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之下 更應尊重人權

世界之愛和平總會會員 黃俊杰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九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也就是說在法律的規範下,人民有納稅的義務,但不是依稅捐單位的認知及意思而繳稅。而在人民盡義務的同時,是否也該享有對等的權利,尤其是當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受到課稅者以納稅名義侵害時,依照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是否應該予以保障,否則當人民連應有的權利都無法受到保護,何來納稅的義務。

  財政部長李述德曾表示,行政機關之稅捐核課過程與人民認知及期望存有落差。如何藉由行政救濟程序來保障人民權益,並與時俱進地修改稅法規定,達成徵納雙方平衡,為該部努力之目標與方向,期望能達到:「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之境界。然而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公布,至民國98年10月底止,全台有420萬件欠稅案待執行的數據來看,人民不但繳稅,繳的心不甘;情不願,恐怕政府課稅也課的不心安理得,因為以內政部98年10月份戶籍登記資料顯示,台灣人口戶數為7,785,035戶,若以一戶一件欠稅案來計算,則全國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家庭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這是相當離譜的比率,難道是台灣人民都不盡納稅的義務,不守法?還是稅捐單位課稅出了問題,過程中是否涉及違法濫權、執法過當、侵犯人權之情事?值得政府相關單位好好重視及研究。

  例如:藝人賀一航因個人及工作室共積欠近900萬元稅款,其間繳納了數十萬元,至今仍欠稅831萬餘元,因而遭台北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給三立等媒體,並要求扣押賀每月薪資,不少製作單位怕麻煩而不敢再發他通告,他抱怨:「此舉等於斷我生路!」

  賀一航無奈的說,我記得本稅只有200多萬,但國稅局一罰就罰這麼多,現在又跟電視台討債,這樣我要怎麼過活?」後來賀一航因欠稅壓力過大造成心肌梗塞送醫急救,在鬼門關前被救回後,賀一航感慨的說:「當時知道自己要走了,沒想到被電擊驚醒,心想怎又回來了!」賀一航直指是因為國稅局逼債導致他生病,國稅局要求他把演出費全額繳納,而且要他封口不要向外求援,否則會更「嚴厲調查」,如今他的錢幾乎都被凍結,還要被限制出境,他覺得國家太苛刻,「我生活也要有基本開銷啊,法律也要通融情理吧。」

  由此案例可知;國稅局為了追稅,不管憲法所保障當事人的生存權及居住遷徙自由,完全忽視基本人權,此舉有欠妥當,難道欠稅的人就沒有人權可言嗎?為何不讓當事人好好工作,自由出入境去賺錢,再慢慢的還錢繳稅,否則最後若是把人逼死了,難道就能課到稅嗎?可見國稅局的追稅做法值得好好檢討。

  中國人權協會有鑒於租稅人權在國內仍較不受重視,因此自民國99年度起將攸關全民的「租稅人權」列入第十二項人權調查指標,推動台灣的人權進入另外一個里程碑。的確;不但一般人對於稅法完全不清楚,就算是學法的專業人士也大都對稅法不瞭解,因為在大學法律系學生的養成教育中並沒有稅法的課程,而在司法專業考試科目中亦沒有考稅法,就算是執業、執法多年的律師或司法官,也不一定懂得稅法,因此當人民的租稅人權遭受侵害時,就算走行政救濟程序,最後還是無功而返,徒然勞民傷財而已,因為行政法院的法官本身稅法素養不足,在審判時多支持稅捐機關的看法,而受到法官支持的稅捐機關更不知其執法已嚴重侵害人權,如此惡性循環下去,人民要想打贏稅務官司,真的比登天還難。

  據統計:高等行政法院近三年來民眾稅案勝訴率為16.9%,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勝訴率為7.99%,但是就算是人民好不容易打贏了行政訴訟,稅捐機關竟然能主張原處分沒被撤銷,只要金額改一改還是可以再繼續開單,若老百姓不服,又得從復查、訴願從頭再來一次。一張稅單就可以整老百姓一輩子,命不夠長的,到死都不得解決」。可見租稅人權不彰,榮登第一大民怨也不為過。

  記得陳長文律師,曾經為了自家的自用住宅,被政府以較高的營業用房屋稅課稅長達十五年,而要求政府退還溢收的稅款。但國稅局只肯退還五年內的溢收稅款。為此陳長文律師提出訴願,但遭駁回,只好親上火線打官司,爭取人民應有的租稅人權,但最後還是被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而其理由是:人民沒有「請求權」要求政府撤銷違法的處分。這令陳長文律師非常無奈,而且讓他無法在判決中找到說服自己的答案,只感到一種傲慢,更感嘆自己「法律白念了」。

  雖然最後在民意及輿論的支持下,由立委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28條;即所謂的「陳長文條款」,將來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者,不再受五年的退稅期限限制。而據統計;類似案件約一萬六千四百多件,政府非法溢收稅款約2.7億餘元,侵害人民權益之甚,由此可見。

  分析陳長文律師的案例,原本不需要修法。依現行法律,國家溢課稅款,本應不設期限退還溢收稅款。而就法論法,政府誤認自用住宅為營業用,既非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適用法令錯誤」,也非「計算錯誤」,而是「事實認定錯誤」。該法並未賦予行政機關在「事實認定錯誤」情狀下的裁量。政府豈可以「類推適用」自行擴張裁量? 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然而從台北市訴願會的決定、財政部的冷漠回函、到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在在凸顯公務員缺乏對法治的認識,公務員的長官缺乏肩膀與擔當,連學法的人都對法律視若無睹。侵害人民權益,讓人民感覺到「無奈」與「悲哀」。

  馬英九總統曾公開指出「凡是侵害人權,侵害者十之八九都是政府」,「公務員都不知道人權是怎麼回事」,並且以電影「不能沒有你」為例,勉勵公務員,在努力依法行政之外,有些法規修法慢,在法律範圍內應盡可能讓民眾方便,不要因法律跟不上時代,而與人民形成對立。由此可知,台灣人權若要與世界接軌,政府公務員的人權觀念及素養的提升刻不容緩,尤其是租稅人權,公務人員不能以「依法行政」為藉口,來侵害人民應有的天賦人權,而少數不依法行政,嚴重侵害人民權益的公務員更要予以懲處,如此才能讓台灣邁向人權治國,以人為本的泱泱大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