開事件再度發生,故儘速補充人力,或至少比照國外每位社工手邊輔導案件以不超過25件等方式,均係主管機關應重新思考、檢討之問題。

2. 社工跨領域專業知識需再加強:
  一般社工人員對於其主管之業務,如:「家暴」、「性侵」、「兒少保護」、「老人保護」等業務之相關法律多數均有一定之瞭解與認識,然對於跨領域之相關法律則略顯不足。例如:社工人員發現輔導之獨居老人一直聯絡不上,詢問鄰居時,得知老人在其家中,但至老人家中按門鈴,卻一直無人應門,雖有員警(警政部分,待第三段時再予說明)在場配合,但員警、社工在門外時,對於該如何進屋處理及若需進屋時之相關法律均不瞭解,致社工擔心老人安危,一時情急,即令員警破門進入,進入屋內後,方發現老人在屋內睡覺未聽聞電鈴聲,老人見到社工、員警破門進屋,亦滿臉錯愕,事後老人竟要求社工人員賠償破壞大門之損失新臺幣2萬餘元之情形,如此事件之發生,不僅打擊社工之士氣及服務熱誠,亦顯示在此多元化及民眾自我權利意識高漲社會裡,社工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對於與業務有關連性之相關法律及一般法理,如:行政執行法、比例原則等,均有亟需認識及瞭解之必要,而防治中心亦可經由辦理法治教育之方式,提升社工人員之執行業務效能,如此方可使社工於執行業務之時,能完成工作,亦能保護自身權益及安全。

3. 警政、社政之溝通、互動需加強
  社工人員之執行業務時,常需尋求警政人員之協助與配合,惟因警政與社政之工作立場與出發點有所不同,亦即二單位設立之本質目的即有差異,以性侵害案件為例,警察人員之接受報案後,為免有誣告之情形,多會先對被害人抱有懷疑之態度,此種態度若無適當先行溝通或告知被害人,往往會引起被害人不滿與憤怒,而社政人員為能順利幫助、安撫、輔導被害人,原則上多數採取完全相信被害人之陳述,故社工人員在警局陪同被害人接受偵詢時,有時會因不瞭解員警之辦案流程、方式與心存保護被害人之念頭,而與員警發生爭執之情形,甚至於有社工人員不告知員警被害人安置在何處之狀況,演變成員警、社工相互箝制之狀況,致二專業單位合作反無法完成加成效果。故警政、社政人員宜多相互瞭解合作夥伴之專業特性,拋棄本位主義,並尊重彼此之專業,以溝通代替對抗之方式,尋求彼此合作加成之真正契機,如此婦幼保護之工作方能更加周延。

4. 各縣市精神科醫師、心理諮商師不足
  無論係家暴或性侵案件,總有部分被害人因此有身心受創之情形,更甚者,亦會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病症,然目前全台醫療體系對於此類之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之培育或醫師人數均明顯不足,致使被害人無法普遍接受到較優質之醫療照顧,而於刑事案件之爭訟過程中,法院、地檢署亦不易尋求妥適之醫師對被害人予以適當之心理鑑定。另於社政體系中,全臺心理諮商師之人數亦明顯不足,且實務經驗亦有所不同,而此類資源多集中於臺北市,故對於其他縣市需接受心理諮商之被害人實多有不便,所幸近來在臺北縣市亦出現少數諮商師團隊,對於被害人心理評鑑、諮商之品質均有實質精進,惟此與需接受治療、諮商之龐大被害人相比,仍屬杯水車薪,主管婦幼保護業務之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與各縣市之防治中心,對此資源之規劃及提供,仍有很大進步空間。

三、 警政之問題:

  對於婦幼保護,民眾最直接且最常尋求協助之機構,首推警察單位,而警政機關於近年亦積極推動婦幼相關之法治教育,其努力應給予正面肯定,然筆者從事婦幼保護工作中,亦發現警政單位執法過程中,仍有讓此類案件處理更加精緻及改進之處,僅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一)簡化內部行政流程:警政機關為防止員警有吃案情形或因案件數字之統計需要,定有相關內部控管規定,如某種類案件發生或於受理報案幾小時後,需填載相關表格上傳相關警政上級主管單位,若未於規定時間內上傳資料,將受到懲罰等等,此類內部控管規定,原無可厚非,然案件偵辦期間,瑣事已多,而員警常因擔心未依規定時間上傳相關資料受罰,反有將被害人滯留於警局之情形,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當員警為被害人完成筆錄製作,被害人閱覽筆錄無訛,且簽名捺印後,被害人原已可離開,然有時需配合員警製作前開上傳表格(如報案三聯單)之時間及相關文件之簽署,常又需拖延1至2小時,讓被害人自報案起,經檢傷程序,至筆錄製作完成(必要時尚須協同至犯罪現場採證),到可離開警局之時間,常需耗費8至10小時,或更長之時間,此實讓員警努力辦案、協助被害人之美意大打折扣,甚或引起不必要之民怨,故警政署應強化資訊之整合,簡捷內部行政流程,讓員警能專心、全心投入於案件偵辦,而非僅著重於內部之行政控管流程,以減少已非常無助之被害人,身心再受折騰。(二)員警對於處理性侵害案件,普遍有莫名之恐懼:性侵害案件針對被害人部分,設有「減少重複陳述」之流程,然員警因不常偵辦此類案件,致使承辦員警有時會有處理欠妥,或不知所措之情形發生,加上近來因婦幼案件處置不符當事人之意,當事人動則透過媒體,或由民意代表陪同召開記者會,造成承辦人員對於處理性侵害案件驚若寒蟬,擔心動則得咎,成為媒體及民代之標靶,因此等莫名壓力,致使員警偵辦性侵害案件時,常有不知該如何處理之嘆,故如何強化承辦員警對於性侵害案件偵辦流程及相關法律規定之熟悉度,避免員警將性侵害案件「妖魔化」,而畏懼接觸,亦係當務之急。(三)員警對於婦幼案件執法時之相關法律不熟悉:「婦幼保護」案件,有時涉及刑事犯罪(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時僅涉及行政協助、援助(相關法律: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時二者皆具,故法律適用確實較為繁雜,此亦造成員警執法時,無法妥當適用正確法律之困擾,故相關法律之蒐集、彙整,與強化法治教育,即有其必要性。

四、結論:

  承辦婦幼保護工作之社工人員,常常是默默付出的一群無名英雄,曾聽社工人員自嘲:「社工人員原本就是弱勢團體,而社會上需接受社工協助之人,係更弱勢的一群,所以就是弱勢的人在保護一群更弱勢的人」,此雖是自謔之語,卻也道出當前臺灣社會之真實現象,從事婦幼保護,是份沒有掌聲且自傷性極高之工作,因為幾乎沒人知道社工人員在默默付出什麼,大部分案主均輔導的非常妥適,但只要有一件類似「曹小妹妹」事件發生,媒體、民意代表即對社工人員予以嚴厲「譴責」及「撻伐」,但在無情之譴責過後,有何政府單位真正檢討過現行體制下每位社工員所承接之龐大且難以消化之案件量,而如此之案量,更直接造成社工員無法平衡工作之質與量,致使社工人員在此惡性循環中,將初入行之熱誠消磨殆盡後,悵然轉業。每個人都希望「曹小妹妹」事件是最後一件「悲劇」,但主管機關如果不思真正改善之方,「悲劇」一再重現,就會變成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