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保障

台南市議員 黃麗招

  人權的保障,必須每一個人都能有「人溺己溺,人饑己饑」的體會,才能獲得真正的落實。尤其是公務員,其所為的每一個行政處分,都影響到人民的權益,更應有此體認,否則,一個漫不經心的動作,即可能侵犯了老百姓的人權而造成民怨。

  我有ㄧ個選民服務的案例,即是因公務員的疏忽,而造成民眾的人權受到傷害。該選民經營 A 、 B 兩家遊藝場, B 遊藝場因營業狀況不佳而決定停業,並於規定之期限內辦理停業之登記,然不久就接到公家機關的罰單,謂其 B 遊藝場未於規定之期限內辦理停業之登記,罰鍰新台幣五萬元整。該選民自然不服而不願繳納,並依法申訴 ,始知該機關之承辦人員疏忽,誤將 A 遊藝場之罰單列為 B 遊藝場,而 A 遊藝場雖自營業登記後即未營業,然該機關每年皆會發文詢問其是否有營業 ? 若無營業則應於文到幾日內辦理停業登記,否則即會課以罰鍰, 該選民皆有於限期內辦理,故一直相安無事,但今年該機關則未發文,致該選民因未被通知而不知應於何時辦理,然該機關則堅持不願撤銷該行政處分,並請行政執行處對該罰鍰予以執行,對該選民的人權造成莫大的侵害。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為行政處分之機關發覺其行政處分有誤,得自行撤消原處分另為合宜之行政處分。然現行之行政機關縱然發覺其行政處分有誤,亦不願依該法處置,只願被動的等待上級機關將其行政處分撤銷,致造成民眾的疲於奔波,對於民眾的人權實在是一大侵害。

  另有一個選民服務的案例,亦是不同的公家機關對法律適用之見解不同,而造成人民無所適從的矛盾現象。該選民所擁有之土地為農地,然因該土地之周圍,市政府已陸陸續續完成許多公共設施,所以稅捐稽徵處認該土地之價值已不一樣,不能單純以農地課稅,而改課以較高之稅目,然不久該選民又接到農漁課之通知,謂其土地為農地,該土地上除農作物外不得有任何設施,現有之設施皆應予以拆除,讓該選民兩邊奔波,不知何去何從。

  理論上每一個人都有人權,都應受到尊重與保護,然若兩邊是屬於權力不對等的時候,弱勢之一方要主張其人權時,有時比較困難,所以這時候就須要社會的力量予以適當的幫助,這也是為什麼我要從事民意代表的原因。民意代表可以幫助弱勢的人爭取其應有之人權並適時獲得保障,雖然有時四處奔波非常的辛苦,但只要因我的服務而爭取到其應有權益之民眾對我投以感激的眼神時,我就覺得非常的安慰,只要能讓人權的保障獲得具體的實現,一切的努力都是值得的。如果公務員皆能有人權保障的體認,且以同理心來處理行政處分,則人權的保障即能真正的落實,如此不僅是人民之福,亦是社會及國家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