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的爭議

高雄市政府原民會藝術審議委員 巫瑪斯 金路兒

  殺人者得以接受死刑處置,此自古正義所標地的,這項人類法則是大宇宙法則,因此我認為死刑不宜以似是而非的藉口冒然廢除。

  人權的、道德的、人情的、法治的,或宗教的都得回到真理正義的高度,不應當有任何標舉的主張超越這個界定。很簡單,被殺害者生命殘酷被剝奪的恐懼,只可是當事者獨立無助的承受,他們殘痛絕望之切,絕不是那些高舉人權之士所能切身同等感受。

  沒錯,酷刑並不表示可能完全達到以儆效尤,遏止殺人行為,但不可也不是廢除死刑的粗燥理由。

  就人權上,被殺害者和殺害者的人權完全相同,不宜以人死不能活而忽視其生存權,這是生命不論生死都必須被同等神聖對待。

  就道德上,被殺害者和殺害者皆是同種人類,他們都有天賦的生存權,國家政府受託於全民擁有莊嚴執法權力,既使其中有不得已的痛楚,即是千古構成社經組成的必要所繫,法治法規之制定既經國民全體所同意而存在,當然也是人民必須完全遵行的準則,更是所有公民的道德取向與指標,否則如何治理安和國度!

  就人情上,被殺害者和殺害者的周遭親朋好友,甚至於鄰舍社群都將陷入同等掙扎苦痛之中,不敢相信人類之間的殘酷。而死刑何嚐不是剝奪生命的另一種痛苦,即不是廢除死刑的正當理由。廢死刑之士不能也不可以僅僅伸張殺害者的人權而背棄被害者的人權,否則那是哪椿的人權啊?

  就法治上,縱使執法達不到盡善盡美,也要站穩最大原則與高度,勿枉勿縱慎重而為。

  就宗教上,西方宗教皆以人權及赦罪為其崇善之理,但不免落於對生命信仰上的誤解,他們以為生命只可有一次所致。很遺憾的是,他們並未能透徹了解聖經說「種什麼?得什麼!」的教誨。

  「因果法則」是東方宗教最重要的信仰基石,是一切存在的核心真理,做什麼就得著什麼,其實是超越宗教的,它屬於大宇宙的平衡原理,創造之始就有了二元性;正相系統與負相系統並存,構成一切生命演進的總力量。任何試圖以人為的價值違抗生命平衡的宇宙法則,總將歸於徒然。

  殺人者償命不是殺害,被處於死刑是對所進行的殺害行為,給予一個平衡而已,沒有什麼遺憾,有一些死刑犯早已領悟必須付出抵命的代價,要求給了行刑不是一時的絕望,而是看到了大宇宙法則是不可違逆--生命不論生死都有同等人權的事實真相。

  無疑的,另有一些死刑犯更且明瞭,與其偷生坐終生牢,寧願擔坦然受刑死,因為生命有輪迴,今日之死,若可換得來世不再過活於苦報之中也莊嚴也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