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訴訟是法律上的基本人權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部經理 彭貴熙
  2010年5月初發生了一件交通意外事故,也引起了許多人廣泛的討論:現今的台灣人,是否真的如此麻木不仁,對於受傷或性命垂危的人,竟無人願意伸出援手?

  該交通意外事故的過程是:一位機車騎士因左轉,與同時要轉彎的卡車發生擦撞,當場人與機車分離,不料遭到煞車不及的小客車撞擊,當場重傷;路邊的監視器錄影顯示,後面經過的十餘部車輛,竟無一個人願意協助打電話通報,或停下來給予援助….。難道,大家印象中,熱情樂於助人的台灣同胞,已經變的如此冷漠和不仁,完全沒有任何同情心了嗎?

  一位目擊者接受記者訪問時提到,見到過之前的類似案例報導:報案的人,在沒有第三者的佐證下,往往有可能被受害家屬或執法人員視為肇事者,而且常常必須要自我舉證,方能避免可能因而無故遭受的牢獄之災。故大多數的人,往往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不願伸出援手,因而錯過了救人的黃金時間,而造成原來可能挽回的不幸。 

  我曾經在民國八十年左右,騎機車行經新莊化成路,因夜晚視線不良加上天雨路滑,撞到路面上近八十公分直徑,深達十餘公分的坑洞,當時我車速約50公里,就這樣重重摔落地面而昏迷,躺在路面快車道上。期間模糊的意識中,我聽到許多大貨車經過我身邊的喇叭聲,刺耳而迤長,我也不知道究竟在那裡躺了多久,才有一位好心的計程車司機,願意把我扶起,送我回到信義路五段的家,必且在臨走前,還不斷提醒我機車停放的路段位置,卻不願意留下姓名,而且分文未取,即使我事後在「警廣交通網」留言找人,希望能當面謝謝這位救命恩人,卻不可得。如今,我把這兩件事情想了一遍,方才驚覺:說不定,當年我的救命恩人,也有前面提到的這位目擊者一樣的想法,只是我比較幸運,沒有淪為輪下的亡魂。

  每一年,台灣捐助宗教、社福團體、或賑災的捐款,都不在少數,甚至在最不景氣的2009年,捐款雖然減少,但願意參與義務服務的志工,反而有所增加。總總數據顯示了,台灣人其實並不冷漠,只是,怕麻煩罷了。上述交通意外事故的目擊證人,點出了台灣長期司法上侵害人權,有關無罪推定訴訟的問題。凡歐美等司法先進國家,對於起訴當事人,檢查體系都必須提出嚴謹的事證,以證明當事人確實身犯此案,而非先予以起訴,再要求當事人,提出事證,證明當事人與此案無關,舉凡:新竹女童性侵案、太極門掌門人等遭非法起訴案等,甚至不乏:有些檢察官連實質調查都未調查,就片面聽從相關證人的證詞,而據以起訴的案子,亦時有所聞,所在多有。造成人民,不僅對於司法及調查體系之不信任,傷害了台灣的司法人權,亦因而造成了許多的冤獄賠償,由全民買單,卻見不到官官相護的司法體系,因而有人受到應有的糾正與懲戒。

  筆者的外甥,是北部某地檢署的法官。因此,也從而了解到:其實,檢察官及法官其工作負擔的繁重及辦案時間的壓力,是常人難以想像的。但是,縱然如此,也不能因此而對於其職責,有絲毫模糊空間而足以為之卸責。畢竟,調查與判決的結果,輕則造成財產的損失;重則不僅造成名譽受損,更可能造成原本無辜的百姓,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甚至一輩子因此而一敗塗地,永遠不得翻身,這那裡是區區的冤獄賠償能賠得起的!

  期盼台灣司法單位及立法院的立委諸公,能夠重視「無罪推定訴訟」,確實是法律上的基本人權。從法律面及司法改革面去革新,未來,才可能期盼民眾能沒有畏懼的,對於週遭無辜之人,主動伸出援手,創造互信及互助的社會,相信才是大家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