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司法人權,維護正義公道

開南大學財務金融學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長 彭百顯

  是該嚴肅認真護衛司法人權的時候了。三、四十年來,臺灣社會有明顯長足的進步,經濟與政治的改革開放更是有目共睹;然而,在司法領域則讓人不敢恭維,尤其是有關司法人權的維護正義公道方面,實在更令人感到羞恥。

  【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在臺灣區世界公民日九週年之際舉辦,不但彰顯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極力推動國際和平事務,為人權奮鬥與建立公理與正義永續和平世界的努力,同時也對處於極權與自由對峙、強權競賽破壞和平的國際環境做最有力的護衛人類生命之尊嚴;這是人類文明一條艱辛漫長的改革路,今天在自由民主的臺灣關切臺灣與全球人權議題,更具有時代責任與意義。

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乃當今世界最重要的國際人權法典,於1966年12月10日經由聯合國大會第2200號決議通過,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為《國際人權憲章》;中華民國雖於1967年簽署兩公約,後因失去代表權,故一直未完成批准程序乃非締約國。乃至最近,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總統並於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5月14日再批准「兩公約」,12月9日宣告施行。

兩公約國際法已邁向「國內法化」,向全世界宣示臺灣保障人權的決心。我們為此感到欣慰,然而,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的通過,只是臺灣人權邁向國際標準的一小步,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積極作為才是落實的重要關鍵。個人認為,政府機關必須立即檢視所有的法令,若有與兩公約抵觸者,應於此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的制訂、修正或廢止,包括改革既有的行政措施,以落實兩公約的各項人權保障精神與機制,讓兩公約確實發揮功能,更應成為全民監督政府保障與提升人權的利器。

臺灣人權評比依然落後

  總部設在美國的人權監督組織「自由之家」於今年1月13日公布「2010年全球自由度」報告,臺灣2009年「公民自由」指標從1級降為2級。去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中國人權協會公布的2009人權指標,亦指出臺灣的司法、經濟與環境三項人權指標呈負面評價。臺灣號稱推動司法改革已數十年,但國際與國內人權相關組織的評比卻無明顯進步且呈滑落狀態,值得政府相關部門深入檢討。

   檢視近年來臺灣人權狀況,雖然社運團體關心與監督不斷,但總讓人對政府維護人權的魄力與效率質疑。尤其,臺灣政治力介入影響法治運作,時有所聞,但更嚴重的是司法檢調體系濫權違法,公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足讓國家的人權法治形象掃地。司法是介於「人」與「神」之間的工作,因而,司法應是人權的守護者,所執行的職務和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由、名譽都息息攸關。個人以為,當今臺灣社會確實存有部分執法人員利用其「司法獨立」之無上權力,亦有配合當權者之旨意,濫訴成冤,實為民主法治之嚴重缺憾。

違反偵查不公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第124條復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事實上,檢調單位根本視《刑事訴訟法》於無物。以個人所經歷之實證,十年前的「921震災重建案」偵查中,檢調單位大剌剌的違反偵查不公開、以及不當取證、踐踏人權等不法行為,實不勝枚舉。

   「921震災重建案」係我擔任縣長職務當時的案例,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在2000年10月至2001年1月間,偵辦南投縣政府縣政和重建相關案件,在搜索和偵辦的過程中,即一再出現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事,不但違反法令規範與程序正義,也嚴重侵犯縣政府和相關當事人之權益和聲譽。諸如,事先向媒體洩漏搜索行動,讓電視台現場轉播之SNG車在地檢署搜索行動前,即已到達縣府預先架設電線。而且,在搜索過程中,檢方公然准許平面媒體拍照,甚至縱容電視媒體不斷拍錄搜索過程,既未禁止拍攝,也未將媒體趕出搜索現場。執法人員竟然如此知法違法。大搜索後,檢方並連續多日,每天定時召開記者會大爆「案情」,釋出許多錯誤訊息;檢方已然透過媒體造成「未審先判」之效果,非但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規定,更嚴重打擊縣府形象和當事人名譽,將當事人予以污名化,形同司法權侵害行政權之政爭局勢。

濫用羈押權

  羈押對於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之侵害甚烈,故羈押應限於逃亡與串證,惟扮演追訴者的檢察官容易以濫行羈押之方式作為偵查犯罪之唯一手段,以致衍生押人取供問題。近年,由嘉義縣長陳明文聲押,到雲林縣長蘇治芬與前內政部長余政憲遭檢方逕行拘提,其間是否存在政治干擾、政治迫害,爭議不斷。事實上,就個人經歷的921案中,司法檢調無視災區百廢待舉,以無範圍限制漫無目標的擴大搜索、先抓人再找證據、甚且強行羈押行政首長、扣押五、六百件進行中之重建工程案件,不但影響災後重建施政傷害災民權益,更明白證明司法權凌駕行政權體系,羈押權確遭濫用。

筆錄不實切膚之痛

  現行審判實務,檢察官以偵訊筆錄做為證據,以認定被告犯罪。按理,偵訊筆錄之製作,應有標準程序,以確保其正確性,偵查期間所做訊問均應錄音或錄影,且首尾連續,不得斷續節錄,以防剪接勾串變更原意。然而,目前檢、警、調筆錄之製作都十分粗糙,實務上多由檢察官、調查人員代為整理發言要旨,故有不當介入扭曲發言內容,甚至引導受訊人陳述意見情形。

