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推動「國際人權五法」立法講起

美國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區執行長 朱婉琪

接軌國際,台灣的標竿作用

  當今的中國沒有真正的法治、人權和自由;當今的香港沒有民主、人權退縮;當今的台灣自由、民主、法治通通都有。台灣不僅要與國際接軌,更應勇於承擔維護國際人權的責任,在自由、民主、法治議題上真正起到兩岸三地火車頭的作用。
在去年3月台灣通過國際人權法典中最重要的兩公約批准案,隨後,在國際人權日,兩公約之施行法正式生效,使兩大國際人權公約有了國內法效力,但是台灣對兩公約中所保障之重要法益,尤其是國際重大刑事犯罪的防止及懲治之立法,如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及酷刑罪(Torture)和仇恨罪(Hate crime)之規定卻付之闕如,我們應該立法防治,不能讓台灣成為國際重大罪犯的避罪天堂,台灣這美麗的福島卻該是國際上受迫害人士的人道庇護所。

兩岸三地組聯盟推動國際人權五法

  今年初春,台灣立法委員、人權團體、法學教授、港台人權律師和兩岸三地的人權活動家共同組成「國際人權五法推動立法聯盟」投身於推動台灣五項關係國際人權法及人道法的立法與修法,包括「防治反人類罪及酷刑罪條例」、「防治仇恨罪條例」、「難民法」的制訂,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和「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訂。

  「聯盟」以推動五項關於國際人權的立法及修法,力促台灣做個國際社會的模範生,對於國際嚴重犯罪要防治,另一方面,對於受到迫害的個人,尤其是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受迫害的民眾,台灣應依國際慣例及標準制訂難民法給予庇護。

國際人權五法是純正的人道關懷

  美國偉大的民權運動家,馬丁路德金博士曾說:「我們所用的方法必須和我們所追求的目標一樣純潔。」無可否認,在世界各地天災人禍頻仍的情況下,真正讓台灣在國際上不斷露出的是台灣人的善心和義舉,讓台灣人自豪的「正港台灣精神」,是人道關懷。

推動「國際人權五法」的立法及修法,也是本於發揮人道精神的初衷:

一、 台灣應有司法管轄權懲治泯滅人性,不見容於國際社會反人類罪、酷刑罪、殘害人群罪等重大犯罪。(「防治反人類罪及酷刑罪條例」的制訂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的修訂)

二、台灣人愛好和平、支持平等,對於任何個人因偏見和歧視而侵害他人生命、自由、財產之行為絕不允許。(「防治仇恨罪條例」的制訂)

三、台灣拒絕成為重大國際犯罪者的避罪天堂。(「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訂)

四、台灣對於世上遭遇嚴重天災人禍的人願意提供庇護。(「難民法」的制訂)
防治國際犯罪立法三重點

  對於違犯反人類罪、酷刑罪、殘害人群罪、仇恨罪、迫害宗教信仰而遭起訴或通緝之外國人,申請入境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入國或將其驅除出國。(參美國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 of 2003)

二、追訴懲治:

1. 「普遍管轄原則」:滅絕種族罪(Genocide)、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umanity)、酷刑罪(Torture)、這些國際犯罪應循國際慣例,採「普遍管轄原則」。換言之,無論行為人或受害人為本國人或是外國人,以及犯罪行為地,台灣司法機關應具有司法管轄權,對該等嚴重犯罪必須加以防治,俾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2. 「無追訴時效限制」:對於此類國際人權公約及國際刑事法上所防治之嚴重犯罪,亦應循國際慣例制訂「無追訴時效限制」的規定,以符合國際實踐。

三、協助引渡:

  對於已遭外國法院起訴或通緝之外國犯罪人,以上立法應有相關引渡規定,協助引渡犯罪人到請求國受審。例如,前中共領導人江澤民、中共高幹薄熙來、吳官正、賈慶林、羅幹等人因迫害法輪功在西班牙及阿根廷遭到刑事起訴,台灣可在西阿兩國請求下在被告訪台時協助逮捕及引渡。

跨黨派、跨國界的人道連署

  中華民國歷經半個世紀民主及自由發展的淬煉,我們由衷希望兩公約中的人權規定及精神能在台灣真正落實,而「國際人權五法」的立法,正是台灣發展國際人權教育和實踐的絕佳契機,應該獲得朝野超越黨派一致的肯定及支持。

  在此,呼籲關心兩岸三地自由法治發展的有志之士和台灣不分朝野、不分黨派、族群、政治意識,本於人道關懷、維護普世價值及遵守國際公約義務,一起來連署支持推動國際人權五法的立法! 〈原載於大紀元網站朱婉琪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