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曹姓母女燒炭上報震驚社會,曹姓女童向學校透漏,母親準備於清明節燒炭自殺,然而,警察與社工數度造訪未遇後便離去,最終悲劇發生,母女二人被發現時已雙亡,而令人鼻酸的是,曹姓女童於現場留了兩封遺書、一張謝卡,其中一封遺書是給同班的「GIRL」們,寫道:「你們看到這張(卡片),我已經走了」;謝卡是寫給老師,「老師:Thank you teach me,雖我走了,但me還是很Thank you,小小曹上」,透露出小女孩的懂事,如此能深刻感受到世界的美好,可惜的是,縱然已經靠自己微小的力量對外求援,卻仍無法繼續她那美麗的生命。
事件爆發後,各界檢討與批評之聲浪不斷,社工、警察、學校各單位大多坦承疏失,通報系統失能與社工人力與素質不足之問題也浮現。而事件兩個重要環節點在於,第一,當曹姓婦女往學校要將女童強行帶離時,校方為何不強制留置女童?第二,當警方與社工多次造訪而不遇時,為何不緊急破門而入?
答案很容易,是因為法律。曹姓婦女在法律保護下,有對子女之保護教養之權利,儘管女童透露母親有意攜帶其自殺,曹姓婦女以此為玩笑話作解釋,校方並沒有權利(權力)去質疑母親的話或強行留置女童;當員警與社工抵達女童家時,法律規定必須有女童家屬在場或同意始能破門,否則會侵犯民眾隱私,有違法行政之虞。種種都顯示,法律,如果被定位在消極地保障人民之權利,防禦國家對人民之侵害,則無法在危急的時候,給與人民需要的保護,甚至因此反可能會吞噬掉人權的意義。
社工警察學校單位之介入,代表的是國家權力之介入,有介入,就有濫權的空間,就有侵害人權之可能,然而,我們又希望國家多為我們作些什麼,希望我們的生活能過得更好、希望我們的社會能更安全、希望我們的權利能真正地被保障,不會被第三人或其他危險的侵害,我們不可能不賦予國家權力,權責相符,有權才有責,沒有權,便沒辦法負責。
人權二字,總是掛懷在法律人的心中,我們總希望透過法律,去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落實人權保障為法律人所追求之目標,然而,傳統地思維下,我們總認為,權利侵害,必須透過司法予以個案之救濟,卻遺忘了,人權保障,也必須要有立法權能制定更完善的法律與制度,並且賦予行政權妥適的裁量之空間以彈性與迅速地因應人民的需求。
如果可以,國家權力與人權保障,不一定是處於相斥與衝突的關係,而這二者的中界是法律,身為法律人,除了正視並防範國家權力擴張可能帶來的風險,也必須監督並督促國家基於其權力所應該去實踐人權制度維護之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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