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自由的關係

水月茶話飲料服務有限公司拓展經理 包克崗
  民主作為一種政體形式,與君主政體或寡頭政體相對,通過依照憲法建立國家機構、人民選舉、代議立法等制度原則來體現人民對國家主權的終極享有和行使。作為社會管理權力資源的一種終極歸屬形式,民主政體所體現的正義性、合理性使各種正宗的或變形的君主政體或寡頭政體黯然失色。但是,民主政體中作為對國家主權的終極享有者的"民"是指整體意義上的"人民",而不是指一個一個單獨的個人。一個一個單獨的個人非但不能主張自己對國家的主權,他還要受到國家機構的管理、約束。面對國家權力機構,任何個人都處於弱者地位。這樣,如果不是強調對人民中的個體成員的自由的保障的話,民主國家的政府也完全可能在抽象地肯定和尊重人民整體權力的同時,具體地否定人民中的個體成員的自由和權利。這種沒有個人自由的民主,是未得民主之真諦的民主,是只有軀殼而沒有靈魂的民主。

對個人自由加以保障基於兩條基本理由:
  首先,個人自由是人的道德權利,是使人能像"人"一樣生活所不可缺少的資格和條件。古羅馬的奴隸在生物學意義上屬於人這一自然生物類別,但因他們喪失了或被剝奪了自由,所以,他們不具備作為"人"的資格,他們不是羅馬人組成的社會中的社會意義上的人,而只是會說話的牲口。簡單地說,沒有自由的"人"就不是人。
   其次,個人自由是一個國家進步、發展的力量源泉。只有在每個人的自由得到充分保護、每個人的創造精神得到充分發揮的情況下,一個民族的知識才能不斷擴充,一個社會的物質財富才能不斷增長,一個國家的制度才能不斷地更新。
   在民主國家,保護個人自由要依靠經民主程序制訂的法律。一方面,法律限制著、防範著個人的恣意、任性,指導並保護著每個人的正當自由;另一方面,法律排除政府任性、專斷地對待個人的可能,通過限制和約束政府而保護個人自由。自由和民主的結合就體現為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