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人權與中國:以北京2008年奧運會為例

國立體育大學體育研究所/所長 黃東治

摘要

  當2001年七月國際奧委會宣佈北京獲得2008年奧運會承辦城市時,由於中國過去的人權記錄不佳,引起舉世對中國人權問題的關注。特別是中國無論在人權的實務上或理論上都富有爭議性:在實務方面,西方國家普遍認為中國在個人人權的保護上仍然不足;在理論方面,中國官員和學者們質疑唯一的普世人權觀點,並反對西方國家常常將國際人權的標準強加於亞洲國家。以「後殖民主義」的觀點而言,這已引起了人權議題和亞洲價值觀的辯論。中國政府宣稱每一個國家應有不同的人權觀,我們不應要求其他的國家順從不同於自己的人權觀。因此,本論文將探討幾個問題:運動是否和人權有關?中國人權的發展和亞洲價值觀爭辯為何?北京2008年奧運會和人權議題的爭議為何?為了回答以上的問題本論文將討論下列三個主要議題:(一) 運動與人權。(二)中國人權的發展。(三) 北京2008年奧運會。

壹、 前言

   當2001年七月國際奧委會宣佈北京獲得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承辦城市時,由於中國過去的人權記錄不佳,引起舉世對中國人權議題的關注和爭議。在人權的爭議上,中國無論在人權的理論或實務上似都呈現出對西方挑戰的姿態。在實務上,西方國家普遍認為中國在個人人權的保護上是相當不足的。在理論的領域上,中國官員和學者們質疑唯一的普世人權觀點,並反對西方國家經常將國際的人權標準強加於亞洲國家。以後殖民主義的觀點而言,這已引起了人權議題和亞洲價值觀的爭論。中國政府宣稱每一個國家應有自己不同的人權價值觀,人權觀價值觀應屬於每個國家主權的範疇。因此,本論文將探討幾個問題:運動是否和人權有關?中國人權的發展和亞洲價值觀爭論為何?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和人權議題的爭議為何?為了回答這些問題本論文將以下列三個議題為討論主軸:

  • 運動與人權的關係
  • 中國人權的發展狀況
  • 北京承辦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爭議

貳、 運動與人權

   直到最近幾年國際上才剛開始關心運動與人權的議題。雖然,我們可以找出一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和人道主義議題有關的國際性條約和協議,但真正產生影響力的是聯合國在1945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在討論運動與人權的議題前,有需要先瞭解什麼是人權。

一、 什麼是人權?

   「人權」這個名詞是在二十世紀初期才出現。在更早以前一般稱之為「自然權」(natural rights)或「人的權利」(rights of man)。在Tuck(1979)的研究當中認為歐洲直到十二世紀之前都沒有人權的概念出現。但是「自然權」的概念已經出現在十四世紀末的Jean Gerson (1363-1429) 及其追隨者的著作當中。「自然權」的理論大約在十七世紀初期又重新出現,特別是在Hugo Grotitus (1583-1645)的著作當中。隨後自然權的概念出現兩種不同的思想派別。較保守的派別是以Selden 和Hobbes為代表,他們認為在自然情況下給予人的自由和權利,但是當人進入市民社會時,幾乎都會放棄其持有的權利。相較下,較激進的學派認為當一些人因社會和平的目的而放棄其自然權並交給予政府的同時,另一些人也可能反抗專制的政權。

   Locke的自然權理論提出了三種主要的政治推論。首先是人在自然法律下享有平等的權利。其次是自然權利的主張與保護主要構成政府的功能。最後是自然的權利有可能對政府的職權所有限制(Carroll, 2002)。後來,這三種政治上的推論與政治權利的主張有關。例如,美國的獨立宣言 (1776),強調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

  後來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二條) (1789)也列舉類似的主張「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權利 (Miller, 1987: 223) 。十八、十九世紀自然權利的觀念延續到二十世紀的人權宣言,特別是1948的聯合國人權宣言,以及各式各樣的聯合國公約和協定,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等。權利公約也成為一些特定國家憲法中常見的內容並被認為是共同的傳統。
  哪些權利最常被稱為為人權?根據正式的宣言作來判斷,大約有五種類型的權利。首先,最重要的是生存權。其次,自由權總是在權利宣中顯著受到重視。第三,是個人作為公民的身份應享有國籍和民主政治的權利。第四,是關於政府的施政,特別是和法規和公義政府相關的權利,例如:不被任意逮捕的權利和公平審判的權利。最後,人權被認是社會、經濟與文化的產物。例如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特別強調對教育、工作,社會安全、休息和休閒的保障,以及滿足人的健康和幸福的基本生活水準。這些權利的概念可以啟發我們進一步討論運動和人權的議題。

