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與人權

碧茂科技Engineer 林煌堡

  廢處死刑與人權畫上等號是一件很好笑的話題,對做錯事的人講求和沒做錯事的人一樣公平待遇到底是否正確,每個人心中各自有一把尺,而民主國家的罰則不就是以犯錯的輕重來判一個人是否處以罰金或接受服刑,但當一個人犯了無法以罰金和服刑來處份的重刑時,才會以國家最重的刑罰判以"死刑"。

  一個沒有道德感及罪惡感的人連續犯了無法原諒的錯時,依法層層審判才會有死刑的結果,並非小罪一件就可以決定的,依中華民國的法律判處死刑,卻無法依法去執行。到底是誰否決了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

  當路上的野狗四處咬傷人,無人可以解決,放任不管,終於發生了咬死小朋友的悲劇。此時做了最不想做的一個決定,"撲殺"!此時愛狗人士卻跳出來說不可以做此決定,因為不人道然而也沒有想到任何方法來替代,更不會自行把狗帶回認養,當一個無法想出解決方法的人否決了一個最終辦法,卻要想出最終辦法的人承受沒有人性的一個無形罪名。

日本有一個未滿十八歲被判死刑的例子(轉貼網路文章)

  1999年4月18日,日本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被害人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當時11個月的嬰兒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嬰兒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開庭時,犯人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犯人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無期徒刑,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當時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對著被害者的先生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經過九年後,死刑宣判的記者會上!被害者的先生說: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該名非罪犯也是到了被判死刑的時後才說出自已知錯,一個人在生命受威脅的情形下才會有相同的感受認知。

  當今的社會是要提高法律的制裁來保護守法的人民,而不是在於要不要廢處死刑維護犯罪的人民,一但有了好的法律約束守法的人得以安居樂業,更會促使犯法的人不敢再犯,人人講求人權是件公平的事,刑法不就是維持人人講求平等的一個守護者?死刑不就是刑法最後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