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專門欺負老實人

家庭管理 曹文文

  實際案例:我在四年前,幫朋友做了房貸之「連帶保證人」,當時不清楚事情的嚴重性,且當時銀行承辦人員跟現在的朋友(第一債務人)均在場,銀行承辦人員一直說:「簽啦!沒關係,這不會怎麼樣啦!這跟聯絡人差不多的意思。」我那時也笨笨地就簽下去。

  未料,債務人房貸繳了二年左右,就沒錢繳。那時其實我已經沒有再跟債務人連絡,也忘了當保人這件事情,後來收到法院文件,受到驚嚇後才想到,我是保證人這件事情。收到法院文件之後我開始聯絡債務人,也催促他去繳錢,但過沒多久,他又沒去繳房貸。我當然又去找債務人 他一下騙我說要去繳,一下又說已經繳了,但我跟銀行聯絡的結果,銀行都告訴我沒有,嗣後他的房子就被法院拍賣。但清算結果,他還尚欠銀行,連本帶利共50萬元,在法拍結束後,我公司收到法院的扣繳命令,說要扣我3分之1的薪水。我又急又怕,帶著他去銀行協商,請他每個月繳比扣我薪水高的金額,銀行才答應不扣薪,但在這時候,銀行卻又要求,需要重新簽一份協商文件, 也就是有債務人及第一,第二保證人的文件。第一保證人是他的新婚妻子,第二才是我。但到協商完成,須重新填寫文件時,他的新婚妻子因為沒跟我們去,所以也就沒有到場簽字,只有我又填了第二保證人的位置,當時銀行人員說,會請他新婚妻子來補簽,但朋友卻一直推說,他很忙,也沒請他新婚妻子來補簽。 結果到去年1月協商完成,但他只繳一年, 我則提心吊膽,每個月快要到繳款日時都跟他通電話,詢問他有去繳錢嗎?他都說有!直到一個月前,銀行人員又打電話給我,說他從今年年初都沒繳錢,我才驚覺他都在騙我,請問我該怎麼辦?
為什麼他的新婚妻子可以不補簽,不補簽就沒有她的事情?

  為什麼銀行一開始就一直找我還錢?我真的很苦惱!很煩!

  本件的重點:就是銀行利用優勢心態,知識殺人,辦理「房屋貸款」, 專門欺負老實人。姑且不論,當事人不懂「連帶保證人」的嚴重性。分明銀行心態吃定老實人,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如何能稱不知?

  國內銀行辦理房貸如已取得「足額擔保品」,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貸款人徵提「連帶保證人」,雖然銀行法令已有明文規定,但成效不彰,銀行仍我行我素,吃定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條文第2項明文規定:「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第3項規定:「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因此,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應該負起責任,如果被逮到有銀行業者,有如上述案例,徵提連帶保證人,除開罰新台幣一千萬元,並應明令函示其保證契約無效,以挽救借款人及保證人。

  其實立法院已經明瞭,現行銀行辦理房貸授信時,除設定擔保品抵押權外,還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產生許多事後糾紛的問題。另外,國內卡債問題層出不窮,常有銀行委託資產管理公司催收帳款,讓債務人遭到騷擾、強制、恐嚇等威脅,但往往舉證不易,無法讓這些不當催收公司繩之以法。事實上,應修法要求銀行催收過程,必需銀行人員全程陪同錄影。此外,如保證人有數人時,應平均求償。
現行國內信用卡或現金卡常造成逾期放款或呆帳,金融機構除自行辦理催收帳款外,也紛紛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催收工作。許多催收公司為了達到目的,以騷擾、強制、恐嚇,甚至致人於死的方式催收,而這些不肖催收業者常因被害人舉證不易,讓行政或司法體系難以究責。為了斷絕這些不當催收,應修正現行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增訂第4項、第5項規定,將銀行逾期放款及呆帳清理工作規定應由銀行辦理為原則,委託他人處理為例外。

  針對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有立委認為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仍有不明。銀行雖然已取得足額擔保,但實務上仍不斷發生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發生,明顯罔顧現行規定的精神,難以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又參照現行關於民法第745條等規定,先訴抗辯權保障僅針對保證人所有,並無包括連帶保證人,讓連帶保證人權益難以受到公平的保障,似乎不公平。

  因此,立法院應修正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明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而當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包括連帶保證人,且未來銀行求償時,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此外,亦應新增銀行法第12條之2,明定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超過15年,以保障弱勢保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