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HIV的國際人權義務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生 賴奕成
  經過長久的努力,國際上已經普遍認肯減少愛滋病的傳播,是保護並促進人權的一部份。為了保護並促進人權,除了保護已感染愛滋者的固有人性尊嚴,也要促進公共衛生,以減少愛滋病毒感染。

  一般而言,人權推動和公眾健康推動都有著共同的目標,以促進和保護所有人的權利和福祉。從人權的角度來看,這可以實現和保護每個人的權利和尊嚴,特別強調對那些誰是他們的權利,歧視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同樣,公共健康目標的最佳辦法推動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特別是那些身體,心理或社會福祉易受威脅者。因此,衛生和人權在很多情況下都是相輔相成的,在愛滋病問題的脈絡下也是。

  人權和公共健康問題是相互依存的,這個研究是一個關於愛滋病毒預防和護理方案,強制或懲罰性的措施使人民不參與度明顯降低,並且使感染率增高。尤其,人們不會尋求愛滋病毒有關的諮詢、檢測、治療和服務,這意味著他們將面臨的歧視,缺乏保密性以及其他負面後果。因此很明顯的,強制性公共健康措施,未能發揮其公共健康目標的防止措施反而使最需要受到幫助的人不願使用,並無法達成公共健康的目標。

  另一個關於保護人權和有效的愛滋病毒方案的相關性是在於,傳播愛滋病毒高的地方是在於一些人口比例高的地區。根據疫情的性質和法律、社會和經濟條件,每個國家,會受到不成比例的嚴重影響者,通常都是一個地區的弱勢者:包括婦女,兒童,那些生活在貧困,少數民族,土著人,移民,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的人士,殘疾人,囚犯,性工作者,男性與男性發生性行為和注射毒品使用者。即群體中人權保護相對缺乏者,深受歧視和或邊緣化的法律地位,因為他們缺乏人權保護,所以較難避免愛滋病。

  公共健康是最經常被作為國家限制人權方面的理由。然而,許多這樣的限制,侵害了不歧視的原則,例如愛滋病是作為獲得教育,就業,保健,旅遊,社會保障,住房和庇護的差別待遇基礎。隱私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以強制性測試和公佈愛滋病狀況。當愛滋病患的自由權利受到侵犯時,愛滋病通常會被用來合理化剝奪自由或隔離的措施。雖然偶然接觸而傳染的情形,在其他傳染病防治是有效的,但對於愛滋病毒是無效的,因為愛滋病病毒是不會隨便傳播。此外,這種強制性措施常常不是最小侵害手段,又造成對已經處於弱勢的愛滋病患的歧視。最後,如同前述,這些強制措施使人遠離預防和護理方案,從而限制了市民的健康宣傳效果。因此,為了公共衛生理由而限制人權的例外情況,很少有合法依據限制人權的情形。

  台灣近年來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後,2009年12月10日所施行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成為台灣未來人權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架橋。有關愛滋病患的相關處遇標準,台灣亦應該藉此機會,調整以往的政策方向,持續的關注並且審慎的看待這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