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溺己溺還是以鄰為壑

屏東縣麟洛鄉公所/建設科技士 宋義達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在2006.0623函轉魏某電子郵件陳情案,略以「台一線麟洛果菜市場附近路段遇豪大雨即積水」請改善云云,又屏東縣政府在2006.0721函轉林某2006.0613電郵屏東縣政府為民服務信箱陳情相同案件,今細數陳情人所述緣由(原因)及防治對策如下:

1.前言:「乾隆台灣輿圖(約1762~1765年成圖)」顯示麟洛庄與歸來庄之間有一條大河(先名淡水河、後稱隘寮溪、麟洛人則以西片河稱之)今稱大湖圳,麟洛庄及今麟洛鄉所有的村落其實就是位於隘寮溪所環繞的河中島上,1895.1111桑波少佐派崛田少尉率三十名偵察隊員追察在杜君英庄(內埔中林)之反抗者,在佔領阿猴後抵達歸來隔河與麟洛相望,無路可通,問庄內民眾,民眾答曰:「本庄人一進入麟洛庄,立刻被殺」 ,蓋閩、客不合也!乃越過田園曠野自徑子(田道)入庄(進入河中島)---此據2001.1130「六堆客家文化發展與變遷之研究」第138頁。因此自1700年代麟洛先民入據河中島後約200年間,麟洛尚是一塊形勢與外界隔絕的河中島(就是因為這封閉的地理條件遂保存了屏東縣唯一的純客家鄉)。

2.1928年(昭和三年)的地形圖上已標示現今台一線,是以填築路堤的方式貫穿河中島(確實填築的年代有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查明!),今台一線在麟洛與歸來之間有三座橋,分別是:民族橋(沿著河中島西岸的老水埤加蓋以後成為今日的永達巷與永昌巷;民族橋自此從地面上消失了)、民權橋(位於麟洛果菜市場前)及民生橋(跨大湖圳),連接這三座橋就是古河床所在,此線之上下游自古以來麟洛人皆以「濫田」稱之,蓋屬洪泛區水退之後的耕地也。1928年的地形圖顯示此之前該洪氾區是無任何房舍之農田、直到1961年的夏天靈光塔完工、1967年成立永達工專、1972.04麟洛都市計畫開始測繪時緊臨今永達巷及永昌巷以西才幾戶人家,因此1960年以前該洪氾區鄰臺一線南北兩側並無住家,此之前豪大雨之後那怕積水淹及鼻孔也不礙事,因為尚無人居,一日夜之後農田積水自然消退。

3.1960年以後部落沿道路兩側發展,臨接道路的土地在做建築使用時,第一個動作就是沿地界構築擋土牆然後在牆內填滿土石方,反正基地一定要比面前道路高。至此省道以北原本形如淺碟狀的窪地,隨著建築基地一個接一個的填築;烏鴉銜石投入長頸水瓶內終於喝到瓶中水的童話故事,就真實呈現在世人眼前。相同的降雨量落在省道以北在1960年才及膝的地方若在2000年就要滅頂了。因此1999年3月靈光塔升高工程開始施工;敲除地版將塔基整個舉高1.8公尺。

  (中山)高速公路始由填築路基的方式演進至今(南二高)以高架方式呈現,彰顯了一件事實(真理),那就是「任何工事(程)皆不可以改變或應順應原有地形(自然)排水方式」,很可悲的是沿線居民的惡夢並未終止。

4. 2002年公路總局將中央分隔島加高,意謂台一線以北窪地以前淹至膝蓋(胸口)的將淹至肚臍(鼻子);反正路面或中央分隔島是漲定了,鄰地就看著辦吧。有入籍日本國的鄉民返鄉目睹因面前道路逐年升高而老家及祖墳「陷落」的修築方式,不禁大駭,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在宣稱民主的國家正透由專業的工程師悍然進行此一「滅頂工程」;有切身關係的鄰路居民竟然毫無置喙餘地(其實這是可以申請國賠的)。

  用路人(魏某、林某)不能同體大悲、無法忍受短暫天災導致的路面積(淹)水,乃用陳情方式或透過民意代表的施壓、接招的交通工程主管機關為解決民怨、或政府官員要坐穩官位,於是專業的交通工程設計者就有了(頭痛醫頭)升高路床的設計。填築路床的級配不可能無中生有,於是就有了河川採砂石、開山取土石、或農地採砂石等連鎖反應,接下來的是橋墩下陷或橋面版斷落、坡地土石流、農田變千島湖等國土保安問題示現。而填築路基兩旁的民地被迫淪於比高競賽,民多耗費卻不自知,還好時間拉長了、民怨不是在短時間內集體呈現,不從歷史(長時間)的角度無法看出地形漸進式的變遷所造成的影響。升高設計實是國土保安的罪人、是民之竊賊,而這些不能同體大悲的用路人、民意代表、業主、官員、工程師、施工者、、、等等人,為了行車方便都加入推波助瀾的行列,都成了國土保安之竊賊、幫凶與共犯。

