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檢視人權指標,讓兒童也能是國家社會的主人

高雄市中正國小輔導主任/樹德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黃坤謨

緣起

   人權乃指個體與生俱來之基本權利與自由,不論種族、性別、社會階級之不同,皆能享其應有之權利,個體所生活之社會及政府均不得任意加以剝奪或侵犯,且應積極提供個體充分表達和發展的機會與權利,尊重個體尊嚴及並促進個體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

   受到社會經濟發展低迷、工作暨生活壓力的各類因素的影響,近年來國內兒童受虐事件頻傳,甚而父母為求解脫所而自殺並同時亦誘導或強制兒童同時結束生命的現象,亦逐漸增多,令人深為憂心,故而兒童人權議題深被社會及學界之關切。
比之於歐美等人權先進國家,台灣在兒童人權的地位及推動實施上雖還有待加強。但因兒童福利法的推動保障及各基金會的努力推動,國內的兒童人權在社會認知及意識上可謂有所進步,唯仍有極大的努力及可進步之空間。

   兒童的人格發展,關乎於整體社會安定與未來進步,直接影響所及即是青少年的行為及社會對此的社會成本與負擔。兒童期的人格發展不佳,可能致使社會中青少年犯罪的急速上升現象,影響社會治安。由於兒童一直處於社會的弱勢地位,面對有限的行政資源及社會資源分配時,常易受到忽略或犠牲。

   兒童福利聯盟調查發現,兒童希望政府或總統幫小朋友作的一件事情,多環繞在兒童人權議題;無論是基本人權、教育權、健康權或社會權,不管身份地位、所在何處,孩子都希望能開開心心地享受童年,受到保護而不被傷害。

   每一個新生代,都有新人能為人類帶來新的可能性。故而每一個新生代的兒童,都應受到尊重及受到適切的保障,並為其生存發展提供機會,保護其免受傷害和剝削,使有機會而能參與直接影響到他們生活的決定。故而我們應為兒童人權的保障奠定基礎,建構出一個兒童應享有的公正社會。人權教育的實施對象包含著新生代的未來社會的成員,對於兒童權利的內涵及發展的認知與了解,實不應有所或缺。

~標誌著兒童及兒童權利的里程碑

  由於在傳統社會或某些地域與國家中兒童仍受到嚴重的不公平待遇,造成兒童死亡率高、健康保險及相關服務缺乏,甚至無法享有最基礎教育的機會暨兒童被迫為娼為奴、受虐待和剝削從事危險工作等兒童人權付之闕如之情況,令有心人士深感憂心,乃逐漸形成並提出相關兒童權利之論述及主張。

  國際社會關注並討論兒童問題,是以國際聯盟於1924年,聯合國於1959年先後通過兒童權利宣言,且若干人權和國際條約均列入有關於兒童問題的具體條款,然而部分國家更進一步提出有制訂根據國際法具有約束力的關於兒童權利全盤規定之必要。公元1924年之第五屆國際聯盟大會中討論形成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宣言中明定所有國家的男女不分種族、國籍都應承認人類負有提供兒童最好的福利之義務。

   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於第三屆聯合國大會中討論形成,其基本人權宣示乃成為兒童人權的基礎,可謂為第二次兒童權利宣言。此第二次兒童權利宣言發表後,加速兒童權利宣言內容之草擬,更促成了第三次兒童宣言。

   1959年第十四屆聯合國大會「關於兒童的權利宣言」 第三次兒童權利宣言,以第一及第二次宣言內容為基礎加以擴大,宣言內容實已可見兒童權利公約之雛型。
由於在傳統社會或某些地域與國家中兒童仍受到嚴重的不公平待遇,造成兒童死亡率高、健康保險及相關服務缺乏,甚至無法享有最基礎教育的機會暨兒童被迫為娼為奴、受虐待和剝削從事危險工作等兒童人權付之闕如之情況,令有心人士深感憂心,乃逐漸形成並提出相關兒童權利之論述及主張。

