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死刑存廢的爭議談人權的相對與絕對

中華人權協會/玄奘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常務理事/副教授 查重傳
 
  去年底,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為了達成逐步廢除死刑的目標,法務部成立研究推動小組,希望台灣能與世界接軌,落實人權保障,與世界接軌。」引起一連串的爭議與風波,最後導致王部長「求仁得仁」,掛冠離去。在新任部長上台後,迅速執行四名死囚的槍決,國內爭議稍稍平息,而世界各國卻紛紛表示「關切」與「遺憾」。

   在此不欲討論究竟是否應廢除死刑,想請大家思考「人權」這個概念,到底應有何認知?應有何標準?近年來,「人權」這個名詞,國人不但耳孰能詳,甚至開口閉口當成「神主牌」,處處引用。一方面以喜,一方面以憂;喜的是「人權」概念已深植人心,憂的是「人權」概念模糊不清,往往是依個人「需要」或「喜好」,自訂「標準」,且僅僅要求個人之「權利」,而忽視他人亦應有一樣之「權利」,不但標準不一,且過多的「選擇性標準」,就形成了人權的「相對標準」。許多發生在週遭的新聞事件,常令人不勝感慨。

   目前最受爭議的的人權標準,是歐美國家所主張的「人權無國界」,以及中共所主張的「人權國情論」。歐美國家所主張的「人權無國界」,基本上就是「絕對標準」,不論各國有何不一樣之歷史、文化、經濟條件、國情等,均使用同一標準。而中共所主張的「人權國情論」,恰恰相反,認為就是因為各國之歷史、文化、經濟條件、國情等不一樣,無法用同一標準去要求,基本上就是「相對標準」。

   至於為何要用「絕對標準」?如何能達到「絕對標準」?天下之大似乎唯一「絕對的事」,就是沒有「絕對的事」。但為何仍要追求「絕對標準」?因為如果沒有「絕對標準」,就很可能形成「沒有標準」,因為人種不同、社經地位不同、教育程度不同、所犯罪情節不同等,就採用不同標準,極可能形成漫無標準,有主導能力者能自制不「彈性」運用各種「相對標準」?但另一方面,偏偏事實上就是有這麼多不同,「齊頭式平等」的標準似乎又難以「一體適用」。

  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 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從美國的獨立宣言,到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都特別強調「人人」,或許這就是我們的標準,我們無法「要求」一律採用「絕對標準」,但我們可以「追求」一個「人人平等」的社會環境,無論在法律、在道德,在任何層面都能深切體會「人權」意義,彼此尊重他人同享「權利」的社會,只有在此一環境下,我們才能得到我們應得的「權利」。理想與現實總是有差距的,我們不能不堅持理想,也不能不兼顧現實,期盼從教育與生活落實「人權」概念,或許有那麼一天,我們真的能享受到「人權」的果實,而非漫無止境的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