二、 運動與人權

   在歷史上,運動經常和一些政治的抗爭結合起來。例如,運動曾經和捍衛人權、發展社會主義、抗議社會不平等、激發民族主義等政治議題結合。Kidd 和 Donnelly(2000: 131-148)在探討運動對人權發展過程中的影響。他們舉出運動對人權貢獻的實例:反對種族隔離政策和種族歧視的運動、性別平等和運動員權利以及兒童和工人的權利等。他們認為在人權的理想下,喚起人類對民主自由的渴望,若是沒有運動中的人權就難以達成這個理想。他們以芬蘭於1998年通過的「運動行動綱領」(the Sports Act in Finland)為範例。認為此行動綱領的目的是為了要促進平等和包容;透過運動包容文化差異和支持環境的永續發展;推動休閒的、競技的、頂尖的運動並和民眾的活動結合起來;促進全體人民的福利和健康;透過運動來促進兒童和青少年的發育和成長(Kidd and Donnelly, 2000: 131-148)。此外,Chris Sidoti (2000: 12-17)提出討論運動與人權的兩個方向:運動中的人權 (human rights in sports)和人權中的運動(sports in human rights)。Sidoti的分析模式可以引導我們進入運動與人權議題的討論。

三、 運動中的人權

   所有從事運動的人都應該擁有基本人權,而且在國際法的保護下他們有資格享有完整的人權。事實上,一些國際宣言的條款已經承認運動的權利並直接提及運動參與相關的議題。例如,在1948年聯合國第一次提出全人類和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應達到的人權標準的「世界人權宣言」中宣示: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 人人有權自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它產生的福利。

二、 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物質的利益,並享受保護的權利。(中國人權協會,2001:178-179)

   雖然以上的條款並沒有直接提到運動權利,但是它們已經指出人類有參與運動的權利。此外在1989年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中也提到:

第二十四條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利享有可達到最高標準的健康。

第二十九條

締約國一致認為教育兒童的目的應該是:最充分地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第三十一條

一、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利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 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

二、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和藝術生活的權利,並應該鼓勵提供從事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閒活動的適當和均等的機會。(中國人權協會,2001:151-154)

  除了以上的人權條約與運動相關外。人類同時也應有免於被歧視以及反抗種族歧視的權利。運動中的種族歧視在以「種族」為選擇運動員的條件上。現代運動的歷史上有許多真實的例證,例如:在納粹統治下德國和在種族隔離下的南非,在民主社會中也曾發生過類似的情形。在運動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種族歧視有時發生在缺乏運動學習訓練和參與運動的機會的議題上,以及在特殊種族的社區內較缺乏運動設備。由於種族歧視的問題和結果導致這些運動不公平的現象。1985年聯合國通過的「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可以視為國際上尊重人權和自由的新里程碑,這個公約特別譴責種族分隔和種族隔離,並強調迅速排除運動中隔離政策的必要性。當時中國政府也是支持這個條約的聯合國成員。

   另外一個明顯的歧視是運動中的性別歧視。例如:一般的運動設備較少考慮女性的需求和女性參與運動的機會,以及給予女性的贊助低於男性。特別是職業女性運動員的薪水及獎金也低於男性運動員。在媒體上女性的運動競賽較少受到關注,特別是在電子媒體上也較少被報導。奧林匹克運動的歷史即反映出女性運動發展的歷史過程。回顧自1896年起的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的興起,在古伯丁()的觀念中曾拒絕女性參與奧林匹克運動,他認為女性參與運動是不自然的,而且奧林匹克運動是展現男性體育活動的競技場。然而,女性仍舊逐漸參與體育活動,從1896年沒有女性參加雅典奧運會開始,到1996年有3684位女性參與亞特蘭大奧運會,而男性卻有7059位參與。這個數字顯示出女性運動員參與奧運會仍舊遠少於男性 (Coakley, 1998)。但隨著時空的變遷,女性參與奧運的人數已有逐漸增加的趨勢。

   在運動跨文化的多元參與形態方面,宗教對於女性參與運動的限制和禁止具有獨特的作用。不同宗教對女性運動有不同的影響 (Hargreaves, 1994)。特別是回教的誡律阻止女性參與運動。此外這些誡律禁止女性在男性面前暴露身體。許多回教徒將現代西方的運動服裝趨勢,視為對他們傳統的性別價值與文化造成威脅。例如,阿爾及利亞的運動員Hassiba Boulmerka,曾獲得1991年女子一千五百公尺世界錦標賽金牌和1992奧運會金牌,她認為面紗制度的回教誡律並不一定是充滿敵意或壓迫女性。她不僅是卓越的運動選手也熱衷於調和當代女性平等權利思潮與傳統的伊斯蘭教意識型態之間的衝突。她成功地建立阿爾及利亞的女性運動員的正面形象 (Maguire, Jarvie, Mansfield和Bradley, 2002: 213)。

   在兒童參與運動方面,兒童有權利參與運動正如同其它的社會生活領域一般。運動對他們的健康、成長和發展格外重要。然而許多兒童由於家庭和社區的貧窮而被剝奪他們參與運動的機會。他們無法參與運動可能是種族和性別的關係或是因為他們居住在偏遠地區。特別是頂尖的兒童選手有可能處於被剝削或被虐待的危險當中。在《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六條:「締約國應保護兒童免遭有損兒童福利的任何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剝削之害」(中國人權協會,2001:154)。在三十二條中要求保護兒童免於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中國人權協會,2001:154)。這個條款有三個要素:限制最低工作年齡;規定的工作時數和條件;與抵制童工。一個明顯的例子是運動相關產業的童工問題。在2002年世界杯「反童工運動」宣言中,指出西方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不公平:

