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司法人權的切身體驗

屏東縣議會議員 林顯水

  台灣的人權由過去獨特威權體制下的「白色恐怖」,在歷經解除戒嚴、廢止動員戡亂、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政黨輪替後,在質量及範圍上都有大幅度的進步。

  根據財團法人中國人權協會2009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結果顯示:普羅部分(訪問一般民眾)認為環境、經濟、勞動、司法人權退步最多。從德慧部分(訪問專家學者等菁英階層)顯示司法、身心障礙者、老人及原住民等,各項人權指標評價最低。由以上數據顯示司法人權在台灣民眾的心目中仍有極大的努力空間。

  以筆者從事社會服務近三十年的經驗,對於司法人權的實務仍有許多不滿之處,例如:某些基層員警於執勤時常常憑藉自由心證,對於違反罰則情節輕微者,或視而不見、縱其逃逸,或急於開罰(逮捕)、態度不佳,都易招惹民怨,損害人權。

  司法警察機關更在偵訊過程中直呼當事人名諱,態度高傲,令人氣結。姑且不論當事人,在未被裁判之前,都應予無罪推定。中華民國執法人員在執勤時,對當事人給予「先生」、「女士」、「小姐」的稱謂有那麼難嗎?這種人與人之間最起碼的尊重闕如,更遑論最為人詬病的檢警調以威脅利誘方式不當取供等,如此怎能說服大眾,司法人權已經獲得提升?司法警察機關及人員自然難以獲得民眾信賴。

  值此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聯合舉辦「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廣邀全球各界菁英齊聚台灣,共同研討各項人權議題之際,期待司法警察機關及執法人員能夠從「心」思考,從「心」出發,學習謙卑,司法改革、司法人權的提升才有機會,才有希望。否則再多進步的保護法令,充其量只不過是消極保障人權,對於實質人權的尊重難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