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治安 拚人權

洪條根律師事務所律師 洪條根

國家政策對於死刑存廢的趨向

  今年3月法務部長王清峰因主張廢除死刑,且對於已判決死刑確定之人犯,堅持不予簽署執行令而引起軒然大波,全國輿論為之譁然。王清峰因而黯然下台,但在下台前,仍堅持寧願為死刑犯下地獄也不執行死刑。曾勇夫臨危受命接掌法務部後,立即就44名已確定死刑犯中之4名,簽署執行令,但在簽署後表示,在簽署之時,為此落淚。馬英九總統與黃世銘檢察總長對死刑之存廢,仍分別表示,贊同廢除死刑;但無奈表示,此刻仍應依法行政而執行已確定之死刑犯之槍決。在此之前,當陳水扁擔任總統、翁岳生擔任司法院長、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時,均一致主張廢除死刑,甚至陳定南當時宣稱,三年內將廢除死刑。依此而論,司法首長及總統,均一致主張廢除死刑,則依此趨勢,國家政策當然可解讀為廢除死刑無疑。
社會民間絕大部分強烈反對廢除死刑

  經若干民意調查結果顯示,百分之八十以上強烈反對廢死,故廢死聯盟之聲音相對顯得微弱,而在民意調查結果,比例上相對甚低。筆者就廢死與否,曾簡單對於高雄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檢署之服務台人員,包括法警、志工、口頭上諮詢彼等意見,顯示百分之百反對廢死。法務部於今年4月22日在高雄市立圖書館舉辦一場南區廢死座談會,以測試廢死溫度,筆者亦前往參加,但幾乎一片倒,群情激動,大事撻伐廢死之主張與理論。顯見民間趨向維持死刑,而與政府形成強烈對比。
筆者個人主張死刑只能限縮不能廢

  在該次座談會中,筆者發表個人主張,曾言及35年前擔任軍事檢察官時,曾經奉命執行一名軍人因持槍在台中市搶劫兩家大飯店未遂,而開槍與警察、憲兵駁火後逃至集集山區後,將槍械拆解就逮者之槍決案件。當時對於該案件之判決死刑,力持反對意見,但既經判決死刑確定,雖然身處戒嚴時期之嚴酷軍法時空環境,軍法官之判決,受制於軍事長官之干涉,充滿無奈,但如有所堅持,尚非不可抵抗,但絕大多數軍法官均抱識時務者為俊傑之明哲保身觀念,實亦無可強人所難而屬無可厚非者。筆者奉命指揮執行槍決,乃係依確定判決而依法行政,雖心中反對,但屬無奈,亦未如曾勇夫為此而落淚,更未如王清峰所言,寧為死刑犯下地獄!歷經35年以後,筆者卻主張死刑不可廢除,只能限縮。筆者前後主張,前者力主不宜判決死刑;後者則贊成維持死刑。兩者比較,似有扞格;但其實不然。蓋以死刑不可全廢,但只能限縮而已。故前後主張並無矛盾之處。舉例言之,對於人命關天之案件,死刑仍應保留而懸為禁例。除此之外,與人命無關之犯罪,全部都應廢除死刑,如販毒、販槍、強劫等。

筆者堅持死刑不可全廢之主張始終如一

  早在20年前,當筆者擔任台灣國際特赦組織總會之常務理事時,柏楊先生擔任理事長。在該總會中,一致聲浪均與倫敦國際特赦組織總部唱和,僅筆者力排眾議而呈孤掌難鳴之勢。如今回憶當年往事,亦屬可笑之至,蓋以國際特赦組織之宗旨,本即主張全面廢除死刑;而筆者顯係異類,既然成為會員,自當認同,何以反其道而行,故終而退出。7年前,當殺人魔王陳進興被槍決後,筆者曾撰文在司法透視報導雜誌中刊載,其題目為「請問陳水扁總統、翁岳生院長、陳定南部長,死刑可廢乎?」副題為「殺人魔王陳進興可以不槍斃嗎?」一時之間,曾引起迴響與熱烈討論。文中一再闡明人命關天之死刑,絕不能廢除。否則,殺人者,在行兇之前,必可評估殺人再多,亦可免一死,則豈非可逞一時之怒而持槍對大眾掃射,反正於法亦不必死也。若然,對於殘暴之歹徒,幾乎毫無設防而任其所為。反之,如死刑仍在,則行兇者或可評估,殺人者死,自當稍所節制而可免群眾遭殃矣!除此之外,其他犯罪,如販毒、販槍者,究竟販賣多少數量始該當死罪,其標準難以拿捏。反觀殺人者,人命不可復生,其判斷標準甚為簡單明瞭,故剝奪其生命,甚合公平正義者也。

