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死刑廢除與否的迷失

 傅安國

  前不久法務部執行了四名死刑犯的槍決,雖然有些「人權團體」及某些輿論大聲急呼的批評這是違反人權的行為,我個人認為,沒錯,任何人都沒有權力要某個人死,這包括了父母、長輩,以前封建時代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愚忠,已不復存在!更何況現在這一個民主的時代呢!

  不過,我們靜下心來好好思考一件事,法律的訂定,主要目的為何?是要民死嗎?我想答案很清楚,法律是用來『保護』如你(妳)我這樣守法的一般平民大眾,不是嗎?當「人權團體」批評死刑是違反人權的同時,有沒有好好的站在受害者及其家屬的立場想呢?我同意即使殺了兇手也不能使死者復生,但這就是一份天理、一份讓受害者家屬安心的不得已措施!你(妳)我皆非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實無權利說要不要原諒兇手!更何況,即使目前的法律也許仍有瑕疵,但不可誨言的,這還是一部足可保護你我的法律,你(妳)我要去推動的是如何促使司法、檢察機關在偵辦或審訊時的人權,而非,罪證確鑿時,再為其爭『人權』,如果一個惡行重大的人,此人可能已經是累犯了,而且越犯越大的案子,請問,誰無父母、誰無子女(即使現在無,將來也可能有)?你(妳)會放心讓他(她)們自己一個出門嗎?相信答案已在你(妳)心中!

  再問受害者在當時所受的人生中最大的痛苦時,你(妳)可有即時為其伸張人權的行動?很明顯的是──沒有!既然當時沒有,事後反而為加害者大喊人權,這豈不是本末倒置嗎?看看美國這個號稱人權的大國,他們的一級謀殺罪也是會被判死刑的!並不是都沒有死刑!

  為了讓這個社會能更詳和,廢除死刑與否,實不是一個主要關鍵,我們應該把我們的焦點放在如何用我們的力量,促使立法院訂定更合乎人權的審訊制度,使之真正做到『勿枉勿縱』,而不是去廢除死刑,治安也不會因為死刑廢除了就會好;這是一個簡單的道理,當死刑存在時,「他(她)」都不怕死了,仍要做出泯滅人性的壞事,如果死刑一旦廢除了,不是更肆無忌憚了嗎?他(她)要殺一個人還會手軟嗎?心想反正頂多無期徒刑,只要獄中表現良好,一段日子後就又可出獄了!看看多少才假釋出獄的人,沒多久就又犯了更大的案子,這難道就是對你(妳)我這一群守法的好公民講人權嗎?

  最後,讓我在這裡大聲奉勸只為少數做奸犯科的惡行重大的壞人,因為表現出一付知錯、後悔的樣子,就付出自己的「同情心」的朋友,該要醒醒了,真正講人權是要在做最後判決前,可以還其清白,不要錯殺好人,這才是講人權,而不是鐵證如山證明其泯滅人性的弒父、弒母、弒妻兒或殺害他人、剝奪他人生命權的人,為其講人權!如果他也尊重人權,就不會犯下這滔天大罪!不是嗎?所以,我慎重的請各位還落入「假人權」迷失中的朋友,讓我們一起攜手為司法、檢察制度的嚴謹盡一份力,真正為無辜、清白的人的人權,爭一個是非黑白,而不是把黑的染成的白的,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真的詳和、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