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主要問題

玄奘大學公共事務管理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兼系主任/所長 郭耀昌

  聯合國基於感受道:「容許人權侵害行為的存在是造成戰亂的主要原因」,除於憲章中明文規定人權的保障外,更於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並於1966年分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基於以上三份重要人權文件(即所謂的「國際人權法典」),使得人權從個別國家的意識型態,發展為國際間的共同約法。

  為了與國際人權事務接軌,宣示我國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認同,我國於2009年3月31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並於同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5月14日,由總統批准。揭示我國人權保障的相關事務,進入了另一個歷史階段。

   根據中國人權協會近年的調查分析結果,我國在整體人權議題上,有近五成國人覺得逐年進步。至於對於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程度而言,有近四成的民眾感到滿意。然而一般民眾的普遍樂觀的認知,在專家與實務人員的眼中,其實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仍有若干需要改善之處。以下分別就「生存權」、「醫療權」、「教育權」、「工作權」、「司法權」、「社會參與權」等面向,扼要說明。

   基本生存權的保障確有提升,諸多專家們仍然對於相關措施未能「普及」與「周延」甚為關心。主要困境在於人力資源在量與質上的短缺。城鄉差距的議題依然獲得許多專家的關切。另外,部分專家注意到政府的配套措施不夠便民,造成良法美意無法確實落實。至於歧視與剝削等議題,仍然有很大的改進空間。主要仍受到當事人的機運所決定,與雇主或工作單位的態度密切相關,因人而異。

   醫療權屬於比較受到肯定的項目。主要困境在醫療養護機構仍有所不足,對於各種障別的資源分配亦有調整的空間。簡言之,醫療權目前在一般性議題上,成果較為顯著;但若考慮到量身訂製、需求導向的層面,則多數專家認為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多數專家在教育權議題上表達對城鄉差距的關切。對於都會地區的完備硬體,多數專家表示肯定。但對於特殊教育師資的短缺,引起諸多專家的關切。簡言之,在教育權方面,軟體比硬體更需要提升。

   政府部門對於保障工作權的努力值得肯定,不過仍有部分機關單位未能具體落實。專家們指出工作環境的改善仍有待社會大眾觀念的提升。部份專家指出歧視仍無法避免。對於「同工同酬」的看法,多數專家相信身障者的生產力一般而言較為低落,極易成為雇主「剝削」的藉口。另外,由於忽視工作設計的議題,因此在職場上往往造成身障者在立足點上的不公平。多數專家相信,雇用身障者的機關團體或企業,往往其組織成員較能接受身障者。凸顯了社會觀念的調整與提升,有助於保障身障者的工作權。

   在司法權部分,我國在法制上對身障者的人權保障,在多數專家眼中,確有進步,然由於身障者的人權保障議題散見於各項法律規章之中,部分法律條文或政府規定尚未能即時加以調整。另外,當身心障礙者在依法捍衛自身權益過程中,若有爭議之處,執法單位似仍欠缺積極主動的精神,在抗爭過程中,消極因應,畏難怕苦,讓身心障礙者在爭取自身權益的過程中,再度限於弱勢地位。多數專家相信法律與制度對於身心障礙者有利,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執行面上仍需落實。

  專家指出社會參與權的提高,除有賴硬體環境的改善與制度的完善外,當事者個人的行為與心態的調整同屬重要。對於大眾運輸工具為能妥適考慮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引起諸多專家的嚴重關切,多數認為應多向國外學習人性化的設計。至於城鄉差距的困境,再次的引起專家們的重視,多數認為應繼續普及無障礙空間的理念與措施。

  國人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逐漸從法規制度與硬體建設兩層面,邁向機會公平、照顧的品質、與社為融合等方向發展。這展現了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在過去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逐漸由數量的考量,提升到品質的考慮。易言之,國人相信政府與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的確做了些工作。當然,人權保障是一項永續工程,無法一蹴可及,理想與現實仍有落差,應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徒善不足以為政,在相關的配套措施上,不論是政府機關抑或是企業機構、社會團體,都仍須繼續努力,在政策設計上,應援引公民參與的精神,落實審議式民主的內涵,以符合「設身處地」、「量身訂製」的最終理想。另外,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論是社會大眾的觀念調整,抑或是公務人員心態的矯正,都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可以更加與社會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