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外案之影響

退休人員 張火元
  阿霞在97年時因看好對岸的房地產景氣,趁探親時下訂了一間房子,希望能從中獲利;後因種種因素考量及無法貸款的情形下,只好忍痛退訂,於98年初透過台灣房仲業收到退訂金30萬元,匯款人張XX。阿霞想說既然交易沒有成功,且訂金也全數退還,資料留著也沒啥用,就把所有的文件契約書等全部銷毀。

  經過一年後(即99年初),某天至銀行領錢,才發現所有銀行帳戶,不管金額大小,零零總總加起來共一百多萬元,全數遭到凍結。原來銀行接到警察單位的民眾報案三聯單,遭詐騙金額30萬元,報案人李XX,遭詐騙時間98年X月X日。

   以上為真實案例,阿霞所有銀行帳戶全數遭到凍結,連最基本的生活費都沒有,只能向親友借貸度日,連最基本尊嚴都沒有還要接受他人質疑的眼光。

  當然現今社會,聞詐騙色變,若有匯款之事實,也不管時間久遠,有人報案警察就會受理,寧可錯殺一百,也不縱放一人,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縱放一人的後果有可能使得被害人辛苦賺來的錢全數化為烏有;然此案匯款人與報案人非同一人?匯款時間與報案時間相隔一年以上?遭詐騙金額30萬元為何沒有馬上領走?(因為詐騙集團往往到手後即馬上領走,等被害人發現遭詐騙而報案時,往往已來不及了!)

  在法理上有無罪推定理論,縱使為了保全被害人的金錢免於被詐騙,而凍結疑似詐騙人的帳戶,以此案而言,是否只應凍結疑似被詐騙的30萬元,而非全數凍結,令阿霞生活陷入困境!且阿霞現在只能等待,等法官還她清白,問題是要等多久?沒有人知道!

  這是詐騙案中的一個真實例子,相信還有很多像阿霞一樣被冤枉,帳戶全數被凍結,連基本生活都成問題的真正受害人,這也是相關單位值得省思的一個問題,以避免真正的加害人透過詐騙報案的方式,使得許多無辜的人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