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幼兒談人權

六景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副理 覃友謙

  『人權』,從字面上的意思就是只要是『人』所主張或要求的權利都可以說是『人權』。世界上有幾十億人,每一個人都可以主張或要求他所想要享有的權利。若由此推論人權,則人權內容是無所不包,而且是既多且廣的。

  在台灣,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一個國家與國民之間的一種契約。所以當人權被列入憲法條文,或成為基本人權後,其主要的意義就是國家必須盡其公權力全力維護國民的基本人權。換言之,現代民主國家存在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不論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權力作用,或是所有公務人員、官員的日常要務,就是盡全力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任何國民的基本人權被侵害,國家就應該負起責任回復基本人權,並承擔所有責任。

  然而,當我們還小的時候,人權這兩個字是很陌生的。從幼稚園、小學、中學的教育裡,也沒有很正式的提到人權。但是,這不表示我們跟人權一點關係都沒有。人只要一出生,就跟人權扯上關係,舉凡取得姓名及國籍的權利、獲得健康地發育成長的權利、獲得適當的營養、居住、娛樂活動與醫療的權利...等,都屬於人權的範圍。

  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在台灣的幼兒人權,似乎不是這麼被重視,而且很容易被剝奪。嬰兒出生時,依據憲法或者聯合國兒童公約都必須有一定的保障,但很多時候連父母都會剝奪嬰幼兒的人權。也許他們會剝奪嬰幼兒的生命、或是剝奪嬰幼兒應該健康發育成長的權利。總的來說,這些問題應該歸咎於人權教育的不落實。連父母都無法清楚什麼是人權的時候,要如何給嬰幼兒保障的人權?而且,當父母基本人權被剝奪時,父母亦會剝奪嬰幼兒的人權。所以應該要先保障父母的人權,後才可保障幼兒的人權。

  一個國家在不在乎人權,也可由幼兒教育看得出來。如果政府可以給予嬰幼兒健康發育成長的條件,提供嬰幼兒營養、居住、娛樂活動與醫療,那麼這些人長大以後,就可提供相對的東西給下一代;而如果嬰幼兒時就被剝奪人權,長大以後就會剝奪其他人的人權,這是一種良性或惡性循環。

  所以我個人認為,如果要教導人民什麼是人權?以及該如何保障人權?應該從小著手,讓人權的種子從小就發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