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居然有這種事

 客家阿姐

  自由時報7月14日報導,台北市東華街一位快七十歲的老阿伯,經營香煙涼水及報紙販售之小店,因為時機歹,收入難以維生,乃兼營六合彩簽單之代收,每注抽佣3元,今年1月被警查獲移送士林地檢署。

  今年2月間,士林地檢署第一次開庭,七旬老翁當庭認罪,檢察官也當庭表示,將給他一次自新機會,要他捐款1萬元給國庫,同時,上法治教育4小時,被告老翁也同意,雙方載明筆錄。

  不料,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事後想想,不曉得那一根筋不對,又再開一次庭,且既不守信用,又像需錢孔急的錢莊般,竟然要求被告七旬老翁,必須提高捐款價碼,要交五萬元,才要放過他!

  這位老伯活到這把歲數,就是沒辦法想像,堂堂的檢察官,竟然可以要錢不要信用,說了話,也寫在筆錄,還可以不守信用。

  更重要的是,五萬元他根本就繳不起!

  他就是欠錢,才需要去冒險賺代收簽單的佣金,且一注也才3元,五萬元的捐款,他可是要收到「一萬六千注」,才能繳清,況且,他也不敢再犯,收入又是減少,面對台灣這款的司法,他只好兩手一攤,告訴檢察官兩個字:沒錢。

  台灣的司法,永遠都會讓人驚奇的事發生,沒想到,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真的滿腦子只有錢,毫無憐憫之心,也不知何謂公務員行事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多年來,一直有人主張,檢察官應該是行政官,而不是司法官,如果將其屬性改為行政官,則士林地檢署這種行為,絕對不符行政法的信賴保護原則),更沒有

  基本誠信原則,竟然將這位已被告知只要一萬元就可以沒事的被告,提起賭博罪公訴。

  只因檢察官反反覆覆,一會兒要一萬,一下子要五萬,可憐的老翁,面對中華民國這種檢察官,死要錢又不守信用,真是無言以對。

  此案起訴到了士林地方法院,還好,法官雷雯華閱卷,認定檢察官與被告之間的筆錄,早就達成「緩起訴」之效力(近年來,我國司法界一直有人主張,訴訟關係也是一種契約行為,基於契約誠信行為,參與訴訟過程中的人,都要遵守「禁反言」的原則),只差沒有製作成處分書而已,不能因為檢察官事後「漲價」,就要把被告抓來判罪,這有違雙方已經達成的緩起訴效力,檢察官要起訴被告,等同於在行使「撤銷緩起訴」,但是,按照法律規定,要撤銷緩起訴,有其一定的規定,漲價,並不在「撤銷緩起訴」的規定之內。因此,將該案判處「公訴不受理」。

  悲哀的是,士林地檢署的襄閱主任繆卓然檢察官,為了護短,竟然還表示,這樣的判決見解與現行緩起訴運作不合,將上訴高等法院。

  試問,是誰的「行為」與現行緩起訴「運作」不合的?

  是法官說話不算數?還是檢察官說話不算數?

  難道檢察官隨便說說,筆錄寫了也不算,這樣的運作,就符合現行的運作?或是,士林地檢署一向都是這麼說話不算數的?還是只有這種士林地檢署特有的任意漲價辦案方式,才符合現行運作方式?

  須知,檢察官的筆錄是屬公文書,公文書之所載,有其應有之效力,檢察官明明已經達成雙方協議,是否還有訴追之權力,如果沒有合法之訴追權力,只因檢察官看到物價都在漲,也想著要對被告漲價,則檢察官就算沒有觸犯刑責,至少,行政上絕對有不當之處。

  士林地檢署的檢察長及襄閱主任,不知管好這種讓百姓看到搖頭嘆息的檢察官,竟然還大言不慚的說,還要上訴!

  台灣的司法,多年來一直被人們詬病不已,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們的司法官員,犯錯都不知道反省,老是推給人民,賴給法令,誣指他人,就是自己都沒有錯。

  士林檢察長蔡清祥,碰到檢察官在偵辦政治人物時,小心翼翼,一天到晚盯著承辦檢察官,深怕給自己未來的官運,惹來麻煩,如果,他能夠注意他手下的檢察官在緩起訴七十老翁時,也像他在注意政治人物的案件時的那種心力,則士林地區的百姓就有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