  事實上,成年人經常沒有足夠生活工資和其它基本勞工權利。最近一個關於印度報告顯示,在家縫製足球的成人甚至賺不到政府規定最低工資的一半,每天低於兩美元。同一份報告中顯示在兩年前反童工運動開始的時候,企業只減少少數的童工而已。在印度尼西亞製造愛迪達和耐吉運動鞋的工人同樣也賺不到他們家中的基本需求。貧困迫使他們送小孩到遙遠的村莊由親戚照料。在許多其它公司的情況更糟,因為愛迪達和耐吉至少會改進他們的作法以維護他們廠牌的聲譽。

  另一個例子是和知名國際運動產品製造商在非洲和東南亞設廠有關,他們付非常低的薪水,並且有效地促使發展中的社會對跨國公司的依賴文化。更嚴重的例子是對足球球員的剝削,特別是非洲西部。例如某一個義大利足球經理人設公司於非洲開發它自己的年輕隊伍,企圖販售最好的足球員到頂尖歐洲的足球隊。後來義大利足球當局譴責這種讓年輕球員成為另一個國家「奴隸」的方式和情況 (Broere, 1997) 。

   社會大眾喜歡兒童的運動明星,特別是在體操和游泳項目,但似乎很少人關心這些年輕明星的權利:他們週而復始的從事高難度的訓練計劃;他們通常為他們的教練和家庭帶來固定的收入(直接地和間接地);他們出現在商業電視節目上吸引觀眾去昂貴的競技場欣賞他們的表演;而且他們使用贊助商的產品。就某種意義來說他們已成為童工,而且這已經在政府保護兒童興趣、身體、健康和整體身心相關發展的法律之外 (Coakley, 1998:122)。《青少年運動員的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 for Young Athletes)雖然回應了對於青少年運動員虐待事件的關懷,但卻沒有強迫執行的法規標準。

   另一方面,殘障人士也應有權充分享有社區活動參與的正常生活。其中包括參加運動的權利。為此他們需要特殊的設備、資源、訓練和照顧,但是殘障運動人士往往缺乏使用這些特殊設備以及參與運動項目的權利。此外他們也需要無障礙的特殊場地和設備。但是由於無知的緣故,殘障人士相關的需求經常被忽視,而且事實上一般的運動設施並沒有無障礙空間的通行設備。雖然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地點本身是無障礙空間的模範,但是真正的問題是在於無障礙空間設備的便利性。例如,在2000 年雪梨奧運會,在奧運會地點的新火車站是完全的無障礙空間,不過在雪梨只有少數火車站有此設備。其實,保障無障礙空間和運動參與的需求遠比地點的選擇重要。而目前國際大型賽會要達到無障礙空間的目標和理想仍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四、 人權中的運動

   運動可以在促進尊重人權和違反人權中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一個明顯的例子是南非過去在種族隔離的政策下,政府曾透過運動來促進國內的種族政策,而國際社會則利用運動來抵制和孤立南非政府。當時一般人認為運動和政治是無關的。然而在歷史上,運動與政治早在第一屆奧運會開始之前就已經混雜在一起。這個問題已不再是運動與政治「有沒有」混雜的問題,而是「如何」混雜的問題,特別是這樣的混雜是如何促進人權,而不是妨礙人權。這些問題可以透過貧窮的問題、種族的問題、運動明星的影響力、政治杯葛手段以及違反人權等議題來探討。

   首先,運動可以促進個人和團體的人權,因為它能成為窮人脫離貧窮和人權虐待的一種管道。特別是許多職業運動員皆來自於弱勢團體或是長期受到壓迫的少數族群。在他們的社會當中,與佔優勢的族群相較,他們較少有平等受教育和進修的機會。但是,運動卻可提供他們脫離貧窮和避免被邊緣化的可能性。

   其次,透過運動的競爭者和參與者,運動也能塑造遵守人權的文化和社會。跨越種族、性別、年齡及其他社會族群的參與者,都可以視為是一種包容和接納;同樣地當運動被某個團體控制時,它就成了一種排斥、強化單一文化的價值觀以及侵犯人權的工具。許多在英國與美國最富有的黑人是運動員,例如,Tiger Woods、Lennox Lewis 和 Michael Jordan等是90年代少數身價上千萬美元的運動明星,這是否意味著運動已成為少數黑人族裔較易進入的領域?雖然黑人族裔在田徑、美式足球、籃球、拳擊和足球等方面佔有一席之地,不過據調查顯示黑人族裔在其它體育運動項目裡,則比例過低,例如高爾夫球、體操、網球、游泳和撞球等。在西方社會中,身為非白種人,運動對黑人族裔的地位提升有著重大的影響,特別是在西方的資本主義社會(Maguire, Jarvie, Mansfield and Bradley, 2002: 140) 。

