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人權與民族習性

台中縣議會縣議員 林建堂

  在1980年代以前,對於台灣政府而言所謂的「原住民問題」並不存在,主要的山地或山胞政策是同化,認為「山地同胞」遲早會被同化為與一般的漢人無異,因而與原住民相關的特殊規定,例如保留地國有,只是國家出於家父長制的心態,在「山地同胞」發展出充分的權利能力之前,所做的暫時性措施,最終則仍應將所有權發予「山地同胞」。至原住民運動於1980年代興起,在島內民主化以及國際原住民族運動的洗禮下,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才在台灣政治中展開新的一頁。

  目前,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問題已經提到檯面。根據第三代人權觀念的潮流,「自決權」應該是各地原住民族的「既有權」。內涵包括參政權、文化權、財政權、補償權等等。聯合國現已有「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送交大會,第三十一條規定「原住民以他們行使自決權的特定形式,有權針對其內部及當地事務進行自治或自組政府,包括文化、宗教、教育、資訊、媒體、健康、住宅、就業、社會福利、經濟活動、土地及資源管理、環境以及非原住民的出入等各項議題,以及這些自治功能的途徑與做法。」

  部分原住民人士取法國際法中的民族自決理念,要求各原住民族成立民族自治政府,擁有獨立財政與教育文化權利,各族與中華民國之間則定位為「國與國的關係」。「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成為原住民族自治權的憲法依據。

  1980年代以來,原住民運動也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崛起,有鑑於過去「番」、「蕃」等歧視性的稱呼有礙於原住民族內部意識的覺醒、也不利於主流漢人社會對於過去刻板印象的掃除,因此在1984 年原住民運動正式興起之初,早期原運領袖便選擇以原住民自稱,以替代過去漢人及日本人在各個時期對他們亦或是出於歧視亦或是出於便宜行事所採用的他稱,並成立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做為領導早期原住民運動的先鋒。


原住民族目前面臨的問題如下
* 土地與自然資源
o 重新界定傳統領域
o 傳統自然資源利用方式 vs. 現代環境保育觀念
o 保留地人頭問題

* 社會與經濟
o 種族歧視
o 失業率
o 隔代教養
o 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

* 文化
o 傳統文化、語言流失
本人對原住民族的未來與展望

一、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並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二、針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

三、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

四、督促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五、應定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建購或租用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方案。

六、督促政府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職業資格或證照,並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

七、建請政府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並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

八、建請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九、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並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十、積極爭取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十一、積極爭取原住民族之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