   1959年第十四屆聯合國大會「關於兒童的權利宣言」 第三次兒童權利宣言,以第一及第二次宣言內容為基礎加以擴大,宣言內容實已可見兒童權利公約之雛型。由於權利宣言並未具備拘束力,波蘭等九國於1978年提案建議締結公約以發揮其功效,並立即獲得大多數國家的贊同。翌年1979年成立公約起草委員會,會中決議在「相關兒童權利宣言」發表的第三十年,即1989能完成兒童公約草案提聯合國大會討論,終於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第44/25號決議通過計54條之【兒童權利公約】。

   1993在越南召開的「世界人權高峰會」制定至1995年之目標-兒童權利公約推廣與全球性認可,當年年底已有185國政府認可此項公約。至1999年除美國和索馬利亞二國未參與外,已獲得191國政府認可。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因非聯合國認定之會員國,尚未能加入,但經由多個民間團體籌組「台灣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聯盟」,積極朝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目標努力。

~兒童權利公約之特質內涵

  兒童權利公約反應出現代對兒童應有的正確觀念,即孩子不是父母親的私有財產,不是無法自立全然被動的依賴者,而是獨立個體能為自己爭取權利的主動角色。兒童權利公約的形成,在使全世界所有的兒童應享有的權利都能獲得保障,兒童權利公約具有下列特質:

1. 一律平等免受歧視的權利 (the equal rights of all children, 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 :各國應確保其轄內的所有兒童享受應有之權利。任何兒童均不得遭受歧視:不因兒童自身或其父母(含法定監護人)的性別、種族、語言、宗教、政治、膚色或階層等而有任何差別。旨在宣示所有兒童個體之機會均等。女孩與男孩、難民兒童、外國血統或混血兒童、原住民兒童、殘疾兒童或少數族群的兒童等均享有同其他所有兒童同等的權利。

2. 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決策依歸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a primary consideration in all decision-making) 各國政府在涉及兒童的相關政策制定或法律訂定時,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3. 生存及發展權利 (the right to lif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to the maximum extent of the available resources)關於兒童生命權之約定涵括生存活與發展之內涵,泛指生存需求與身體健康暨情緒心理、認知、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

4. 參與權利 (the right of participation)各國兒童對影響本人的一切事務能自由表達意見,對其意見應給予適當的看待。兒童有權要求聽取其心聲需求,兒童意見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尤應獲得認真之考慮。

   根據兒福聯盟「何為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權利歸納出在性質及內容上的分類內容分述如下:

依權利性質分為基本權利及特殊權利兩類:

1.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人身自由權、人格權、受教育權、平等權、隱私權等 , 與成人的基本人權是完全相同的。

2.特殊權利:包括受撫育權、父母保護權、家庭成長權、優先受助權、減免刑責權、 遊戲權…等,是針對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及兒童應受到特別照顧、 保護等考慮之兒童權利。

依內容分為生存權、受保護權及發展權等三類:

1.生存的權利:充足的食物、居所、清潔的飲水及基本的健康照顧。

2.受保護的權利:免於受虐待、疏忽、剝削及在危難、戰爭中優先獲得保護。

3.發展的權利:擁有安全的環境,藉由教育、遊戲、良好的健康照顧及社會、 宗教、文化參與的機會,使兒童獲得健全均衡的發展。

   「兒童福利法」是國內最早完成的福利服務立法法案,亦是落實兒童保護政策理念的主要法規,兒童福利法是兒童權利公約的延伸,以期能適合國內的兒童人權境況。彭淑華(2004)提出兒童福利法規對推動兒童福利工作有落實政策理念、建立規範制度及保障兒童權益等功能。

   我重視家庭處遇及增加親職教育時數 權及醫療權。爾後2004年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更則進一步納入家庭支持、保護兒童之理念與作法。

   賴月蜜(2003)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擴大兒童保護的實踐範圍,如擴大安置保護對象、擴大禁止行為、安置期間延長、重視家庭處遇及增加親職教育時數 、保護兒童之隱私權以及加重父母未盡照顧責任之罰責等,彰顯其對兒童保護政策理念及對兒童權益維護之深入落實。