  第三,運動明星可以打破種族的刻板印象。從整個群體來看,他們能夠成為他們自己社群的代表,如同1936年Jesse Owens在柏林辦到的。運動員所扮演的角色在促進運動中的人權,可能遠比他們在運動場上的成功還要複雜。而他們的言行舉止都已經超越了競賽本身。例如,美籍華裔網球選手Michael Chang與美籍日裔花式溜冰運動員Kristi Yamaguchi的成功,都曾引起了歐裔美國人視亞裔美國選手為運動明星和認同他們所代言產品的爭議(Coakley, 1998: 276)。此外,最近台灣旅美棒球選手王建民、郭泓志等也正在影響美國社會對亞裔族群的看法。

  第四,大型運動競賽製造了許多違反人權的機會。這些競賽的規模不僅引起人權社會運動者的注意而且引起其它激進主義份子的注意例如恐怖分子。為了防範恐怖主義,警察的緊急權力和公權力使用過當,雖然有的時候情有可原,但有的時候卻不一定。另一方面,主辦大型賽會的都會居民經常根據人權的限制而受到影響。尤其是奧林匹克運動會與世界杯的主辦城市經常強迫窮人搬遷並將無家可歸的人們驅逐出主辦城市的街道。此外,窮人還必需忍受房屋租金、食物和日常生活用品的價格上漲。

   最後,在一些特別的社會當中,運動常被用於促進民眾之間的認同感並且強調與統治者的政治方針一致的價值和態度。在面對嚴重違反人權的事件中,抵制成為一種重要的策略性工具。在對一些特別國家的制裁實踐與行動中,國際社會表達了對他們嚴重的抗議。國際運動組織對南非種族隔離政策的聯合抵制也許是近代運動歷史上最好的例子。然而聯合抵制對於是否有獨特的貢獻仍有著很大的爭議。1980年莫斯科和1984年洛杉磯的兩屆奧運會的相互抵制運動對於改善人權並沒有多少貢獻,反而促使他們倒退。實際上許多國際運動競賽,特別是奧運會已成為所謂「超級強權政治」的延伸。 而北京承辦2008奧運的爭議也引起這類東西方人權價值觀念的爭辯。

 運動每天為數百萬人帶來樂趣,運動可說是人類文化和生命中最重要的其中一個部分,正如Harris(1998)強調運動在扮演「促進自尊、人類動力和社會公正.…,並朝向穩固發展市民社會的一個重要步驟…」。接著他又強調在這個運動的世界裡,人們學習理解負責、遵循規章、接受彼此、尋找共識並且呈現民主精神。以此觀點來看:「運動是最理想的民主教育」(Sport England, 1998)的概念,正好符合運動和人權的中心思想。雖然一般在談論這些運動的崇高價值時,這些概念似乎只是一種抽象而遙遠的理想,在北京獲得承辦2008奧運會時,卻仍引起許多有關於奧運會和中國人權狀況的批判性討論。

參、 中國人權的發展狀況

   似乎沒有任何議題能夠像人權一般被西方塑造成當代中國的形象,並引起那麼多的討論。特別在1989年對民主運動的鎮壓後,中國和國際社會之間最大的歧見就是人權問題。少數的人權個別議題,對中國政府而言是相當敏感的議題,由於中國政府過去人權不佳的國際形象,造成中國政府企圖以重新定義人權的概念來改善其人權形象。例如在第一本中國政府的白皮書裡強調︰

  人權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之一。聯合國透過的有關人權的宣言和一些公約,受到許多國家的擁護和尊重。中國政府對「世界人權宣言」也給予高度的評價,認為它「作為第一個人權問題的國際文件,為國際人權領域的實踐奠定了基礎」。但是,人權狀況的發展受到各國歷史、社會、經濟和文化等條件的制約,是一個歷史的發展過程。由於各國的歷史背景、社會制度、文化傳統和經濟發展的狀況有巨大的差異,因而對人權的認識往往並不一致,對人權的實施也各有不同。對於聯國通過的一些公約,各國基於本國的情況,態度也不盡一致。人權問題雖然有其國際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問題。因此,觀察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不能割斷該國的歷史,不能脫離該國的國情;衡量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不能按一個模式或某個國家和區域的情況來套。這是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態度 (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RC, 2000︰52-53)。

  這份中國政府的官方聲明包含兩個主張︰首先,國家可以有不同的人權觀念;其次是我們不應要求國家遵循不同於他們自己所擁有的人權觀念。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個主張已經質疑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並視其為人權的帝國主義。特別是在冷戰之後,在西方的意識中,中國已取代了獨特的位置。這些有關於個人主義和文化帝國主義的爭議,引起了幾個重要的問題思考面向:人權思想是何時開始傳入中國?為什麼傳入中國?以及是透過誰呢?什麼是中國的人權思想?與西方人權思想的異同為何?

