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公民人權,在台灣實踐的NGO觀點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 陳曼麗

  台灣長期受到民主自由風潮引領,希望能夠實踐立國的精神,追求自由、平等、博愛,成為世界民主的聖地。

〈聯合國最重要的兩個人權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係聯合國為落實 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第2200號決議通過。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可見這是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人權法典,也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的法源。兩公約的內容在闡明人類的基本人權,務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人權,都享有相同的保障。這是國際社會追求世界公民平等所建構的共同里程碑。

  聯合國通過的公約,要回到各自國家內批准參與締約。到目前為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共有 164個締約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共有160個締約國。全世界已經有超過百分之八十的國家締約,這可謂已經成為普世遵循的人權規範。

  我國在 1967年10月5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卻因聯合國大會在1971年10月25日通過2758號決議,使我國失去代表權,而無法再參加聯合國的活動。為提昇我國人權標準,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進而提升我國際人權地位,行政院將兩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於2009年3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的施行法。在送請總統批准後,我國即和世界潮流接軌,徹底實踐此兩公約。

〈不得剝奪的天賦人權〉

  只要是「人」,皆享有天賦的生存權。任何人的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也不得施以酷刑,更不得成為奴隸。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這些基本的人權,台灣已經遵守,長期執行。但還是有些情形,在執行和操作時,仍有改善的空間。

  以前,台灣有童養媳,女孩從小給人養大,長大後就嫁給那一家的兒子。或是,透過金錢交易,買別人的女兒來作雛妓,使她沒有再受教育或是培養一技之長的機會,生命就此沒有人生希望。經過婦女團體,倡議這些不合人權的對待,甚至觀念習俗的改變,漸漸才得以修正。在二次世界戰爭期間的慰安婦議題,也是剝奪少女的人權,到軍中慰安。

  近十年,婦女團體對於人身安全的保障,積極研究,發現弱勢小孩、婦女、老人,被家暴、性侵、受虐待的情形日益增多,紛紛伸出援手。依據官方資料統計, 2008年家庭暴力通報件數有79,874件,其中女性被害人比例高達90.5%;另外,兒少保護案件有17,086件,約佔21.4%。民間可以發現問題之所在,但在解決問題的環節上,政府的公權力要介入。政府有人員、預算、機構,如果政府可以將整個通報和後續處理工作做好,弱勢的受害者即可獲得解脫。但政府面對日益增多的個案,分佈全國,人手永遠不足,所以結合民間的力量來處理,結成重要的伙伴關係。

  在受害者協助上,請受害者個人自保是一回事,但對他人施加暴力或性侵的人,更需要加以輔導匡正。當問題潛藏時,大家都不知道,為了使更多人不受到傷害,社會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人權教育的一環。保障自己,就要從他人身上著手,降低自己的受害風險,所以有能力的人,一定要多付出一些關心,以保護弱勢人口。忍耐是人類的美德,但是忍耐是不能委屈的。我們常見到:非常不受到人權尊重的一方,忍辱久了,爆發出來,可能造成更大的人生悲劇。

  台灣最近在國際間被強調人權指數偏低的項目,包括外籍勞工和新移民。台灣從 1992起開始引進外籍勞工,他們的薪資低於台灣勞工,所以雇主偏好使用外勞,造成本地勞工找不到工作。有些外籍的家庭看護工,90%以上是女性,領低薪,工作時間長,一年只有休假14天。對於離鄉背井的外勞人權,亦影響台灣的人權指標。

  至於非法人口販運,台灣也受到國際關切。最近幾年,美國、日本、菲律賓等國際人權組織,經常到台灣串連,希望能阻絕人口販運的集團。「人」是不可以買賣的,這是非常明確的基本人權。但是處在黑暗角落的誘拐、強迫手段,對於弱勢或資訊不足的人群,就會被控制操弄,甚至形成國際販運集團的受害者。打擊惡勢力,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如果警方和檢察官不能強力遏止,受害者就無法掙脫。對於人口販運,受害者以女性、兒童、青少年居多。

〈國際間相互引領與提升人權〉

  台灣自從 1987年解除戒嚴以來,人民對於人權的要求,日漸提高。在提高的同時,也看到更多需要改善的領域。在兩公約裡所強調的條文,可以一一檢視台灣所認為執行良好的人權保護,是否有落實?和平集會的權利,應予確立。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份,給予必須的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社會階級、出生,而受到歧視。

  透過 2009年12月10日兩公約正式在台灣施行,目前已知有超過兩百個法規要修訂,希望能追隨兩公約的國際水準保障我國人權體系運作完善。未來希望可以引用國際的案例來開闊國人視野。台灣在兩公約的實行,尚屬新生階段,如果能有台灣的判例建立,也可使國人在人權上,知道努力的範圍是很大的,還有一條長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