  2006.0808屏東縣政府以屏府水政字第0950149109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6.0728工程管字第09500284290號函略以「為促進公共工程土石方資源之有效利用,在規劃階段應先力求土石方之自我平衡;如經客觀檢討仍無法達成平衡,則應掌握其它公共工程之土石方供需資訊,以規劃明確可行之棄土、借土專區。」就個別標案要求土石方平衡的觀念終於有了行政規定,其實多年以前水保局已就山坡地開發案水土保持計畫實施土石方平衡之法令上的控管,甚多迴頭彎(常見於山區谷地)採取過水路面的設計就是尊重原有地形排水方式的作法。因此升高路基避免車行積水路段就特殊路段(如洪氾區、行水區)而言,是違反自然法則的、是與乘時進步的法令規章或工程經驗等認知相牴觸的。今天「台一線麟洛果菜市場附近路段遇豪大雨即積水」其實就是你我大家所造成的「共業」,大家造的業就得由大家來承擔,諉過給基層公樸或嘲弄縣長大人不夠魄力云云,皆是不對焦、無助於問題之解決的。
...........................................................................................................................排除以鄰為壑並減輕積淹之害的做法是:

5.民權橋以下的國有水利用地(管理機關:屏東縣政府)還給水路:現況則是原來屬於水路的土地泰半遭填築侵佔使用、或經年淤積致溝渠中長出大樹;這等待聖者出世在鑑界後悍然排除障礙還我河川。今麟信段467地號土地在1975.07第一版航照圖上尚屬水路,不知何時成為田龔氏等十人所共有,而東岸屏東縣政府管理之麟信段466地號國有土地現已為市場入口椰商使用多年,而今水路所在之464及465地號所有權屬於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1985.05買賣取得),以上這四筆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似有錯置(追蹤下去可能挖出陳年弊案);另與511地號相鄰之502地號水路用地有泰半未作水路使用。

6.修正路肩排水設計:現存的路肩排水孔在鄰地無商家、無住家的路段尚保有原排水功能。鄰接商店與住家的路段,原來路肩與人行道緣石交接處之垂直立面,早已被填滿成一斜面狀俾利車輛上下;既然本欲人車分離的安全性設計不敵使用之方便性,交通主管機關設計單位就應該統一做法制定規範(如在兩個斜交面線上留排水孔-參見麟洛小份巷50號前道路)通令遵行。

7.捍衛(面前排水溝溝面高程的)法規權威性:臨路建物一樓樓地板高程一般以面前道路為基準點加30至50公分,這種做法的結果就是--面前排水溝被迫改變高程、排水孔蓋板被迫升高,並改變了原有排水方式(面積40*60或60*60的鑄鐵蓋或格柵蓋板被口徑12~15公分的排水管取代)。捍衛面前排水溝溝面高程有賴審查者把關,也就是在建築設計圖送件階段要注意一樓樓地板高程或騎樓地面高程(比如為FL+30)與面前溝面的銜接方式是否平順、合理、可行,發照階段再查驗有無按圖施作。2006.0729據熟稔此問題之廖建築師謂:「溝緣內縮0.3公尺為柱面線、屏東縣建管規定對一樓樓地板或騎樓地面高程皆未控管(規定)」、「其實鄉公所可控告商家侵佔及危害公共安全」。「屏東縣都市計劃區決定騎樓設置標準」第二條第六款:「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五公分,表面應依第五款舖裝平實,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無違反此條款者可謂鳳毛麟角,違犯是常態,而且是採取不告不理的處理方式,鄉公所在接到民眾書面具名檢舉之後,填報違章通知單寄縣政府(違章取締及拆除之權責在縣市政府)處理,通常縣府的處理方式絕大部份是不處理或待處理或存查處理(?),這是因為拆除經費在議會遭到議員刪減,造成違建拆除的執行率甚低,此造成鑄鐵蓋板或格柵板漸遭臨近住戶填平而失去或減損原有排水功能,因此道路積淹的問題除了設計階段應予注意、現行法規應予悍衛之外,尚祈民意代表能夠支持法令規章,莫成為違法使用者的靠山(這是可能的嗎?)。

8.道路中央分隔島要有通水功能或在過水路段(行水區)完全拆除中央分隔島讓擁水迅速分散通過路堤。這個主張應由道路主管機關斟酌處理。

9.截水分洪:在台1線上游面(如在永興北巷)分段截水西注大湖圳、整治穿越台1線路面下之水路(永達排水路、佳源排水路、民權橋排水路)。

10.結語:以上論述積淹的緣起及防治的對策,今時代已轉到保障人權、護衛地球的年代,當開車經過積淹路段時,如你有人溺己溺的精神或認知,就不會幹譙「政府怎麼了?」,暫且調整心態、順應環境而不大肆改變環境;當有人已淹至脖子或已泡水好幾天了,就請貴官忍耐暫時的積水泡濕了你的皮鞋!