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善而能知人權的真義

日沛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 劉永寶

  上週六陪美麗的老婆與二個可愛的女兒及岳父岳母等一家子到苗栗郊區走走,發現大人們主要休閒是欣賞小朋友們無憂無慮的玩耍著,自個兒是否有重要主題已不是很重要,在這時候我的感覺是輕鬆,的、自在的,這種感,覺才真有人權。人生也已過大半輩子,但對於人權還是矇矇懂懂,到底人權是何物?是尊重個人生命、財物、權利或是大多數人的生命、財物、權利。法律是一個保障人權的遊戲規則,所以法律的訂定絕對是針對保障大都多數人權而設,法院是公平審判的殿堂,當執法者為惡時,他還是公平審判的殿堂嗎?所以往往殘害人權者都是有權有勢的人、知法玩法的人。我們一般老百姓要的人權在簡單不過,基本的生理需求滿足、心理的安定與生命財產的安全、公平與自尊,不過如此而已。而殘害人權者起因於沽名吊譽、爭權奪利。

  近來富士康的跳樓事件與台灣地區死刑是否執行的問題鬧的沸沸揚揚,就富士康跳樓事件來談,其所產生的原因比較偏公平與自尊問題。社論不斷談及抗壓性問題,就本人所知,人的壓力來自比較,以新人而言公司不太可能給予過高難度工作,工作的枯燥造成員工跳樓實屬不易,畢竟工業化社會大部份人的工作都枯燥,若基層主管多給予一些關愛,多給予一些挑戰性的工作,多給予易達成的目標時,員工對自我價值提升,則生命自然可貴。

  而一般的人權需求中以公平為最,員工對公司給予(薪資福利及工作安排或晉升裁員等)所認定是否為公平,會和自己條件相似的同仁進行比較,這些條件至少應該包括:年資、年齡、性別、考績、平日表現、職位、部門、對組織的承諾度、自己認為自己優秀(自我肯定)的程度等構面。

  例如:如果裁員名單當中,女性佔有絕大部分的比例,那麼毋庸置疑地會引起女性員工的強烈反彈,極可能也會包括獲得留任的其他女性員工在內,此乃"同仇敵愾"的驅力使然。女性員工會認為公司在裁員的考量上有明顯的性別歧視,在預設立場的前提下,必然會懷疑裁員的公平性。又如:在面臨裁員的抉擇時,企業若擬以資深員工作為主要的裁員對象,據以達成組織換血或提升企業競爭力等策略性目的。就企業立場來看,固然是無可厚非,但如果企業在尚未導入專業技術,即冒然宣佈該項政策的話,那麼極有可能會激發資深員工認定企業無情無義、甚至產生利用完自己後即"棄如敝屣"的情緒性反彈,進而串聯群起抗爭。

  中國人十分重視人與人之間的上下尊卑關係。輩份較低的人理所當然必須服從輩份較高的人。在此種關係型態下,資源的分配或決策,理當由地位較高的人來做決定。因此,當公司成員在前述是否公平的認知上不致於產生不公平的挫折感的話,﹐他們比較不會產生想要消除此種因不公平所導致的挫折感的企圖﹐亦即較能夠以"逆來順受"的心情﹐接受公司的安排。

  程序正義的概念可以應用於法律之外的所有社會情境當中。在任何的資源與酬勞分配的決策過程中﹐程序正義是個人公平知覺的重要決定因素。

  如果程序被認為是公平的﹐即使是自己得到不利於個人的分配結果﹐也可能會被自己認為是公平的。這便如孟子所言的"不患寡﹐而患不均"。

  所以富士康的加薪政策必然是對社會交待,而非解決內部失控的作法。

  另就死刑是否廢除,我個人並無太大意見,但如何保障良善之人的人權才是真正的重點,近來社會治安持續惡化,年輕人對規則的遵守亦很自我。所以法律的設計是重點,如何使少數人不要過度使用上天所賦予的權力,則大多數人生存才安心。對於一些人權律師努力於廢除死刑,我個人不怎認同,我覺得他們更應努力於法律的週延性及執法上的公平正義,在法律上我認為犯案動機是判決的主要因子,再犯的懲處更無需同情。造成社會治安問題之人大部份都不是第一次做,而是不斷精亦求精,完全將道德拋開,才能無限制欺壓良善之人,以獲取個人之權或利。在上位的擁有國家所賦予的權力,在下位的擁有上天賦予的力量,當大家不遵守應盡本份,也就是權力瀾用,多數人的人權便被殘害。

  人權律師們努力於死刑廢除立意良善,但非為公平正義而以自我專業阻?法律的執行,這也算是?害人權的作法。若他們能努力宣揚他們的理念,使普羅大眾接受並能支持他們提案修法,則這些掛著人權律師名號之人才將得到社會認同。

  "人本崇實、無我於心、權勿瀾施、了善於行",多行功德,不為名、不為利努力去做,自然可體會何為善? 知善而能知人權的真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