   在過去的二十年甚至更久以前,在中國國內及中國和其它國家之間對人權議題曾有過激烈的討論。一般人很容易認為中國在人權論述上仍是落後的,一部分是因為大多在1949 年之後,權利和人權的議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被視為禁忌。不過,在過去一百多年以來中國曾經擁有許多激烈的權利論述爭辯。認為中國人經常強調集體重於個人、和諧重於權利的觀念仍有爭議性。這種說法不能簡單的被認為是中國文化所獨有的,但是當時中國之所以能夠在一個錯綜複雜的社會政治因素和特殊意識型態裡發現這些觀念,主要是因為當時的中國受到國內危機和外部威脅的影響。

   「人權」這個名詞並非起源於中國。直到19世紀中期之前,在漢語裡並沒有任何一個名詞是符合英國或是歐洲其它同語系中所謂的「人權」的同義詞。在漢語中,最早出現代表權利的文字是「權」,雖然它通常用混合其他名詞出現,但迄今它仍然保留和目前「權利」一詞的相關性。「權」最初的意思,無論是字面上或象徵上的意義都與影響力有關。國家或個人的「權」不僅是來自於權力,而是仰賴在理性、合法和協議之上的一種規範性的概念(Angle and Svensson,2001:xv)。不過,被廣泛用來代表「人權」的字不是「權」,而是複合字「權利」。在19世紀60年代中期,中文翻譯的「權利」一詞,首先被使用於傳教士 W. A. P. Martin所翻譯 Henry Wheaton著的《國際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當中。此後,「權利」和相關的名詞開始被傳教士使用,同時也逐漸為中國知識分子所用,並用來指涉所有與「權利」相關的事物。「權利」的理論研究和實際提倡都在20 世紀初開始逐漸起步。「人」和「權」的複合字「人權」,就是現今所廣泛使用的「人權」一詞。在20 世紀的前三十年,權利和人權的議題在道德和政治評論中出現的相當頻繁,雖然各種權利雖被列入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中,但各方對中國政府政策的失望,促使知識分子仍要求更多的權利(Angle, 2002: 3)。

   人權問題在毛澤東時代的中國,幾乎不被重視。在毛死後不久的1978年冬天,在中國民主牆運動正熱烈的進行,活躍份子魏京生強調人權在中國的重要性。民主牆運動只持續了六個月這些活躍份子便被逮捕。從20世紀七零年代起人權在美國的外交政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聯合國重新開始注意1948年「國際人權宣言」和在20世紀六零年代後期頒布兩項國際公約如「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1966)以及「德黑蘭宣言」(1968)。在1989年中國北京的天安門廣場掀起另一個支持民主和人權的群眾運動,對此運動殘酷的鎮壓使中國受到國際社會嚴厲的譴責。為了回應部分國際輿論的撻伐,中國政府發佈有關於人權的第一個白皮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新聞辦公室,2000)。這份文件駁斥了國際社會對中國人權的批評,並且反對國際強權國家以人權之名干涉主權國家的內部事務,這份文件同時也代表了討論中國人權議題的一個新開始,特別是在人權的起源、中國的文化、亞洲價值觀的辯論以及東方論述等議題,都有學理上的詳細分析。

一、 人權的歷史起源

   人權普遍性的主張只提到人權適用性並沒有提到人權起源和認同。在現今的世界區分思想的歷史起源和它的正當性與真實性是相當重要的。事實上,人權思想起源於西方並不會因此而阻礙它的普遍性和適用性,也不會因為全球(含西方)仍然存在違反人權的現象,而影響未來人權的發展。雖然人權的概念首先在西方被闡述,但是它的發展和接納並不是那麼順利。尊重人權在非西方社會很有可能是實際可行或是不切實際的,無法如同西方一般尊重人權。由於人權思想在西方逐步形成,特別是現今世界跨文化思想的溝通與交流,相當普及的情況下符合世界其它類似地區的發展。為了反對違反人道主義的新威脅現象,西方將持續推展人權概念。因此,建立起嶄新的全球人權概念在不同的文化和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二、 中國文化和人權

   在中國的文化背景下,不少學者在討論人權時,把焦點放在是否可能在中國文化中找到人權思想固有的根源。他們在討論中國文化和人權之間的關係時採取非常不同的立場,這些主張認為:(一)中國文化與人權觀念是無法相容的;(二)爭論某些人權觀念在中國文化中比其他文化更相容;(三)辯稱中國傳統思想是與人權概念一致並有助於人權發展;(四)宣稱儒家思想的價值觀能貢獻且豐富國際人權論述;最後(五)主張儒家思想的價值是優於西方權利論述甚至可以取代它(Svensson, 2002: 52)。

   一些學者認為中國文化的傳統與人權觀念矛盾(Peerenboom, 1998; Weatherley, 1999)。因為中國的傳統文化沒有形成一個明確的人權思想,可能是這個原因而阻礙今天的中國接納人權觀念。中國傳統文化更進一步說明了中國違反人權的原因(在西方觀點方面)。批評中國的違反人權不僅沒有意義和效果,更糟的是反而成為西方文化帝國主義干涉中國內政的證據。這些學者也強調根基於「禮」 (中國)與「權利」 (西方)間有非常大的差異。因此,主張中國較適合獨裁主義並且難以形成民主制度與人權思想。

   他們也強調當今中國官方的人權觀點是在中國的政治文化之下建立的並強化其傳統價值,簡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仍是早期帝國獨裁主義的延續 (Kent, 1993; Henkin, 1986)。值得注意的一種普遍趨勢是當他們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的人權立場時,常歸因於一種無法改變的中國文化。而前蘇聯的學者並沒有相同的主張反而更關注於意識形態和政治的因素。以上認為中國文化在人權論述上的負面影響立場存在於以下幾點爭論中。

