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個人資料保護法看人權

新光銀行八德分行經理 黃俊榮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該法第一章第一條之(立法目的)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現今資料檔案建檔越來越完善,在建檔完善之餘,資料檔案是否合理利用及妥善保存相形更重要,這悠關你我個人資料是否有外洩之虞,然現今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常因某環節的疏漏或刻意的將資料洩漏或轉賣謀取不法利益,這些非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而逾越合理運用的規範,使資料外洩而侵害當事人權益確是時有所聞。

  近幾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舉凡國稅局退稅、勞保局、郵局、金融機構、電信公司或購物頻道等以發簡訊或打電話聯絡被害人,佯稱各種理由騙取受害人,其中不乏取得當事人詳細個人資料掌握相關資訊,取信被害人進而達到詐騙目的,而這些被害人不僅在金錢方面損失,有人更是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並且因個人資料外洩而生活在恐懼之中,對被害人在有形的財務損失及無形的精神壓力更是不在話下。

  政府相關部門主管機關在宣導防範詐騙等方法,應以更嚴謹之規範對公部門及非公部門在個人資料蒐集、建檔、保護加以層層控管,勿因資訊科技發展,資料建檔完善,若有環節遺漏,所造成的不只是個人問題,亦是社會問題。近期政府相關部門,推動個資法修正案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新版個資法會擴大保護對象,將管理範圍擴大,不再僅限電腦處理的個資,包括電視、網路購物等電子商務業者蒐集的個資,都在保護範圍,如此惟有在立法規範下,以嚴肅的態度來面對本法案,對你、我、他等的個人資料,都可更安全的被合法使用,使人格權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