   馬英九總統於2008年底出席中華仲裁協會年會致詞時,特別提到「筆錄採取逐字紀錄非常重要,這方面改革,比看守所的冷水、熱水重要。」這是馬總統的親身經驗,也是個人十年來所涉921多起冤案的切膚之痛;簡舉數例,在個人遭受921起訴案件中,作為論罪依據之筆錄竟有「檢調長達五、六小時訊問,卻竟只有二、三頁筆錄」情形;再者,要求調閱起訴依據之關鍵偵訊錄影帶,竟時隔三年才調到,而調得的竟還出現「有影無聲」,讓你「死無對證」;更甚者,經比對高等法院上訴審勘驗調查局偵訊錄影帶結果,證明許多調查筆錄均為錄影帶中所無。 總之,全國囑目的「921震災案」,令人匪夷所思,調查筆錄竟然無中生有、憑空冒出,甚至移花接木,冤誣當事人。個人痛心臺灣的司法人權尚須加強。

多少冤案白了少年頭

  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臺灣高等法院歷經更十審宣判,纏訟23年,迄未終局結案。被害人遺體迄未尋獲,八位被告判刑定讞,一人業已過世,還有三人仍在上訴之中。1979年一銀押匯案,歷經更十二審的程序,28年半的審理光陰,才讓曾遭羈押多年的三名被告無罪定讞。這些審判超過20年的司法案件,絕非特例。發生在1996年,震驚社會的5歲女童遭歹徒用竹竿插下體凌虐性侵案,直至受害人18歲死亡時歷經14年仍未審結。太極門冤案,掌門人洪道子等四人被濫權羈押長達數月,案經10年7個月,終於在2007年7月宣判無罪確定。而個人所面對的921司法冤案至今亦已十年 ,個人遭起訴九項,其中包括921震災捐款等六項已於四年前無罪定讞,另三項雖經更二審亦判決無罪,但深刻烙印於全國民眾中的污名仍卻揮之不去。

   有謂「遲來的正義絕非正義」,妥速的審判,才能維護司法應有的正義。臺灣各級法院充斥延宕不決案件,審判牛步化,罔顧當事人權益、耗費司法資源屢見不鮮。司法人權與公信力蕩然無存,當事人清白與青春在法院來回奔波中耗盡。可是,偏偏就有檢察官將判決書擱置,借故不簽收判決書以拉長上訴時間,亦有故意拖延上訴理由書,置被告權益不顧。另外,法院每次開庭時間有限、卻間隔很久才開一次庭,又一再發回更審,嚴重傷害人民利益。如此惡性循環,使得人民接觸法院成為畢生痛苦的夢魘。

無罪推定淪為空談

   「無罪推定原則」為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主張的基本人權之一。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即無罪推定原則。因此,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應該要先推定他是無罪的。因此,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

   雖然如此,但當前國內檢調單位卻經常以其偏執態度與強勢力量釋放訊息,塑造媒體審判與全民公審,扭曲性的評析誤導社會,甚至影響法官心證,所謂無罪推定原則淪為空談。就個人經歷的「921震災案」中,證諸當時檢調單位捕風捉影,每天對媒體發布不實資訊,如今已證實為確是「公然抹黑、栽贓、醜化」當事人。 如此造端作惡,竟然皆未受到任何制裁。這種濫權行徑令人無法苟同。綜觀本案之從頭到尾徹底違反法令規定,主管當局卻未見予嚴正徹查糾正,官官相護之司法風紀,令人遺憾。

違法濫權未曾懲處

  十年來,臺灣的國家冤獄賠償共付了46億8千多萬元,由全民埋單。根據《冤獄賠償法》第22條規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但該法實施50年來,司法院從未依法向執法人員求償。此乃亦官官相護之弊習,未能整飭綱紀、以儆效尤。

   另觀諸監察院對司法檢調人員違法疏失之調查,也甚少發揮從嚴究責議處效能。監察院並不能改變法院的判決,甚至也無加以糾正的餘地,只能提出譴責。即使提出最嚴厲的彈劾,回到公懲會的審判機制,再碰上官官相護的官僚體系,依然無法發揮任何懲儆效果。總之,在臺灣的冤案受害者及全家名譽毀損、經濟傷害無從挽救,生命青春剝奪無從賠償,人格尊嚴徹底毀滅,毫無人權可言。

捍衛司法人權

  臺灣司法威信的敗壞,實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數十年的司法改革,雖有許多改進,然司法弊端、冤案纏訟、草率辦案、被告人權被傷害案例,則依然層出不窮;最近,在高等法院發生「曹興誠痛批司法濫訴的抗議事件」,更令人對司法人權的無正義感到憤慨。一般認為,司法的可貴在維護人世間的公道正義。因此,保護被告人權是民主法治無可替代的價值。個人與所有國人一樣,誠盼司法改革不要再流於口號,全民應發揮監督政府力量,唯有針對司法體制弊病徹底痛下針砭,才有可能保障司法人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