   首先,這類敘述常傾向於忽略到中國傳統文化的複雜性和多元思想的事實,而儒家思想只是其中之一。沒有人可以聲稱儒家思想是所有中國文化的代表(de Bary, 2000)。

  第二,這種對中國文化的指責和負面態度缺乏考慮或無法說明從清末至今中國人在人權上不同的觀念 (Pye, 1988)。

  第三,相對而言,另一群學者和中國政府採取不同的立場,他們反而認為某些權利的觀點是更適合於中國文化。他們認為官方強調經濟權和社會權比公民權和政治權重要,團體權優於個人權,這些都反映出中國傳統文化的持續影響力。(Huang,1979: 63; Nathan 1986: 153-154)。令人質疑的是無論中國傳統思想是否能夠支持官方所強調的經濟權重於一切的說法,顯然地目前這類的觀念在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都一樣普遍流行(Von Senger, 1993: 310)。尤其是在台灣和南韓的政治和社會發展引起更多人對於儒家思想和傳統文化價值觀與人權和民主制度發展的不相容的質疑。

   第四,一些西方學者認為建立一個中國人權本身的正當性是有必要的,這樣才能使中國人較易接受人權的觀念,因而傾向於把希望寄托在儒家思想上。這種方法似乎把人類的尊嚴和公義與人權思想混淆。的確,在儒家的思想中可以找到人類尊嚴的概念並涵蓋人權的觀念,但是這並不等於人權的思想。另一方面,這些學者通常傾向於忽視儒學家思想上的一些缺點。例如,官僚體制的本質和女性的順從等與近代人權的思想大相逕庭(de Bary, 2000)。最後,另一群學者將中國缺乏固有人權傳統朝向有利條件去思考。他們認為人權的思想不存在於傳統的中國思想,只是因為人權是多餘的。中國人沒有追求權利只是因為他們沒有這個需要。因為在儒家思想體制內他們和諧的信念,使得人們沒有相互對抗或抗拒政府來爭取權利和自由的意願。(Woo, 1980: 113-124; Ames, 1988: 199-216; Rosemont, 1988: 167-182)。

   現代民族國家增加,對個人的權利形成新的挑戰和威脅。人權觀念並不適合於中國或亞洲其他國家固有的傳統文化,在這個觀念上認為人權沒有必要的說法是受到質疑的,因為這些傳統文化已經長期被現今的當權者所遺棄與詆毀。而今天在亞洲的威權政府卻利用這類觀念來界定自己,並且以此為藉口壓制異議份子。在威權的政治體制裡,強調集體共識並且期待人們肩負起國家責任,同時也忽視他們個人的權利以為當權者服務。特別是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體制過度強調這種「責任的說法」對中國人權的發展相當不利。

三、 亞洲價值觀的辯論

   在1990年代初期,亞洲價值觀在國際人權討論裡成了熱門的話題。這場討論反應出人權在冷戰後的日益重要性,以及在一些亞洲國家,如中國、印尼、新加坡和馬來西亞逐漸變的更有自信的結果。他們質疑西方在他們國家推展人權議題以及相關人權觀念的目的。他們譴責西方有計畫的使用人權思想並且強加於亞洲國家,沒有考慮到他們不同文化和歷史的傳統。由此可以理解到人權並不是普世性的而是歷史性的和相對性的。中國政府和一些學者認為人權是一個國家內部的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新聞辦公室;1996, 340-354)。在許多過去被西方所殖民或威脅的亞洲國家歷史背景下,民族主義成了亞洲價值觀爭辯背後的重要因素。的確,過去許多西方國家都曾侵犯過亞洲的人權,可是今天他們卻反過來批評亞洲政府侵犯人權。無論如何,這些歷史上的不公是事實,但卻被獨裁主義的亞洲政府刻意的強調,用以轉移獨裁者對人權侵犯的注意或辯護。

   然而,並非所有亞洲國家贊成或者相信亞洲人權觀的特殊性。日本和台灣沒有加入對普世人權價值的抨擊。例如,前任台灣總統李登輝支持人權的普世性並且批評亞洲價值觀的提倡。雖然中國當局現在承認在某種程度上的人權普世性,同時他們也認為人權發展應以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以及歷史和文化的條件情況而定。然而,並非所有中國學者都支持中國政府在人權上的觀點。例如劉軍寧認為︰

  根據一些東亞洲領袖的意見,亞洲的歷史和傳統排斥對任何民主制度的需要。然而為何有那麼多亞洲國家的人為民主和人權奮鬥流血?為何越來越多的亞洲國家朝民主方向邁進?從這種觀點看來,一些亞洲國家的領導人和他們的人民似乎有完全不同的價值觀,甚至引起根本上的衝突。因此,亞洲的價值觀似乎已成為一些亞洲領導人的價值觀,他們不喜歡人權和民主政治,遠勝於亞洲人民的價值觀(Angle and Svensson, 2001︰412)。

  此外,被中共關了十四年的魏京生魏在1993年9月14日假釋剛好在IOC決定是否將2000年奧運交由北京主辦之際。他認為不同的人權標準適用於不同的國家和文化和傳統的謬論有可能成為獨裁政府違反和漠視人權的藉口(Wei, 1997: 166-168)。這些亞洲價值觀與普世價值的爭論,形成另一種後殖民論述中所強調的東方主義。

