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台灣原住民族的人權

新竹縣議會議員 趙一先
  長期以來,國家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事實皆為侵蝕並分化原住民族權利的設計。更進一步地對原住民族追求提昇人權與自治發展的努力漠視,以控制邊緣化的手段,使各族面臨瓦解,並繼續附庸於以縣市地方自治為主流的區域地方體系,而原住民族所賴以為生存基礎的母體文化,又將被都市化、去本土化的發展模式所終結。

  筆者認為台灣原住民族人權流失根本問題,在於政治力使得原住民族社會解體化,發展邊緣化。舉凡政治參與、土地、經濟、教育、文化、語言、居住....等等問題,核心的關鍵皆在缺乏實現民族發展所需的自治,以致於淪為「他治」下,施惠與控制分化的對象。

  如今已到台灣原住民族數百年來命運前途的最關鍵時刻。原住民族民間及基層的力量不斷發起台灣原住民族自治的立場,扮演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全民運動的燃點,強烈表達應落實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國家元首政策最核心的原住民族自治價值。

  現行「地方制度法」未搭配原住民族自治,造成民族及其生存領域分化瓦解。因此,筆者提出以下基本主張,作為共同努力提昇臺灣原住民族人權的目標:

一、基於尊重原住民族自治意願,就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與修改地方制度法。
二、通過台灣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三、推動原住民族自治運動,落實台灣原住民族自治為最終目標。

  同時,也提出六個原住民族政策落實方向:

1.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我國為多元文化國家,必須依據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權利,完善相關法制,承認原住民族的特殊且平等之民族地位,國家制度(如憲政體制、國會、地方、土地、司法等制度),經原住民族基本法確立以民族自治為導向。
2. 在尊重原住民族意願,強化對內自決,保障固有權利,保障基礎財政厚實財政基礎的原則下,依據原住民族各族傳統領域,劃設原住民族行政區域,實施原住民族自治,且都會區原住民亦得實施無領域之自治,防止原住民族在地方體系中被稀釋、弱化及同化。
3. 肯定原住民族與土地、海洋及自然資源長遠深厚的關係,在承認固有治理方式及使用模式之前提下,儘速恢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對於傳統領域範圍內之土地及自然資源管理,採取以合作授權取代管制,以協商機制取代公權力規範,並培力原住民族自主管理,以回復原住民族與土地的關係。
4. 設置原住民族法庭或法院,並承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的效力。
5. 強化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保障落實都市原住民機制,協助其居住、就業、創業,提高都市原住民族預算,提出都市原住民族文教振興計畫,建立都市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設置都市原住民族文化會所,進行都市原住民族遷移史研究,每年調查都市原住民族文教經社現況。
6. 強化民族教育,給予部落傳統教育體系適當的法律定位,賦予文化智慧及知識之耆老、智者尊榮及優遇,以延續優良文化,建立民族認同;並建立原住民族學校體系,提供原住民免費就學機制。

  筆者認為政府應以更務實、積極、行動力為主軸,落實推動台灣原住民族自治目標,原住民族人權才有彰顯的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