   馮燕(1997)指出民國86年兒童人權指標報告蒐集學術界、兒福實務、醫療衛生、教育及司法各領域專業人士意見,系統地討論兒童人權之實徵性研究,各兒童人權指標均未達及格標準,顯示出兒童仍居於弱勢地位。馮燕因而提出下述應努力關注之課題:

1. 台灣兒童人權的保障不佳,需要各界人士聯手改進。
2. 兒童獲得成人社會尊重的程度甚低,如何期待「有尊嚴的國民」?
3. 既非平等主義、又非保護主義,兒童權益兩頭落空。
4. 資源分布不均,特殊需求人口照顧不足。
5. 愈接近兒福實務,愈對兒童人權保障情形不滿。
6. 兒童教育的資源分配與品質,還有很多改善的空間。
7. 大眾傳播媒體不重視兒童教化功能,是造成兒童人權不彰之重要原因。
8. 徒法不足以自行,兒童人權沒有因法律的制定或修正,而得到較佳保障。

   根據2009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中在基本人權、社會權、教育權及教育權等四指標向度的表現上,平均數為2.97,未達標準分數三,屬於普通偏差的程度;兒童人權的保障方面,有37%的民眾持正面評價,負面評價比例為34%。相較於前一年有27的民眾感受到兒童人權保障的進步,而22%則感覺到退步(李永然,2009)。

   國立師範大學社工所彭淑華所長指出,此回兒童人權指標分有許多分項指標仍未達標準分數三分。因而聯合國於1989人通過施之兒童權利公約中倡導應尊重及施行保護兒童之權利及自由等理念作法。我國欲與國際接軌,則在兒童照顧及兒童權利保障思維考量及賦與兒童意見表達權及尊重其觀點、心理感受、兒童期望及自由選擇權等,應仍是必須努力追求的目標。

   從兒童的觀點來看,兒童人權的保障程度又如何呢?根據一項針對台灣23縣市5479位國小四、五、六年級學童所做的「快樂指數調查」(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09)結果呈現:台灣兒童整體快樂為77分,屬於中等程度的快樂,其中「個人身心」的快樂分數80為最高;「家庭生活」得分為74分最低,「學校生活」得分76分,居於中間。

   在「個人身心」層面,有88.6%的兒童肯定自己的生理健康狀況、86.7%兒童喜歡現在的生活。但仍有26.6%兒童感覺世界少了我也沒有關係、24.1%覺得很孤單。

在「學校生活」有61.7%覺得學習壓力大,23.3%不愛上學。在「家庭生活」方面顯示42.6%的兒童會向大心吐露自己的心事,45.1%有機會常跟家人討論事情,但有31.5%的兒童有被單獨在家的經驗,甚至7%的學童常自己一人獨自在家過夜。

   上述研究結果顯示台灣社會對兒童人權的尊重與保障仍有待進步的空間,亦即台灣的兒童發展需求尚未受到充分尊重、生存權益亦缺乏妥善之保護,當兒童身處於受忽視人權的社會中,社會如何去期待未來的國民能具備完整人格,有自尊、能愛人又能自愛呢?

   期待藉由各界的努力及投入,對兒童人權指標能定期加以檢視,並發表結果,以引發社會各界對兒童人權保障工作的重視,讓兒童能從國家未來的主人翁立即進化亦成為國家社會的主人。

彭淑華(2004)。兒童福利政策脈絡。載於彭淑華等著,兒童福利:理論與實務(PP57-72)。台北:偉華書局。
賴月蜜(2010)。一起解讀兒童少年福利法。2010.03.08。http://ww1.sjjh.tp.edu.tw/modules/sjnews/file.php?newsid=1604,0
李永然(2009) 。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2010.03.10。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pyrlee&aid=3558319
皮克邱創意教室(2009)。台灣兒童快樂指數77分 心聲缺乏家長聆聽與重視。2009.01.05 http://picture4art.pixnet.net/blog/post/26858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