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受合併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留用權

元大商業銀行職員 李偉新

一、 前言

  台灣之金融改革肇始於1997年7月之亞洲金融風暴,嚴重的打擊了台灣傳統產業之海外投資與出口,攸關本土金融發展之危機悄然形成,繼而於1998年下半年開始,嚴重影響了眾多本土銀行之營運、獲利體質。風暴延燒半年後,全體銀行逾放比率由1997年底之3.71%,一路攀升到2001年12月底之7.48%。因此台灣政府有鑑於此,於2002年責成行政院組成「金融改革專案小組」,針對銀行、保險、資本市場、基層金融及金融犯罪查緝等方面逐步推動銀行整併,並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備政策基礎,全面提升台灣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是近十年來銀行整併與金控競相成立之濫觴。

二、 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自民國92年以來,適逢我國推動開放外資銀行來台及本土金融機構間整併之潮,然自寶華銀、中華銀、竹商銀、世華銀、北銀等我國銀行合併之過程中,難見受合併金融機構原始員工工作權益之保障。以近例言,RTC(金融重建基金)接管標售之慶豐銀行,最後由台新銀行標得信用卡中心、台北富邦銀行標得兩家越南分行,國內分行分由遠東及元大銀行標得。然分割前三方均同意之勞資協商方案,合併後卻遭部分業者片面毀諾(原先協定為七成以上續聘,實際結果卻不滿五成),見證之主管機關為加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竟雙手一攤自廢武功,顯得毫無辦法,實是令人痛心(詳參銀行員工會聯合會訊第二百一十二期)。

三、 工作權乃天賦人權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觀諸近年來銀行整併浪潮席捲下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包括金融從業人員之大量失業,非自願性之金融人才流失,在在阻礙我國金融產業之發展,也有背憲法對人民工作權之概括保障。退萬步言之,如政府僅為政策就大量犧牲勞方固有之工作權益,這豈僅「為虎作倀」一語可狀其惡?那麼,這樣的政府又該如何昭信於社會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