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生效後的台灣人權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 黃昆輝

  值此世界公民日九週年之際,回顧台灣的人權發展、台灣與聯合國人權公約的關係,去年都是重要的一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以下簡稱兩公約 ) 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之後,最重要的人權公約,早在 1966 年兩公約經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後, 1967 年中華民國就簽署了,但一直沒有批准。

  這一拖,拖到 2002 年,號稱人權立國的陳水扁政府,開始推動,將兩公約批准案函送立法院,卻一直未獲審議。到了去年,終於有了突破,去年 3 月底立法院批准,同時通過兩公約施行法,馬英九總統並且選擇在去年世界人權日 12 月 10 日宣佈此施行法正式實施生效。可以說是過去數十年台灣人權運動最重要的里程碑。

  兩公約為國際社會最常引用的兩大國際公約,目前全世界已經有 154 個國家批准通過,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在數十年後,終於比照國際人權精神通過此兩項公約,和國際接軌,當然意義重大。台灣不僅一次批准兩公約,政府還同時通過了兩公約的施行法,看起來是實施的誠意十足。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接下來,政府相關單位的人權教育、政府相關官員或執法者的人權素養、以及當前法令與兩公約有扞格之處的,如何修正,都是當前政府重要的課題。

  在兩公約及其施行法實施後,其中最受注目也是和參政權、言論自由最有關係的是「集會權利」與「結社自由」,尤其是自前年陳雲林來台,警察在執法時,出現相當多違反集會遊行權的行為,引發社會各界議論。集會結社權乃公民展現政治意志之最基本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明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但是,行政院提出之「集會遊行法草案」對集會權卻不僅沒有朝更開放的方向,反而種種限縮,可以說嚴重違背了兩公約的精神。

  自馬總統宣佈兩公約及施行法生效之日,法務部也同時提出其應彙整的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不符兩公約的清冊兩大本,共有 219 項法令與措施應予檢討。這個工作固然可喜,行政部門的檢討,應該廣開大門,不僅和學界多所探討,更應該和民間的人權工作者多多交流溝通,了解民間人權工作者在推動人權上所關心的議題及所面臨的障礙,切實將目前存在台灣的法律、行政法令等,有違反兩公約精神的,逐一清理檢討,修正完成。

  在兩公約生效後,台灣民間都對政府多所期待,不僅期待政府落實人權保護,更有民間提出人權五法,包括:滅絕種族罪 (Genocide) ,反人類罪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酷刑罪 (Torture) 、仇恨罪 (Hate Crime) 和難民法等五項立法和修法。其中,難民法已經在政府的立法時程中,但是政府「大陸地區和港澳地區」受迫害的人民排除適用,這簡直就是天大玩笑。因為,稍有常識者都可以判斷,台灣若可以接受難民,中國來的難民勢必是主要對象,也就是台灣制訂了一部幾乎沒有適用對象的難民法,豈不滑稽 ? 那此難民法豈不成為虛設 ? 只是表面功夫!

  更有甚者,如果在中國受迫害者不能以難民法來台,但是,許多迫害人權的人,卻從中國大陸堂而皇之來台,那台灣豈不是成為「人權迫害者的天堂」?因此,除了難民法不應排除中國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之外,更應積極立法,將違反人類罪、戰爭罪、酷刑罪、殘害人群罪、迫害宗教信仰而遭起訴或通緝之外國人,也應不得申請入境我國,或將其驅除出國。

  台灣雖然已是民主國家,也號稱人權立國,但是國內違反人權的事例比比皆是,消極保護已經無法滿足人民的需求,更應積極立法保護人權、對違反人權的行為立法規範禁止,政府施行兩公約才有意義,而不是只有拿兩公約來當花瓶,中看不中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