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民主與公民責任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工程師 曾俊儒

  在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第一、二條宣言"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明顯的指出了人權的平等和無差別性。對人權的追求在歐美社會中經過了數百年的實踐,已成為了如空氣、水般的自然,但在台灣的社會中,不論是學生人權、稅務平等、死刑存廢等議題,卻屢屢的激起了衝突的火花,。人權不是應該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嗎?為什麼一到了另一個社會中,卻有如此多的差異呢?

  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文化特色的差異和社會發展進程的不同。中華文化講求的是集體主義,團體中的個人應以追求團體的最大利益為目標,和西式的個人主義所講求尊重個體的差異有著明顯的不同。在我們的社會中,為了國家的利益與保持社會階級穩定而產生衝突的個人權益被犧牲掉都顯的理所當然;為了保持"學生要有學生樣"的刻板印象,即使明令廢除髮禁,卻學生和老師之間的服裝、頭髮衝突依然天天在上演。老師、家長怕學生為了標新立異而"學壞了",卻不知教導學生正向與獨立思考才是跟本的解決之道。每個人之間的想法、生活、先天後天條件都是有許多的不同,只有透過彼此的了解與尊重,才能不陷入由被害者變成加害者的循環。

  普遍人權來自於對自由的追求,而法治與平等則是自由的碁石,也是民主社會不可缺的原素。但民主社會的形成不能單單只追求個人平等與服從法律不在乎個體之間的差異。民主的真諦在於尊重少數,也是民主政治維持的困難;要少數服從多數很容易,但若缺乏對弱勢的尊重和沒有對權力的節制,會成為多數暴力。民主不是只有投出那一張選票,而是需要公民自主的參與;不論是社區自主的營造、自然環境的關懷或社會政策的參與,都是公民的權利與責任,而不是認為政治是政治人的事,環保有環保團體、人權有人權團體,對於社會上的不公義都認為事不關己。

  雖然洛克早在十七世紀就提出了" 天賦人權"的理論,盧梭的社約論也成了民主的濫觴,但人權的落實仍需要所有人來關心與努力,而民主政治的成熟與維持更有賴公民的負出,是你我不可逃避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