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保障行使法律的人,不知法不代表無罪

 黃小君

  我從來沒有想到只是為了讓自己或家人生活的更好所做的一個投資行為,卻遭來了這樣的司法訴訟。

  當初是基於對朋友的信任。我們認識已經將近二十年了,當他告知我們投資的好處以及獲利遠遠超過苦哈哈的上班族時,我有點心動,因為出社會工作十多年了,我的月薪仍然沒有超過三萬元,銀行戶頭連買房子付頭期款的金額都不足,我無法想像當我年老時,我是否可以安養至終年。電視廣告常常出現這樣的廣告台詞:「你想要提早退休嗎?」誰不想如此呢?而現今政府的政策方向往往不明確,環境混亂,所得不升反降,大家對未來的生活感到恐懼不安,當有這樣的機會來臨時,基於對自己人生規劃的一種安全感,我告訴自己我必須把握,趁年輕的時候趕快賺到錢,希望老的時候可以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於是我先拿出一點點錢來試試看,發現他並沒有欺騙我,獲利穩定,錢隨時可以拿回來,我慢慢的開始借款來投資,因為利潤比跟銀行借貸的利息多,我想我應該不會負債。而親人好友聚會時言談之間總是會提及自己的生活瑣事,所以我會告知他們我的近況:我在投資這麼棒的商品。我並沒有刻意的去招攬親朋好友一起加入投資的行列,有些家人朋友觀察我獲利的狀況一段時間之後,便主動要求一起參與,我的母親就是其中的一位。因為有越來越多的人參與投資,幾乎有將近二百人,於是他告訴我們要成立投資公司,並且請我協助一些行政事務,因為薪水比我原來的薪資還要高,加上我也好奇公司到底在做什麼事情,所以我亦然決然的辭掉舊有的工作。

  直到民國九十六年,他告訴我們說沒錢了,不是投資失敗而是他的錢被人家騙走了,我們每個人都感到不可思議,也無法相信錢怎麼會這樣不見了,才發現他之前告知我們他投資的標的物是虛假的,所以我們無從查起,因為我們一直以為錢是匯給他,卻沒想到有些錢是匯給他的未婚妻,而有些是提領現金給他,當初我只管每個月我有拿到我應該拿的,因為每個月我在帳上有看到我投資的這一筆錢現在有多少獲利,但我不見得會領回來,因為我想要放在裡面賺更多錢,而他所謂的投資標的物只是一套系統列出來給大家看,實際上他有沒有按照上面所寫的去投資沒有人知道,那時候我沒有想那麼多,加上基於一個信任,而且運作也還蠻OK的,每個星期六、日都會辦一些獎勵活動、說明會或教育訓練之類的。

  公司的組織就像傳直銷,因為是一個找一個投資,而且都是找親朋好友,有些人甚至借錢來投資,所以突然之間錢沒有了,當然就會不甘心,於是訴諸法律行為,加上我是公司行政人員,他們認為我一定事先知情,所以我也成為被告之一,其實如果我知道詳細狀況怎會落到今日負債連連的下場呢?早就資金抽回,更何況我也是跟銀行借錢來投資的呀!我跟他們一樣都是受害者啊!當初只是存一個好心,因為我有賺到錢,覺得這個投資很好,所以分享給自己的親戚朋友,甚至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卻沒想到會為自己惹來一場官司。

  經歷這件事之後,我希望我的小孩未來一定要懂得法律,可以唸法律系那就更好不過了。我們的教育應該從國小、國中的課程中加入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官都說我們都是高知識份子,我們這一群人大都是大學畢業甚至還有碩士,在中科院上班,我們怎麼可能願意被騙甚至知法犯法呢?都是不知法而觸犯到法律,一般殺人、放火、偷竊這樣的行為我們當然會知道是犯法的行為,但許多民事方面或商業行為的法律一般人並不清楚,法官會認為我們應該要知道這些,怎麼可以不清楚呢?但事實上這些都是學法律的人才會知道的,我們在未碰到這件事情前,連什麼是銀行法都還不曉得,感覺上只有在企業界或銀行才會發生觸犯的狀況,根本也不知道個人也會觸犯所謂的銀行法,我怎麼會知道我收別人的錢,而且都是我認識的人的錢,而不是去路邊找人詐騙人家說你要投資我....,我收我媽媽的錢怎麼也會觸犯銀行法呢,但在法律上不知道並不代表無罪。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1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此外,我今後投資時一定會慎選,而且明白獲利的風險要自己承擔,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是要別人為自己的投資失敗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