法官非神 判決容有錯誤 廢死主張似乎有理

  按法官固係凡人而非神,判決之正確率非屬百分之百,其理有自。但人世間,任何事物,本無完美。以乘坐飛機為例,墜機肇事者偶有發生,然可因而即廢機不坐者乎?駕車者亦然,車禍喪生者,亦常有所聞,甚至或然率高於飛機,然可因而廢車不坐者乎?其例不勝枚舉!死刑之判決亦然,錯判者固然不可避免,但對於殘暴之徒,可因恐法官錯判而即曰廢死者乎?何況以目前死刑之判決,歷經三審,甚至多次非常上訴與再審,一般必經幾十位法官參與其事,錯判者,可謂微乎其微矣!又當今法官對於死刑之判決,甚為戒慎恐懼,依比例而言,殺人案件,甚多殘暴者,亦可免一死,其例甚多,此乃導致社會對於法官之濫用慈悲,多所指責與非議。歷經多次更審,該死而未死者,比例甚高,甚而達於泛濫。此不但見諸法官,尚多見於總統、司法院長、法務部長亦然。顯見死刑判決之確定,可謂極盡嚴謹而小心翼翼之能事矣!

廢死主張者力主刑法理論非在報應而在教育

  姑不論死刑犯者,如被寬恕而可免死,則將成一人笑而一家哭或一路哭之景象之有失公平;或謂死不能復生,槍斃死刑犯者,亦無助挽回已死者之生命,故何必又剝奪另一生命?筆者以為與其著重於報復之理論,反不如回顧死者固然已矣;但來者之多少千萬生命,將因殺人可以免死而陷於不安與恐懼之中。吾人自不能因認殺人者處死之舉,甚為殘忍而違背上帝賦予之生命;但卻忽視上帝尚賦予千萬人之生命,因而陷於不安與恐懼之中,而隨時深感不保之殘忍者乎?兩相比較,孰為殘忍,當可立辨矣!主張廢死者,如僅見死刑犯之處決為不仁;卻不見社會多少生命隨時飽受威脅者,更屬千萬倍之不仁?

台灣治安敗壞 政府無能 人民無助

  20年前政府發動掃黑,一清、二清專案,將多少黑道大哥送往綠島管訓,當年李登輝任命郝柏村為行政院長,尚美名為掃黑內閣。以郝柏村出身軍方之大將,帶有肅殺之氣,黑道大哥多數應聲落網,少數聞風喪膽逃至國外躲避。當時台灣社會一片祥和寧靜,善良百姓之人性尊嚴空前展現。但曾幾何時,不論民進黨執政或國民黨再行執政,黑道猖獗早已死灰復燃久矣!政治人物未必勾結黑道,但與黑道往來密切,稱兄道地者比比皆是。宋楚瑜、王金平與胡志強等(其他不勝枚舉)掛名黑道人物或其家屬治喪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他職務,讓黑道人物向社會展現其政壇人脈以威嚇善良百姓,如此惡風,豈非助長黑道氣燄?長此以往,治安敗壞、人心惶惶,不論百姓或官員,均感黑道隨時就在身邊,而且因與自己長官頗有來往,能不恐懼者乎?圍事、討債、包娼、包賭進而藉由參選堂堂進入議會、國會以監督政府官員,如此場景,豈非台灣政壇之萬花筒者乎?令人目迷五色、既感無奈、更感無助。如何自求多福,只有聽天由命、亂碰運氣。甚而抱持活一天算一天之苟延殘喘,焉敢聲張正義、公理?君不見最近台中黑道與警界掛勾來往,若非釀成人命,警界與黑道勾結,豈非日漸猖獗?台灣已成什麼社會?悲哉!

罪犯有人權 被害人之人權又何在

  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之設計,本來就有重被告而輕被害人之人權 之畸形。舉例言之,被告從偵查、一審、二審、三審,均可委任三位律師為其辯護。但被害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之案件,只能聲請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依比例統計,不起訴處分經再議者,僅以書面為之,上級檢察署甚少開庭偵查。且駁回再議者多於發回續查者,不知凡幾。又聲請再議而遭駁回者,雖有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之機制,但獲准者,寥若晨星。至於被告遭起訴者,如獲判無罪,被害人上訴須經檢察官同意為之(反觀被告則可自行上訴,而不必仰仗他人);若二審再判被告無罪者,被害人聲請檢察官上訴時,則常遭以查無違背法令為由,任由二審檢察官直接駁回,永無翻案之日。反觀被告收受判決書,可自主委任三位律師為其上訴;尤其對於二審有罪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尚須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判決為之(相較於前述被害人對於二審無罪之判決,一經二審檢察官駁回,毫無上達最高法院接受五位法官審理判決之機會)。如此法律設計,人權只重在被告,而嚴重忽視被害人之人權。台灣人常自豪民主法治多麼昌明進步,但卻是如此落伍。政府對於死刑犯之人權,又常仰慕國際,故馬英九總統已簽了兩個人權公約而附和,並引以自豪,都是為死刑犯而拚人權;但被害人之人權呢?馬總統有在拚嗎?如此政府、如此總統,令人汗顏與慚愧。嗚呼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