四、 西方論述中的東方主義

   Edward Said的東方論述有助於我們瞭解亞洲價值觀辯論的相關議題。人權概念是屬於西方的或某些人權概念僅僅適用於西方而非亞洲,這些亞洲人民自己所提出的看法頗有東方主義的意涵。劉軍寧認為應該不要忘了實際上是當權者提出亞洲不會改變的東方主義觀點,強調人權的觀念是外來的且不適當的 (2001︰409-412)。他們的東方主義應該被視為是一個種鎮壓策略和維持現狀的表現。這也顯示菁英制和家長制的觀點認為一般人民不懂自由同時對人權和民主的認識也不夠成熟。

   東方主義的另一面,是西方被妖魔化成為亞洲的「他者」,並且貼上負面和一成不變的標籤。例如,過度重視個人主義、缺乏共同士氣、唯物主義、市民社會瓦解以及經濟蕭條。陳曉梅(Chen, 1995)發現西方論述在當代中國的兩種困境,一為官方的,在反抗中國政府的壓迫時將西方當成反論述和「他者」的正面形象。中國官方的版本,利用西方的再現來證明國內的政治鎮壓的正當性;另一個為反官方的版本西方主義論述是亞洲價觀辯論和人權議題上所特有的。

   從以上所討論人權的歷史起源、中國文化與人權、亞洲的價值觀的辯論以及西方論述中的東方主義等議題,可以看到亞洲價值觀和西方在間人權問題上的批判性的討論。然而,令人質疑的是如果中國文化與人權無法相容,那麼又怎能和西方的奧林匹克文化相容呢?接下來有需要更進一步討論北京申辦2008年奧運會所引起的爭議。

肆、 北京承辦2008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爭議

   國際上對北京承辦奧運的人權批判是以中國和西藏的人權議題為主,其中並未特別討論中國在運動領域內的人權問題。當2001年七月十三日國際奧委會宣佈北京獲得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承辦城市時,引起舉世對中國人權情況的關注和爭論。主要的爭論在於國際奧委會給予這個人權狀況不佳專制政權極大的政治禮遇。特別是自由西藏運動聯盟(Free Tibet Campaign--FTC)打算持續要求國際奧委會負起讓北京承辦奧運以人權為賭注的責任,並以此繼續要求改善西藏和中國的人權情況。在FTC的一篇報告「北京2008:以奧林匹克理想為賭注 — 國際奧委會將會關切西藏和中國對人權的需要嗎?」(2001)中提出目前中國的人權狀況仍然存在的問題:

  • 沒有出版自由並壓制網路的需求和使用
  • 在中國和西藏仍有上千名的政治犯
  • 對共產黨的統治機構而言「法治」仍然只是一種幻想
  • 沒有表達、良知、宗教和結社等自由
  • 持續對西藏人獨特的文化和宗教進行攻擊
  • 自美國911事件後加強對新疆維吾爾族的鎮壓
  • 除了官方的教會外,持續鎮壓法輪功、以及其它教會和宗教的活動
  • 對勞工運動者、異議份子、學者和記者等進行個別壓制
  • 過度使用死刑
  即使許多證據顯示中國人權狀況仍然不佳且沒有改善的跡象,但國際奧委會主席Dr. Jacques Rogge仍堅持國際奧委會並沒有打算將人權的具體規範納入北京奧運會籌備的計劃當中 。在北京官方的網站宣傳北京奧運會的特色中強調:

  北京以「新北京,新奧運」為標語,並以達到綠色奧運、人文奧運、科技奧運為目標,屆時北京將成為一個真正國際化的都市,也透過經濟改革浮現出一幅新興有力的藍圖。當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進入一個新紀元,中國為世界上最大的開發中國家,將有助於傳播奧林匹克的理念。北京現正計畫建造一座可實現21世紀奧林匹克議程並為之樹立榜樣的主題公園。透過舉辦人文奧運,我們重視才能、雄心和成就的價值,且在多元文化和人群之間看到奧運扮演了交流和協調的催化劑。也因為奧運,我們將加強公共環保意識且促進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中國人民喜愛運動。全國對運動的熱情可由12.5億人口廣泛地參與體育活動和歷屆中國奧運選手的傲人成就中看出。在2008年,北京奧運將以奧林匹克價值觀鼓舞並教育中國新一代的年輕人和促進奧林匹克精神提供一個獨特的機會。這也是中國和全球舉辦奧運的原因了 (World Net Daily, 2001.3.16) 。

  在這份官方聲明當中詳盡說明了環境保護、發展新科技和全民參與運動的願景。但是卻完全沒有提到人權相關的議題。撰稿人Jennifer Rocke更直接地提出一個問題:「為什麼一個經常違反人權的國家可以主辦這種需要和平和和諧精神的運動會?」正如奧林匹克的哲學:奧林匹克精神在努追尋生活的快樂、教育的價值和普世的倫理精神(World Net Daily, 2001.3.16) 。

