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廢除死刑

高雄市人權城市促進會理事長 陳清泉

  楚漢相爭,劉邦入咸陽,宣諭「殺人者死」,自此「應報」觀即深植人心。長期以來,死刑存廢的問題始終處於激烈的辯證。人們支持死刑是因為相信死刑能伸張正義,以牙還牙,為被害者復仇,而不是因為它可以嚇阻謀殺的現實作用。而贊成廢除死刑的說帖,不外從宗教信仰、人權保障、種族歧視等面向,訴諸人道觀點,以支持其論述。

  廢除死刑的議題確實引發社會正反兩極的爭議,中外皆然。在台灣,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因「任內不執行死刑」的立場,遭陸正之父、藝人白冰冰等被害人家屬,以五都選舉看著辦強烈質疑而請辭,其背後的代表的意義是:「政治凌駕人權,選票勝於生命」(更精確的說法是選舉權優於生命權)。從人類文明的觀點來看待死刑的存廢,這是值得省思的問題,我們深受「殺人者死」、「殺人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等「應報」觀或是「治亂世用重典」的治國觀影響,而無法跳脫傳統思維,但我們雖無奈卻必須尊重。

  「治亂世用重典」的慣性思考是由《周禮》「刑亂國用重典」之說俗化而來,其刑罰的理論基礎乃是在於消極的預防,藉著刑罰的嚴厲性來達到嚇阻社會大眾或特定對象,使之不敢犯罪。只有欠缺執行力或管理能力的政府才會主張「治亂世用重典」,其背後顯示執法能力不足的政府具有高度威權、不恤人命的專制心態;甚至是政府無法有效遏制犯罪,造成民眾懼怕犯罪,因此要求嚴懲犯罪者。

  從聖經的觀點來看,人的生命來自上帝所賦予,因此,人或是國家不能扮演上帝或充當上帝的代理人剝奪生命;其次,死刑的爭議來自於「既是人的審判,難保沒有人為疏失」,延宕多年的蘇建和案,同樣法律條文,不同承審法官有不同的法律見解;陳達民、李得陽殺警案經七次事實審,卻因審審對事實不同認定,加上檢察官未提上訴,13年後,殺警者無罪定讞;再者,司法正義有時會因財富而轉向,富有者可以傾其財力僱用律師,窮盡一切資源蒐集對己有力的證據,在法庭上全力辯護,因而扭轉劣勢,美國辛普森案即是如此;或是主犯潛逃(或認罪協商、轉任污點證人)而從犯卻必須被處以極刑;或是一案雙破,待執行後發現另有涉案人,如李師科(王迎先命案)案者;更有甚者,依據美國統計顯示,死刑案件有3%的誤判可能,以台灣現有44名定讞的死刑犯估算,至少其中有1名是誤判,如執行後發現判決有暇疪,該由誰負責?是法官或是簽發執行令的法務部長?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AI)於2009年3月24日公佈《2008年全球死刑現狀報告》(Death Sentences and Executions in 2008)。AI的報告中顯示, 在2008年1月至12月之間,全世界至少有2,390人在25個國家遭到處決,另有至少8,864人在52個國家被判處死刑。其中,亞洲各國所執行的死刑人數高於世界其他地區,主要原因在於中國所處決的死刑犯比全世界其他國家的總和還多。相對地,歐洲只剩下白俄羅斯(Belarus)一個國家還保留死刑制度。

  截至2008年底,全世界全面廢止死刑的國家有92個、只對普通犯罪廢止死刑的國家有10個(意即戰爭時還維持死刑)、超過十年以上沒有死刑執行的國家有36個,總體來說,廣義上沒有死刑的國家總數已經超過三分之二,有138個之多;而維持死刑制度的國家只剩下59個。在這59個還維持死刑制度的國家中,2008年也僅有25個國家真正的有執行死刑。

  台灣雖然已經逐步朝向廢除死刑之路前行,但台灣社會仍在廢除死刑議題上意見十分分歧,無法形成共識。有八成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但如果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則有四成民眾支持。因此,在刑法未完全廢除死刑前,只能將「絕對死刑」修正為「相對死刑」,並在實務上減少死刑的判決及執行。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台灣執行死刑的人數,1998年有32人、1999年24人、2000年17人、2001年10人、2002年9人、2003年7人、2004年3人及2005年3人,而2006年迄今則尚無執行死刑案例。因此,不論在法制面或實務面,台灣在死刑存廢的問題上,依然爭論不休。

  就人權觀點而言,死刑是最為殘酷、不人道和有辱人性尊嚴的刑罰。死刑的執行不但是對生命權的剝奪,更是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及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所宣示的人權保障原則。是一個文明社會存在著野蠻的的殺戮行為。

   2009年三月,總統馬英九簽署兩公約以及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有關違反兩公約的國內法律應在二年內修正或廢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爲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由於兩公約經總統簽署及立法院審議通過,並訂定施行法,顯已具國內法效力,因此,現行刑法有關死刑的規定應取得修法共識,儘速予以修訂廢止,在法律未修正或廢止前,對已定讞未執行的死刑犯,宜運用法律程序(如研提非常上訴)或釋憲的方式,暫緩執行。

  死刑的目的在使犯罪者永遠與社會隔離,廢除死刑不是毫無條件的,而是要有充分的配套措施,如無期徒刑附帶不得假釋、犯罪者強制工作補償被害者或其家屬或是由國家提出補償措施等,並且應在社會尋求共識後加以立法,才能實行,一方面滿足被害者家屬或社會的補償心理,一方面可以獲得實質的賠償,使得社會正義得以彰顯。

   寬恕需要勇氣,寬恕殺害親人的兇手需要更大勇氣。我們沒有權利要求他人有如此恢宏的氣度,更無權利要求家屬原諒,但在暴戾的氛圍裡,勢將墜入冤冤相報的無底深淵,永遠無法走出傷痛迎向未來。司法、監獄都是國家暴力裝置,通過國家合法暴力,懲治犯罪者,但以暴制暴是否能平息眾怒(此「眾」當然包括被執行死刑者的家屬)?治亂世用重典,問題是,我們的社會是否因重刑伺候犯罪者而暴力犯罪得以減少?是否因維持死刑而得到更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在社會普遍未能就死刑存廢議題獲得最大公約數或是就取代死刑的配套措施取得共識或完成修法前,我們應該通過公民自覺運動,冷靜、理性、嚴肅地反思,我們是否需要一個存在死刑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