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陷民於罪

地球聯邦網路政府 Dolo

  多年來司法改革的旗幟雖然高擎,但在這緩慢的司法改革歲月中,有多少冤假錯案受到司法的迫害而無人知,我們目前整個司法體系早已喪失了維護公平正義的天職,只是建立在維護法統、官官相衛、為保全司法人員的面子及掩護司法的弊端上,完全不顧及冤枉、錯誤審判及陷民於罪的錯誤,許多遺憾既已造成,但司法體系仍為維護司法形象、檢警調特權、錯誤法令的威信與公信力,只有繼續將錯就錯下去!並藉由時間來淡化一切!法令如牛毛,隨時在修正,司法要有不知者無罪的觀念,司法要有積極讓人民知法與參與立修法的行動力,人民不知法是司法的責任,人民因不知法而違法,是司法未善盡責任讓人民了解,這是罪在司法,陷民於罪!而沒有由人民直接參與網路說明、討論、辯論、公聽、公投等程序,所制定出來的法律,更是無法服人心!

  其實司法需藉著教育來傳播法理,將法治精神深植人心,並讓人民有對陷民於罪的法律提出異議及修改廢除的權力,代議政治型態下的立法者,受人民所托所立的法與行政首長為便宜行政所發布之行政命令,有許多是推卸責任與陷民於罪的,而司法體系、檢警調單位與行政體系竟能依這陷民於罪的法律命令,來判決、調查與處分人民,還自我得意的說,我也是?求法律的安定性,而依法作出律處,這種心態又是第二次陷民於罪,不管是立法者,或是執法者都要有一認知,領人民薪俸,就是要服務人民,追求真理,雖然法令與程序是死的,但陷民於罪就是昧於良知,是禽獸的行為,法令是制定出來服務人民與追求真理的,並不是給司法體系、檢警調單位與行政體系求得公務執行與處理上的方便,看看我們生活週遭!許多法令都將舉證與切結之責推給人民,讓很多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觸犯法令,這種態勢如何維持法制的公平,而司法又如何能讓人心服口服呢!

  要如何揮別陷民於罪之法制夢魘呢!我們可用社區關懷的價值觀來建立新的社區法理基礎,以達成司法刑罰形同備用與讓民知法的理想境界,要弘揚法律之前,不知法者無罪的精神,否則立法者與執法者就是陷民於罪,司法必須明確的讓人民知道何種行為謂之違法,是違哪些法!並依實例解釋清楚,處罰不知法律者是為虐,不告知何為違法,而罰之,視為暴!說明如下:

1、立法者:立法院的立委不知是無意,或是為了自身利益,不斷的立一些法來陷民於罪,如通姦、自衛殺人、遺棄、墮胎、著作權、戶籍、祭祀公業、地籍清理、公司法人、交通違規、切結?造文書、不知情之運毒、智慧財產、妨害選舉、被告負舉證責任之心證等法律,這些法律中有許多條文設計未能融入民俗習慣、鄉土情感、或其他令人憐憫的被害者情節,造成死的法條竟然抹殺人性,其實在立法同時,可以將許多情況與以考慮,並交由人民透過網路來進行討論、辯論、公聽、公投等程序來立修法,以符合人性與人民所期待的立法精神。

2、刑法:就刑事犯罪之犯意,應以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之主觀心理狀態作為判斷的基準,絕非於行為完成後,再以事後的客觀事實、推論揣測其行為時的主觀犯意,對於犯罪的定義,在刑法上要有客觀的標準,不容檢察官及法官主觀的咨意裁量,否則咨意裁量的心證將隨時陷民於罪,法律教育並非只是背法條與熟悉案例而已,司法人員起碼要有一定的人文基礎及人生閱歷方能具備應有的人生智慧,法官在法律核心的專業之外,也要有社會科學、文、史、哲、心理方面的知識,才能作出使人信服的審理工作,而檢察官蒐集犯罪的事實及證據,也要確實遵守無證據時,不得認定為犯罪事實而為起訴,又被告的自白,也不得作為有罪起訴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檢方應負積極舉證責任,否則法官及檢察官調查證據之心證推斷行為,即為陷民於罪,另者,檢警調辦案品質非常低落,如一般不受社會注目的案件,即以草率、馬虎、應付的態度來調查,而重大案件常為求快速破案,而強押無辜,酷打成招,強製筆錄按指紋,造成無辜者冤屈,而檢警調強押作筆錄按指紋的行為到底是由誰來監督!如此辦案如何讓人民釋懷及信服呢!刑事辦案要採嚴格的證明原則,要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定罪法則,方能服人心,我們要唾棄以稀疏而微弱的間接證據,加上瑕疵密佈與不堪取信的被告自白,來定人於罪,淨化在證據法則上虛與委蛇的喪盡天良作法,著重科學辦案的程序及審慎的證據法則,如此方能服人心!

3、行政體系:行政單位創造出太多的行政命令與解釋,使得許多行政命令都規定在行政程序處理中,硬要人民自行切結自己不知的事實及敘述,要知道公務人員需要去做實質審查與實地查訪,公務人員為何將實質審查與實地查訪所須負的公務責任推給人民,這些被迫為之的切結文書行為,一樣也是陷民於罪!而行政裁量權的擴大解釋,更讓守法的人民衍生出始料未及的後遺症,甚至導致被司法及行政體系的全面追殺,如此陷民於罪,情何以堪呀!

4、輿論及媒體:未能有效管理新聞媒體及輿論,造成輿論及媒體有意無意的以不實的道聽塗說、八卦渲染、想當然爾與刻意抹黑來陷民於罪,明明沒有的事,卻被輿論及媒體加油添醋,造成三人成虎,百般莫辨,如此輿論及媒體公審殘害人民,陷民於罪,如何服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