   自由西藏運動聯盟也在2008北京奧運會提出幾項爭論:第一個爭論是政治不應該介入運動嗎?以理論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重要的原則問題。然而,在真實政治世界中,運動一直和人權結合在一起。而中國本身的確已經把兩者結合了。在北京取得2008年奧運會主辦權的一週內,中國政府已經把握住承辦2008年奧運會的成功,認為國際社會認同中國政府對法輪功的鎮壓,中共當局積極展現政府掃蕩『邪教』的政策是具有正當性的。除此之外,北京申辦奧運的成功有助於提升外國對西藏的印象和降低藏獨份子的勢力。西藏體育局的黨委秘書Shedrub Namgyal 在中國官方網站表示:「北京獲得奧運主辦權,將有更多外國觀光客來到西藏,沒有人會想聽這些藏獨份子的話。」 。事實上,中國政府正利用奧林匹克精神作為喚起中國民族主義的政治工具。

   中國的民族主義也被放入第二項爭論「人權是國內的問題嗎?」當中。中國承辦奧運的支持者經常主張人權是國家主權的論點,雖然這個論點似乎仍有爭議。正如上面所討論過的,中國當局仍積極地以國際上支持北京奧運來證明中國政府對人權的壓制具有正當性。另一個原則是,無論人類在哪裡生活,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基本的人權。另外一個值得提出疑問的是:中國領導者從哪一種民主的基礎取得他們鎮壓行動的合法性,況且他們尚未將公平、公正、自由的選舉列入政策中。而正如前面所討論,侵犯人權不應該成為專制政府所謂『國內問題』的藉口。

   第三個爭論是「其他國家的情況是如何呢?」凡是涉及參與爭取奧運主辦權的國家都有必要給予批判。加拿大的美洲原住民、法國的核子試爆、土耳其不良的人權記錄。除了建立永久性的迷你奧林匹克會場在中立國之外,似乎沒有其它的方法能避免這些衝突議題的產生。還有一個程度上的問題:時下許多國家付出相當的努力去嘗試且修正過去所犯的錯誤,然而中國卻看不出那樣的跡象。也許要求國際奧委會介入中國內部問題是困難的,不過至少2008年的北京奧運會已經引起全世界關心中國的人權問題。

   第四項爭議是「奧運將會帶來人權的改善嗎?」正當1980年莫斯科的奧運比賽進行時,蘇聯侵入主權獨立的阿富汗。在1936年柏林奧運會結束後,納粹份子橫掃歐洲。如果中國擔心西方的譴責,將會在國際奧委會投票之前改善人權。然而,在一份最近的報告中,自由西藏運動聯盟譴責中國比世界任何一個國家扣留更多記者,因而使得越來越多的記者不敢於公然反抗嚴厲的審查規定並試圖進行媒體自我審查的工作。在2003年6月,記者保護協會的文獻紀錄在中國有36名記者被監禁,其中包括14個網際網路記者。在2003年5月,英國《衛報》記者John Gittings揭露中國當局封鎖了CNN有關SARS四處傳染的報導 。除此之外,中國當局日益增加對網際網路的限制,違反了人權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控制網際網路成了中國政府最大的挑戰。

   最後的爭論是經濟利益。北京將花費數十億美元在改善環境、交通運輸和全城的其它設施上。自由西藏運動聯盟強調,承辦奧運的確有利益,但是全世界的城市每年花費數十億改善人們的生活,卻並不一定要爭取奧運主辦權。不過中國能從中獲得多少的經濟利益仍有待觀察。但可以確定的是:當北京取得2008奧運主辦權時,中國已經獲得政治上的利益。

伍、 結論

   在北京獲得承辦2008奧運會時,引起許多有關於運動和人權以及中國人權狀況的國際批判和討論。本文嘗試從運動和人權關係的討論延伸到人權政治和中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爭議,現今的人權議題,已並非僅僅限於人類體育運動的活動當中,在政治的討論上已經影響一個國家的內政和國際形象以及關係。因此,現今中國人權的爭論並不只是其內部的事務,同時也具有國際政治關係的性質,因為在中國的雙邊和多邊國際關係上,中國的人權已成了熱烈討論和爭辯的話題。未來的北京奧運可能將繼續遭受來自世界各地的人權運動者的注意,他們將持續觀察中國的人權情況。也許自由西藏運動聯盟的成員在中國的人權運動上已取得了重大的影響力。但是,人權思想的另一種危險是將其帶入另一種社會達爾文主義:強者必須肩負起責任糾正錯誤與不適應的人-或許這只是一個藉口。正如『白人的負擔』在人類文明化和進化的過程中,對第三世界國家而言,曾經是一種壓迫 (Spival, 2003: 169)。特別是美國和西歐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在人權議題上,目前仍然存在著歧異。然而,在第三世界的國家當中也有強弱之分,較強的大國同時也有內部殖民的關係存在。若是將內部殖民關係化約為內政議題也將形成另一種壓迫。因此,不能忽視現在中國和西方國家都是世界的強權國家。國際奧會若打算按照自己本身的「認知和條款」來行事並保持政治的中立,難掩其與世界強權國家共謀的關係。這種現象可以視為是中國和國際奧會所同時具有的強權價值觀,而這正是運動、人權和北京奧運議題所產生問題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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