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改革制度要能合理,才能讓整個社會國家,邁向民主政治與公平正義之路,目前銓敘部通過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改草案」而言,不問優劣一律強制百分之三列丙等,引起社會輿論媒體的廣泛討論,對基層的公務員來說,將造成人人自危的隱憂,其實這也算是公務員人權不平等之對待,尤其是基層的公務員。
所有的公務員都是經過競爭激烈的高普考或特考中脫穎而出的優秀人才,基本的能力及素質都不差,在不合理的淘汰機制下,很可能會錯殺公務員;就以筆者今年剛通過地方特考進入公務機關服務為例,在初報到時,即耳聞新進人員考績一般都被列為乙等,因為是菜鳥之故。但就目前所承接的案件及業務量來說,讓我感覺比在私人企業還要忙碌得許多,每天要處理的公文案件,及相較之工作量來說,其實並不輕鬆,很少準時下班。這也打破以往我對公務員的刻版印象!誰說公務員都是喝茶、聊天、看報紙的呢?至少就筆者目前服務的單位來講,每位同仁都是很認真負責任的呀!只是媒體輿論的錯誤印象已深植人心,公務員就像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
談到3%的淘汰率,最具爭議之處,在於「工作考績在機關內排序最後3%考列丙等」,但真正的標準何在?是否能訂出具體標準來呢?像是遲到早退率、公文延遲、上班摸魚等等…應有合理的事證做為依據,若是主觀考核之因素居多,惟恐打擊公務員士氣而已!未能真正達到立法之本意,而機關首長將最後3%列入丙等,將只是依法奉命行事,在這樣的制度下,可以想見的是,將助長逢迎巴結長官的風氣,在沒有具體標準下的淘汰機制,像是新進的菜鳥、沒背景者、默默做事的基層,將會是制度下的高危險群;有心人士想排除異己借刀殺人,也是相當有可能的。
筆者雖然贊成不適任的公務員應有退場機制,但不妥當的淘汰方式,非但未能達到效果,可能助長官官相護之歪風。是以法制訂定應審慎考量全面性,我相信奉公守法的公務員是大有人在的,若只是因為少數違法失職的公務員,而讓其他守法公務員承受改革下的犠牲者實在有欠公允!公務人員本應秉持「以民為本,以法為規」的精神,培養工作服務的熱忱,用積極正面的態度來服務處理公眾事務,因此期勉政府法制改革應多方考量公平正義性,才能真正讓國家邁向民主政治之路,如此才是國家與百姓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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